Section § 34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并且还需要任命一人担任秘书。

Section § 348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董事会必须为该区选择并保留一个办公室,该办公室应设在一个永久地点,并且该地点不必位于该区内部。

Section § 34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定期举行会议,并且这些会议的时间表应通过正式决议来决定和确定。

Section § 34803

Explanation
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规则,该法案通常规定了公共会议的召开方式,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应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九章(第54950条起))举行。

Section § 34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埃尔西诺水区董事会可以在区办公室,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公共所有地点,或在其管辖范围外一英里以内举行会议,而不受其他可能另有规定的法律限制。

Section § 34805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开展正式业务,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

Section § 34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董事会议上,只要有足够多的董事(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那么任何决定都需要超过半数的出席董事同意才能通过。

Section § 34807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运营和监督该区域的所有活动和业务事项,除非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348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本法颁布时已存在的任何区委员会,必须在1964年1月1日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必须包括区的名称、成立日期、所在县,以及一份地图或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如果所有这些信息已包含在该区的成立命令中,则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作为替代。

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区委员会,须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列明:
(a)CA 水法典 Code § 34808(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34808(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34808(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该区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边界的地图(该地图须附于证书),或提及已记录该边界描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书所需的所有信息,委员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