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部分规定举行大选,则在向秘书提交请愿书后,该请愿书须由拥有土地总评估价值15%以上产权的持有人,或由拥有该土地产权的持有人签订购买该土地合同并根据第41006条规定有资格投票的持有人签署,请求召开特别选举以选举官员,董事会应随即召开特别选举以选举官员。该选举应在请愿书提交后不少于15天但不超过30天内举行。
选举特别选举
Section § 41550
如果大选未能按计划举行,拥有该区域土地价值15%以上的地主可以向秘书提交请愿书,请求举行特别选举。该选举必须在请愿书提交后的15到30天内举行,并将用于选举官员。
特别选举 请愿书 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41551
如果一个区要举行特别选举,官方通知必须在每个选举区的三处公共场所张贴至少20天。此外,通知还需要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
根据本分部规定举行的任何特别选举的通知,应通过在区内每个选举区的三处公共场所张贴通知至少20天的方式发出,并通过在每个受影响县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通知的方式发出。
特别选举通知 张贴通知 选举区
Section § 415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别选举前九天,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或根本没有候选人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选择不举行选举,而是按照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程序任命一个人。如果选举确实举行,则应遵循普选的规则,除非另有规定。
特别选举程序 候选人提名 董事会任命程序
Section § 41555
如果一个区内某个分区至少有10名选民希望某人竞选董事,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将该人的姓名添加到选举选票上。这必须在特别选举前至少10天完成。只有这些请愿书上的姓名才会出现在每个分区的选票上。
如果一个分区内的选民少于10人,那么可以通过该分区三分之一(向上取整)的选民签名来提名候选人。委员会收到请愿书的日期被视为正式提交日期。
不迟于特别选举前10天,该区任何分区内的任何10名或以上选民,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将指定人员的姓名列入该特定分区的选票,作为代表该特定分区的董事职务候选人。只有向委员会提交的请愿书所提议的姓名,才应印在该区各个分区的选票上。委员会实际收到任何此类请愿书的日期,应被视为向委员会提交该请愿书的日期。如果任何分区内的选民少于10人,则需要占选民人数三分之一(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整数)的签名才能提名一名候选人。
特别选举 分区选民 候选人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