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州的公证员或治安法官面前办理的承认证书,或在请愿书签署时在场的任何人的宣誓书,是本部分项下任何请愿人签名真实性及其居住地事实的充分证据。
导言规定总则
Section § 39050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请愿书签署和选举投票时,或者当对土地所有权或其价值存在疑问时,最新的县级评估名册足以证明所有权和价值。如果正在遵循特定程序,最后的最终选举名册也可以用于此目的。
县级评估名册 土地所有权 土地价值
Section § 39051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块土地在财产评估记录中被列为归属于未知、虚构或未具名的人,那么除了记录中任何正确具名的业主之外,该土地将被视为只有一名业主。
土地地块 评估名册 未知业主
Section § 39052
如果您拥有一块受本分部管辖的土地的部分权益,您有权签署与此相关的请愿书并在选举中投票。为此目的,您在该土地上的份额将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权益。
未分割权益 土地所有权 请愿书签署
Section § 39055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其他经法院指定以信托方式持有土地的人,无需额外许可,即可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遗产签署请愿书并在选举中投票。
监护人 财产管理人 遗产执行人
Section § 39056
本法律规定,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在任何州的公证员或治安法官面前得到确认,或者有其他在场的人确认了该签名,那么这可以作为证明该签名真实性以及签署人居住地的充分证据。
承认证书 公证员 治安法官
Section § 39057
凡是本法律要求发布通知或官方广告时,必须在受影响县内广泛阅读的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
通知要求 官方广告 报纸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