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800

Explanation
区的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决定允许债券在其原始到期日之前被赎回。这项决定必须在债券发行之时或之前作出。

Section § 45801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债券在其原定到期日之前被赎回或偿清。关于何时以及以何种价格可以赎回,以及任何其他条件,都由董事会决定并写入正式决议中。

债券可以在其固定到期日之前,根据董事会可能确定并在决议中规定的时间、价格以及条款和条件进行赎回。

Section § 45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当债券被要求赎回时,必须在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发布通知。该通知应连续三周每周刊登一次,并且该报纸必须是在办公机构所在县印刷和出版的。

Section § 45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赎回通知最早可在赎回日期前30天刊登,最晚则在该日期前90天刊登。

赎回通知的首次刊登,应在赎回日期之前不少于30天,亦不多于90天。

Section § 45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在指定的赎回日期前,已经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那么从那个日期起,这些债券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如果在确定的赎回日期,该区已备妥资金用于支付所召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则其利息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