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可以随时要求支付的付款凭证。

Section § 44626

Explanation
当区令(一种支付指令)被提交,但没有可用资金支付时,该区令将开始计息。利率由区董事会设定,但每年不得超过7%。此利息将持续计付,直到公开宣布有资金可用于支付该区令。

Section § 44627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交一份支付令,但没有钱可以支付,地区或县的司库会在这份支付令上注明“无可用资金支付”,以及你提交的日期、它将产生的利息和司库的签名。这样,这份支付令就变成了一份“已登记支付令”。

当支付令提交兑付而无可用资金时,地区或县(视情况而定)的司库应在支付令上批注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44627(a) “无可用资金支付。”
(b)CA 水法典 Code § 44627(b) 提交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44627(c) 支付令此后应计的利息。
(d)CA 水法典 Code § 44627(d) 其签名。
如此登记的支付令为已登记支付令。

Section § 44628

Explanation

司库必须详细记录每一份已登记的支付令。这份记录必须包括支付令的编号、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以及提交付款的日期。

司库应保存一份记录,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44628(a) 每份已登记支付令的编号和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44628(b) 其签发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44628(c) 签发给其的受益人。
(d)CA 水法典 Code § 44628(d) 其提交付款的日期。

Section § 44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登记付款凭证(即一份书面付款承诺)的任何强制执行法律行动,必须在凭证签发之日起四年内启动。

Section § 44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足够的资金可以支付所有未兑付的已登记支付凭证时,或者当董事会决定支付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提交的所有支付凭证并且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时,司库必须将此消息告知大家。

Section § 44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司库需要宣布他们已准备好支付任何已登记的认股权证。这些基本上是付款承诺,类似于政府发行的借据。通知无需详细说明哪些具体的认股权证可以获得支付。

该通知应声明司库已准备好支付所有已登记的认股权证,或支付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之前提交付款的所有已登记认股权证。通知中无需对有权获得付款的认股权证进行进一步描述。

Section § 44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份通知必须在办公所在县的当地报纸上刊登。该通知需要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44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特定通知中提及的金融凭证将从该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停止累积利息。

Section § 44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交一份付款请求(称为“认股权证”)时,司库必须支付该款项以及其上累积的任何利息。利息的计算始于认股权证首次提交之时,直到关于该认股权证的公开通知首次发布之日。

Section § 44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库为已登记认股权证保存一份详细记录。该记录必须包括认股权证的支付日期、收款人的姓名以及支付给每个人的金额。

司库应将其必须保存的已登记认股权证记录中录入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44635(a) 所有认股权证的支付日期。
(b)CA 水法典 Code § 44635(b) 收到付款的人员姓名。
(c)CA 水法典 Code § 44635(c) 支付给每个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