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所有选票清点完毕后,应在包含投票名单和计票结果的每份文件上制作一份证明书,或附于其上,以文字和数字完整地说明每位被投票者所获得的票数,并指明其被投票所欲填补的职位。每份证明书应由一名法官和一名监察员签署。
大选选举申报
Section § 41391
选票清点完毕后,必须制作一份官方文件,称为证明书。该文件应列出每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以及他们竞选的职位。该证明书必须由一名法官和一名监察员签署。
计票 选票证明书 投票名单
Section § 413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选票、投票人名单和计票纸等选举材料的程序。投票结束后,这些材料必须由监察员在裁判员在场的情况下密封,并标明选区名称。随后,由监察员或其信任的人将这些材料送交秘书。秘书收到后,必须将其密封保存至少六个月。
选票,连同附有投票人名单和计票纸的其他证明书,应当:
(a)CA 水法典 Code § 41393(a) 由监察员在裁判员在场的情况下密封,并注明“(注明选区名称)选区的选举结果。”
(b)CA 水法典 Code § 41393(b) 送交秘书。
(c)CA 水法典 Code § 41393(c) 由监察员或由其指定的其他负责运送人立即送交秘书。
(d)CA 水法典 Code § 41393(d) 由秘书未开封地保管至少六个月。
选票处理 选举结果 选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