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有未支付的土地评估费,董事会可以决定发行债券,为区域开支或项目筹集资金。或者,如果拥有超过土地评估价值四分之一的土地所有者提出请求,则必须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土地所有者将投票决定是否应发行与未支付评估金额等值的债券。

任何区域内,当任何评估已对土地征收和评定,且全部或部分未支付时,如果董事会判断并认为为该区域或其中土地所有者的最佳利益,应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支付拟议项目的成本、区域的债务或任何其他合法费用;或者,当一份由拥有超过土地评估价值四分之一产权的持有人签署的请求书提交给秘书时,董事会应通过其记录中载明的命令,在该区域内召集一次特别选举。在该特别选举中,应向被评估土地的产权持有人提交问题,即区域债券是否应发行,金额等于评估金额或评估中未支付的部分。该金额应由董事会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在召集特别选举的命令中说明。

Section § 4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域内,如果选民已经批准了一个项目或与美国签订的合同,并且有未支付的评估费,区域董事会可以选择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以支付项目成本。如果董事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则无需再次举行选举即可使用此选项。这适用于任何区域,无论选举或评估何时发生,只要仍有未支付的评估费。

Section § 4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的选民批准了一个涉及发行收入债券的项目,董事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授权发行和出售这些债券。具体的程序在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有规定。债券可以公开出售,也可以私下出售。一旦董事会根据本条通过一项决议,它就满足了政府法典另一条的规定,并且不需要额外的选民批准,因为最初的选民批准就等同于为此目的的多数票。

如果区内选民已根据第5部分(自第42200条起)批准了一项项目,且该项目授权发行收入债券以实施该项目,则董事会可以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授权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即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分第6章(自第54300条起),发行和出售债券。该区可以公开或私下出售这些债券。根据本条通过的决议应构成政府法典第54387条所要求的决议。区内选民对该项目的批准应构成政府法典第54386条所使用的“所有投票选民的多数票”,且无需选民进一步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