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应当每月在选定的区办事处所在地举行例会。
内部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职责
Section § 40650
新区董事当选并获得资格后,他们必须在当选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他们组建董事会,并选择董事会办公室的地点,该地点也将作为该区的办公室。董事会未来的所有会议都将在这个指定的办公室举行。
董事会会议 成立选举 区办公室
Section § 40652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正式决议来决定更改其例行月度会议的时间或地点。但是,这项变更要等到该决定已在办公所在县连续公布两周之后才会生效。
董事会决议 例行月度会议 会议日程变更
Section § 40653
如果董事会需要处理区事务,他们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必须得到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批准。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根据妥善处理区事务的需要举行,但须经董事会多数成员决定。
特别会议 董事会批准 区事务
Section § 40654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召开特别会议时,会议议程必须被记录并详细说明。未参与召集会议的董事需要至少提前五天收到通知。
召开特别会议的命令应当记录在案,并明确将要处理的事务。该命令的五天通知必须送达未参与该命令的每位董事。
特别会议 会议记录 议事日程
Section § 40656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至少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出席才能做出正式决定。如果出席人数不足,他们只能将会议推迟到另一天。
董事会会议 公开会议 法定人数要求
Section § 40657.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规则来销毁记录。
区可依照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第7章(从第60200条开始)销毁记录。
记录销毁 区级权限 文件处置
Section § 40659
本条规定,在本法颁布时已存在的任何区委员会,必须在1964年1月1日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必须包括区的名称、成立日期、所在县,以及一份地图或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如果所有这些信息已包含在该区的成立命令中,则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作为替代。
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区委员会,须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列明:
(a)CA 水法典 Code § 40659(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40659(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40659(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该区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边界的地图(该地图须附于证书),或提及已记录该边界描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书所需的所有信息,委员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书。
区委员会 证书提交 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