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说明,其中包含的法律统称为《水法典》,它是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水资源相关问题的法规和指导方针的集合。

本法应被称为《水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与关于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相似,则应将其视为该法律的延续或重述,而非一项全新的法律。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其与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现行法规条文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根据一项正在被废止的法律已在政府职位上任职,但该职位在新法律下仍然存在,他们可以按照与之前相同的条件继续任职。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法律案件或诉讼是在当前的水法典生效之前开始的,那么该案件或其中涉及的任何权利不会因新法典而改变。但是,从现在开始,这些案件中使用的任何程序都应尽可能地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本法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以及已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受本法影响,但此后在其中采取的所有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法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具体情况另有说明,否则本法典的理解将遵循特定的定义、解释规则和一般准则。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公职人员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的副手或他们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可以代为执行,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水法典要求或允许的任何书面沟通,都必须是易于阅读理解的格式。它还规定,除非另有说明,这些文件应以英文书写。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本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或任何其他加州法律时,这包括已经或将要对该部分或法律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

凡提及本法典的任何部分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该提及均适用于迄今已作出或此后将作出的所有修订和增补。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两个词语的含义。“条”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法律的条文。“款”指的是同一条文中的一个具体部分,除非明确提到的是其他条文的款。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法律条文时,现在时也涵盖过去和将来的行为。同样,将来时也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凡法律提及男性时,也包括女性及其他中性类别。换言之,任何传统上使用男性代词或描述的法律术语,应解释为适用于所有性别。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法律文本中,使用单数形式的词语也可以指代多个(复数),反之亦然。这取决于如何根据上下文来解释词语。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不能写自己的名字,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做标记来签名。一名证人必须将该人的姓名写在标记附近,然后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该签名用于官方或宣誓声明,则必须有两名证人签署自己的姓名才能使其有效。

“签名”或“签署”包括当签署人或订阅人不能书写时所作的标记,该签署人或订阅人的姓名由一名证人写在标记附近,该证人将自己的姓名写在签署人或订阅人的姓名附近;但以标记进行的签名或签署,只有在两名证人在此签署自己的姓名时,才能被承认或作为宣誓声明的签名或签署。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一词定义为包括广泛的实体,例如个人、企业(如公司和合伙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公司。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节将“美国”定义为美利坚合众国,并明确指出它包括所有获授权处理任何具体事务的相关官员、代理人、雇员、机构或部门。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包括获授权就该事项采取行动的官员、代理人、雇员、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个人,则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且仍然可以适用于其他情况和个人。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当你看到“部门”一词时,它通常指水资源部,除非明确另有说明。

“部门”,除非另有规定,指水资源部。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当法律中提及“局长”且未另行说明时,它指的是水资源局局长。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标准矿工水英寸是指每分钟通过一个开口流出的一又二分之一立方英尺的水量。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当您在加州水法中看到“委员会”一词时,它指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oard,”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means the State Water Resources Control Board.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本法典的这一节澄清了,“再生水”和“回收水”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与法律另一部分中提供的定义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是第13050条 (n)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