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有合同或租赁协议需要未来支付款项来购买财产,那么该区的董事会可以签发支付令(本质上是一种付款承诺)来支付这些款项。这些支付令的支付时间应按照合同或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时间表进行。

Section § 4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支付凭证,这些凭证类似于支付承诺,其金额与特别征收的金额相等。这些支付凭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需求或紧急情况。董事会根据预计征收资金何时到账来决定这些支付凭证的支付时间。

Section § 44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替换未偿付的登记令状及其利息。替换方式是发行由董事会设定具体支付日期的新令状。这些新令状可以与旧令状进行交换,或者出售,但它们必须以至少其面值的价格出售,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旧令状及其已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4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发行支付令(即未来付款的承诺),作为一种借款方式,专门用于回购其自身的债券或对现有协议进行再融资。重要的是,这些未来付款(即支付令)的利息,必须低于它们旨在取代的现有债券或协议的利息。

可以发行远期支付令,作为向该区借款的对价,用于购买其任何未偿债券,或用于对任何未偿合同进行再融资或清偿。这些支付令应支付的年利率,应低于用这些支付令的收益所购买债券的年利率,或用这些支付令的收益进行再融资或清偿的合同的年利率。

Section § 44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支付凭证,这种凭证就像是承诺在未来某个日期支付款项。这些凭证可以用来获取资金或财产,用于该区所需的任何合法目的。

Section § 44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依据前述条款发行的任何凭证都将产生利息,并且董事会将设定此利率。但是,该利率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六。董事会还将决定利息是每年支付一次还是每年支付两次。

Section § 44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息票附在未来到期的认股权证上。这些息票必须采用董事会规定的特定形式并经其签署,用作所欠利息的证明。

Section § 44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凭证,以证明在首次征税评估之前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年利率不能超过7%。这些凭证必须在该区首次年度评估征收之后的7月1日之前偿清。

Section § 44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县)拥有可以出租或出售的财产,它的董事会可以在发行未来需要支付的凭证的合同中约定,将出租或出售这些财产所得的钱(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用于其他地方),专门用来支付这些凭证。

Section § 44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种权证(一种法律上的金融文件)的支付期限超过其发行之日起五年,那么除非在专门为此决定举行的选举中获得大多数选民的同意,否则该权证无效。

Section § 44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举行选举时,必须发出通知,且选举过程和结果的确定应密切遵循用于债券选举的相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