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请愿书签署和选举投票时,或者当对土地所有权或其价值存在疑问时,最新的县级评估名册足以证明所有权和价值。如果正在遵循特定程序,最后的最终选举名册也可以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39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块土地在财产评估记录中被列为归属于未知、虚构或未具名的人,那么除了记录中任何正确具名的业主之外,该土地将被视为只有一名业主。

Section § 390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块受本分部管辖的土地的部分权益,您有权签署与此相关的请愿书并在选举中投票。为此目的,您在该土地上的份额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权益。

Section § 39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财产评估清单没有明确说明每个共同所有者拥有一块土地的多少份额,那么就假定他们每个人拥有相同的份额。

Section § 3905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美国土地局或州土地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这就足以证明他们拥有土地的占有权。这适用于根据美国或州法律主张的土地。

Section § 39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其他经法院指定以信托方式持有土地的人,无需额外许可,即可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遗产签署请愿书并在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39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在任何州的公证员或治安法官面前得到确认,或者有其他在场的人确认了该签名,那么这可以作为证明该签名真实性以及签署人居住地的充分证据。

在任何州的公证员或治安法官面前办理的承认证书,或在请愿书签署时在场的任何人的宣誓书,是本部分项下任何请愿人签名真实性及其居住地事实的充分证据。

Section § 39057

Explanation
凡是本法律要求发布通知或官方广告时,必须在受影响县内广泛阅读的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3905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处于监护或财产托管之下,或者有尚未分配的死者遗产,那么该人的监护人、财产托管人,或遗产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土地所有者。他们可以签署必要的文件、提出抗议,并在区选举中投票,而无需法院批准。

Section § 3905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赋予部门和委员会一定的警务和监管权力,这些权力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Section § 39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区,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所述的灌溉区、垦殖区或排水区。它们涵盖所有相关事项,例如管理和规范水资源使用、土地垦殖或从区域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