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董事会,如果所收取的资金超出履行财务义务所需,则可以取消评估费或其利息。如果明确从评估费中收取的款项多于必要,董事会可以正式决定取消部分或全部评估费及其利息。

当一个区已征收评估费,并且董事会认为该评估费或其部分,连同其利息,将提供一个金额,该金额大于为满足征收该评估费或其部分所涉目的而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所有义务所需的金额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声明其意图取消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评估费,包括其任何利息,或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该等利息。就本章而言,“评估费余额”一词指评估费及其利息,并且董事会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并受本章规定的限制,取消该评估费余额的任何部分,包括全部评估费及其利息,部分评估费及其利息,全部评估费利息或部分评估费利息。

Section § 47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明确说明他们希望取消的评估余额的哪一部分。他们还必须安排一次会议,在决议日期后的三到五周内举行,以听取公众的任何异议。

意向决议中,董事会应明确规定拟取消的评估余额部分,并指定一个自决议之日起不少于三周但不超过五周的时间,届时将举行会议并听取任何异议。

Section § 47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意向决议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县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刊登必须在董事会设定的计划会议之前,每周一次,连续进行三周。

Section § 47804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某事有任何异议,必须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核实。如果您未能在会议前将异议提交给秘书,董事会将不予考虑,您也不能在未来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这些异议。

Section § 47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次特定会议上,董事会会听取对某项评估提出的任何异议。听取证据后,如果董事会认定评估征收的金额超出所需,他们可以决定取消部分或全部评估。这项决定必须以决议的形式记录下来,明确说明将取消评估的哪些部分,并指明每个受影响的财产。董事会也可以作为这项决议的一部分,在必要时调整原计划。

在会议上,董事会应听取为支持书面异议而提出的任何证据,之后,如果董事会发现评估余额将提供超出为履行评估征收目的而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所有义务所需的金额,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取消全部或部分评估余额。董事会应在决议中明确规定就每个被征收评估的地块而言,应取消的评估余额部分,并按照评估名册中的描述或评估名册中使用的地块编号描述每个地块。在通过取消决议时,董事会可以对其意向决议中规定的原始计划进行其认为合适的修订。

Section § 47806

Explanation
当决定取消一项评估时,该决定的认证副本必须由相关县的县财务官附在评估记录上。

Section § 47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决定取消一项财产评估时,秘书必须在评估清单上,在每处财产旁边,写明已取消的剩余评估余额。

Section § 4780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评估款,而这些评估款后来被理事会取消了,那么他们将拿回这笔钱。理事会会向该土地所有者签发一张支票,金额包括已支付的款项,外加理事会认为公平的任何利息。这是为了补偿土地所有者,因为他们的付款使得其他土地所有者在评估款利息被取消时获得了好处。

Section § 47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付款凭证都必须从存有评估款项的区基金中支付。此外,董事会不能取消太多剩余的评估款项,以至于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这些凭证。

这些支付令应从已存入评估款项的区基金中支付。董事会不得取消过多的评估余额,以致为此目的留下不足的资金。

Section § 47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已根据评估余额发行了债券,并且这些债券仍未偿付,那么该评估余额就不能被取消,除非有办法偿还这些债券。简单来说,如果存在与某项评估相关的未偿付债券,该评估就不能被轻易注销。

根据本章规定,如果已发行基于评估余额并以此为担保的债券,且该等债券仍未偿付,并且尚未为该等债券的偿付作出安排,则不得取消任何评估余额或其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