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区级单位处理来自销售债券、征收费用、出售土地或其他来源资金的一种不同方式。简单来说,它提供了一种管理这些财政资源的替代方法。

Section § 448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遵循关于其资金存放方式的特定规则。他们可以随时选择开始或停止遵循这些规则。但是,他们的决定只有在将决议的认证副本提交给该区所在县的审计员和司库之后才正式生效。

Section § 44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可以按照适用于存放公共资金的规定,将区里的钱存起来。

区所属的任何款项,司库可依照管理公共资金存放的一般法律予以存放。

Section § 44853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持有某个区的资金,并且该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那么银行无需为该存款中已承保的部分提供额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