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签发的任何财务支付令都必须提交给区司库进行处理或支付。

Section § 44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董事会签发支付令(即官方付款指令)时,这些支付令必须由董事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此外,司库也必须对这些支付令进行会签,它们才能生效。

Section § 44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需要支付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时,他们应该向保管着该区资金的县财务主管或存有该区资金的银行签发支付令(类似于支票)。对于所有其他款项的支付,则应使用相应的财务主管(区财务主管或县财务主管)或持有该区资金的相关银行。

董事会为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而签发的支付令,应向持有该区资金的县财务主管或存有该区资金的银行签发;而为支付所有其他索赔和要求,则应视情况向该区财务主管、该县的县财务主管或该银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