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0

Explanation
在大选中,只有拥有土地的人才有权投票。

Section § 4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选民在他们拥有土地的每个选区投票。一个人可以投的票数是根据他们土地的价值来决定的,每价值一百美元的土地可以投一票,但不包括土地上的改良物或矿产权利。

Section § 41002

Explanation
任何年满18周岁并已注册的选民,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让其他人代为投票,这种方式称为代理投票。

Section § 4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区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无法投票,那么管理该个人土地或遗产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有效地代表土地所有权人行事。

Section § 4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个区域内拥有土地,它可以就该区域的事项进行投票。该公司必须有一名获得书面授权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代表其投票。

任何持有该区域内土地所有权的公司,均有权通过经公司盖章书面授权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进行投票。

Section § 41005

Explanation
根据这条规定,你不能让别人代表你投票(也就是委托投票),除非你已经正式授权他们这样做。这份授权必须是书面的,经过官方确认,并提交给选举委员会。

Section § 4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延期付款购买土地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区事务进行投票。买方和卖方可以共享土地的投票权,但买方必须确保几件事:土地必须在县的税务记录上单独评估;销售合同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0天提交给区;并且买方在任何付款上逾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需要,县评估员将为买方单独列出土地。

尽管本分部任何其他条款有规定,如果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签订了以延期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土地的合同,则合同中指定的购买者有权在任何区选举中投出分配给该土地的一半票数,如果所有以下情况均已发生:
(a)CA 水法典 Code § 41006(a) 该土地在县评估名册上单独评估。
(b)CA 水法典 Code § 41006(b) 销售合同副本在选举日期前至少30天提交给秘书。
(c)CA 水法典 Code § 41006(c) 购买者在支付合同要求支付的任何款项方面逾期不超过六个月。
为本条之目的,县评估员应根据任何购买者的请求,在评估名册上单独评估并单独列出所有此类土地。

Section § 41007

Explanation

在区级选举前至少20天,秘书需要为每个投票区域制作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应包括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的姓名、买方的姓名以及这些合同所涉土地的描述。

在任何区级选举前至少20天,秘书应为每个选区准备一份清单,列明:
(a)CA 水法典 Code § 41007(a) 根据其办公室存档的合同副本所示,签订销售合同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的姓名。
(b)CA 水法典 Code § 41007(b) 购买人的姓名。
(c)CA 水法典 Code § 41007(c) 每份合同所涉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4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选区名单(里面有特定投票区域的重要选民信息)必须在选举开始前,交给负责那个选区的选举委员会。

Section § 4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在选举前至少五天,书面告知其办公室备案的任何合同中列为土地卖方的每个人,存在这样一份合同。

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五天,秘书应书面通知其办公室备案的任何合同中被列为卖方的每位土地所有权人,告知该合同已备案。

Section § 41010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资格在区选举中投票,你可以质疑其他人是否有权投票,如果他们是通过购买获得投票权的。这个质疑过程应尽可能地遵循《选举法》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41011

Explanation
如果一处房产在选举前被转让,并且新的所有权没有在评估记录中注明,那么原始契约或县记录员出具的认证副本,可以用来证明新业主有权根据该契约中描述的土地面积进行投票。

Section § 410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被允许投票,却谎称自己有投票资格,他们将面临与在选举中非法投票的人相同的惩罚。

Section § 41013

Explanation

在最初的成立选举之前以及之后的所有选举中,部门或理事会必须准备、认证并向区内每个投票点提供一份评估名册的副本,或者,如果适用,提供该区域任何土地的选举名册。这确保了投票中心拥有选举所需的关于财产评估的信息。

部门在成立选举之前,以及在所有后续选举中,理事会应当准备、认证并向区内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委员会提供涉及选区内任何土地的每份评估名册的副本,或者,如果适用,提供根据第41027条准备的选举名册。

Section § 41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或委员会制作并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清单。这些清单由美国土地局或州土地委员会认证,详细列出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登记的土地。

Section § 41015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需要制定清单,其中包含拥有土地占有或使用权的人员姓名,以及每人持有的土地数量。

Section § 41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使用最新的县级评估名册和清单,或者,如适用,使用专门的选举名册,来确定谁可以投票以及每个人可以投多少票。

Section § 4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块土地被划分在两个区域之间,一部分在选区内,一部分在选区外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划分。整个土地地块的价值需要根据每个区域内的英亩数进行分离。

Section § 41018

Explanation
如果提供给选举委员会的清单中包含没有估价的土地,负责的部门或委员会必须要求县估价员确定该土地的价值。县估价员随后将向提出请求的部门或委员会提供该土地的估价报告。

Section § 4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一块土地的价值时,其估价方式应与出于税收目的的估价方式相似,并以附近其他类似土地的价值为基础。

Section § 410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估价员提供土地估价,然后将其提供给土地所在选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使用该估价来确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投多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