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章中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克恩县水资源管理和项目的定义。它定义了诸如“盆地”(指克恩县地下水盆地)和“区”(指半热带水库区)等重要术语。它还解释了“地下水抽取设施”和“管理区”(即该区管理下的盆地部分)。最后,“项目”指的是图莱里湖蓄水和防洪项目,以及该区在2020年前批准并完成环境审查的任何相关地下水项目。

Section § 4420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仅适用于该特定区域。

Section § 44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收集地下水使用情况的信息,并要求在特定区域内报告这些信息。该区域可以要求地下水开采设施进行注册,并安装水计量装置以准确追踪用水量。这些装置的费用必须由设施所有者承担,并且装置需要根据区域的指导方针,由区域或所有者定期安装和校准。

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提交年度用水量报告。此外,该区域有权使用其他方法核实地下水开采量,并可以对每年为家庭用途开采两英亩-英尺或更少地下水的个人提供豁免。

(a)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 区域可以收集地下水开采信息,并要求在管理区域内报告地下水信息,为实现该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1) 要求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开采设施进行注册。
(2)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2) 要求管理区域内每个地下水开采设施的使用量须通过令区域满意的计量装置进行测量。
(3)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3) 要求根据第 (2) 款购买和安装水计量装置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每个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承担。水计量装置应由区域安装,或者经区域选择,由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安装。水计量装置应按照区域确定的合理时间表进行校准。
(4)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4) 要求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向区域提交年度报告,载明上一年度该设施的地下水总开采量(以英亩-英尺计)。
(b)CA 水法典 Code § 44204(b) 除了根据 (a) 款对地下水开采量的测量外,区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地下水开采量。
(c)CA 水法典 Code § 44204(c) 区域可以免除本节规定的人员,即每年为家庭用途开采两英亩-英尺或更少地下水的人员。

Section § 44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区域对抽取地下水征收费用,可以替代其他收费或评估,也可以与它们并行。这些费用用于支付与地下水管理相关的项目设计、运营和维护成本。

如果地下水抽取者未按要求报告,区域可以估算抽取量,抽取者可在20天内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之后将安排听证会以最终确定费用。

所有费用必须根据特定的宪法指导原则设定,并可能根据地下水抽取量或抽取开始的年份而有所不同。这些费用将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收取。

(a)CA 水法典 Code § 44206(a) 除根据第9部分(自第46000条起)征收评估费或确定通行费和收费外,并可全部或部分替代征收评估费,区域可对从盆地抽取地下水征收费用,以资助以下费用:
(1)CA 水法典 Code § 44206(a)(1) 项目的设计、管理、运营和维护,包括审慎储备金。
(2)CA 水法典 Code § 44206(a)(2) 为实施项目而购置土地或其他财产、设施和服务。
(3)CA 水法典 Code § 44206(a)(3) 与项目的设计、实施、维护和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44206(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44206(b)(1) 如果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及时遵守根据第44204条报告地下水抽取的规定,区域可在调查后确定抽取的地下水数量。确定的数量不得超过地下水抽取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区域应将关于其确定的地下水抽取数量的通知邮寄给所有者或运营者。
(2)CA 水法典 Code § 44206(b)(2) 根据第(1)款确定的地下水费用,连同任何利息和罚款,应立即支付,除非在区域将通知邮寄给所有者或运营者之日起20天内,所有者或运营者向区域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对地下水抽取数量或地下水费用、利息或罚款提出异议的理由。
(3)CA 水法典 Code § 44206(b)(3) 如果根据第(2)款提交了异议,区域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抽取的地下水总量以及地下水费用、利息和罚款。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20天邮寄给每位异议人。
(c)CA 水法典 Code § 44206(c)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的(a)项和(b)项规定通过。
(d)CA 水法典 Code § 44206(d)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可包括固定费用和按体积计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每年抽取的地下水数量、地下水抽取设施开始抽取地下水的年份以及对盆地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44206(e) 根据本章征收的费用应按照第9部分第7章第4条(自第47180条起)中另行规定的方式收取。

Section § 44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仅仅因为某个项目在本章中被提及,并不意味着它自动获得州政府的批准、资助或认可。即使有2014年《水质、供应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提供的资金,也不能保证获得州政府的支持。

此外,本文提及的任何项目都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州法律,其中包括与公共资源和水法相关的几个具体部和部分。

(a)CA 水法典 Code § 44208(a)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州政府对任何项目的批准、授权或资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2014年《水质、供应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可获得的资金。
(b)CA 水法典 Code § 44208(b) 任何项目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第2部(自第1000条起)以及第6部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