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说明了本章的名称,即《法定遗产本金与收入法》。

Section § 731.0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个人所得税法》和《银行和公司税法》的运作方式。

Section § 73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从1941年9月13日开始,在没有设立信托的情况下设立本金的交易规则。如果本金是通过信托持有的,则适用法律中其他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731.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法律事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本金” 指的是被预留下来最终将转交给他人,而在此期间其产生的任何收益由他人使用的财产或资产。“收益” 简单来说就是从该本金中获得的钱。“用益权人” 是指目前接收或有权获得本金收益的人,而“剩余财产受益人” 则是最终将拥有本金本身的人。

(a)CA 民法 Code § 731.03(a) “本金” 在本章中指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其已被其所有者或合法授权人如此划拨或限定,使其及其任何替代物最终将转让、交付或支付给某人,而在此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其使用,或该收益或使用的任何部分,将由同一人或另一个人取得、接收或为其积累而持有;
(b)CA 民法 Code § 731.03(b) “收益” 在本章中指从本金中获得的收益;
(c)CA 民法 Code § 731.03(c) “用益权人” 在本章中指目前或当前应向其支付收益的人,或为其积累收益的人,或在主要财产分配之前,目前有权享有其用益权的人;
(d)CA 民法 Code § 731.03(d) “剩余财产受益人” 在本章中指最终有权获得本金的人,无论是通过设立本金的交易条款指名或指定,还是依法确定。

Section § 73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没有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如何将收入和支出分配给两类人:临时受益人(即用益权人)和最终受益人(即剩余权益人)。它允许设立这笔资金或资产的人决定如何分配资金。他们也可以授权其他人来做这些决定。只要这些决定是出于善意并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即使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裁决,这些决定也仍然有效。

本章应管辖在未设立信托的情况下设立本金的所有案件中,收入和本金的确定以及收款和支出在用益权人与剩余权益人之间的分配,但设立本金时,可就本章所涵盖的所有事项作出规定,且设立本金的人可自行指示收入和本金的确定方式以及收款和支出的分配方式,或授予用益权人或其他人自行决定的酌情权,并且此类规定和指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优先于本章规定。用益权人或其他指定人员行使此类酌情权,如果出于善意并根据其最佳判断,则应具有决定性,无论其是否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作出的裁决一致。

Section § 73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不同类型的金钱或财产应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分类。如果您收到房产租金、贷款收益或股息,通常被视为收入,除非另有说明。如果您出售财产、偿还贷款或收到保险赔付,通常被视为本金。对于涉及某些特定财产类型的情况,在另一条款中有详细规定。收入在扣除费用后归承租人所有,而本金则根据原始条款或法律规定持有以供未来分配。

(a)CA 民法 Code § 731.05(a) 所有作为不动产租金或动产租金支付或交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贷款利息,或被非法扣留或侵权损坏的财产的利息或租金或使用价值,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本金使用回报的,均应被视为收入,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公司股份股息,以股票或其他形式支付的,应被视为收入,但第731.07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法 Code § 731.05(b) 所有作为构成部分本金的财产的出售或其他转让(非租赁或出租)的对价而支付或交付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或作为贷款偿还,或作为公司资产清算,或作为在未向承租人和剩余权益人分别作出裁决的征用权程序中取得的财产收益,或作为构成部分本金的财产的保险收益(但该保险仅为承租人或剩余权益人一方利益而签发的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本金的退款、替换或形式变更的,均应被视为本金,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因本金形式变更而产生的任何利润或损失应归属于本金或由本金承担,但第731.14条提及和定义的财产除外,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第731.14条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731.05(c) 所有收入,在支付应由其承担的适当费用后,应支付并交付给承租人,或如果已在其占有中则由其保留,或根据设立本金的交易条款合法指示进行累积而持有;而本金应根据设立本金的交易条款或法律的规定持有以供最终分配,但第731.14条提及和定义的财产除外,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第731.14条的规定。

Section § 731.06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一项财务协议有权获得收益的承租人死亡,或者他们的收益权以其他方式终止,那么在此之前他们收到的任何收益仍归他们所有,或者归他们的个人代表所有。在他们的权利终止后收到的任何收益,应根据原始协议支付给下一个有权获得该收益的人。

Section § 7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出于财务目的对不同类型的股息和公司分配进行分类。它规定,以同类股份支付的股息被视为主要资本(或本金)的一部分,而大多数其他股息则被视为收益。如果股东可以选择收取现金股息或股份,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这些股息将被视为现金股息(收益)。认购新股的权利通常计入本金,而来自另一家公司的认购权利则计入收益。公司清算前宣告的股息是收益,而大多数其他清算款项是本金。如果一家公司接管另一家公司并发行新股,则这两家公司被视为一家公司。此外,对于投资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分配也有具体规定。最后,收益人可以相信公司关于股息是盈利还是资本返还的声明。

(a)CA 民法 Code § 731.07(a) 构成资本一部分的公司股份的所有股息,如果以以下形式支付:
(1)CA 民法 Code § 731.07(a)(1) 以派发股息的公司所派发的与支付该股息的股份种类和等级相同的股份;以及
(2)CA 民法 Code § 731.07(a)(2) 以派发股息的公司所派发的不同种类或等级的股份,但仅限于其代表并非来源于盈利的盈余资本化部分,则应视为本金。
除根据上述 (1) 和 (2) 规定归属于本金的股息外,所有其他股息,包括普通股息和特别股息,以及以非派发股息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债务形式支付的股息,均应视为收益,但须遵守本条规定。
如果收益人可以选择收取现金股息或派发股息公司的股份,则无论收益人做出何种选择,该股息均应视为现金股息并视为收益,但本条 (f)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法 Code § 731.07(b) 因拥有某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认购该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债务的所有权利,以及出售此类权利所得的收益,均应视为本金。因拥有另一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认购某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债务的所有权利,以及出售此类权利所得的收益,均应视为收益。
(c)CA 民法 Code § 731.07(c) 公司资产清算时,在清算发生前宣告的作为现金股息支付的公司股份款项,或作为优先股或担保股息欠款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收益;在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时支付的公司股份所有其他款项,应视为本金。公司向股东进行的所有资产分配,无论何时进行,凡经公司指定为资本返还或公司财产分割的,均应视为本金。
(d)CA 民法 Code § 731.07(d) 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合并、兼并、重组或其他方式承继另一家公司并取得其资产,且承继公司的股份按与原公司股份相同的比例或作为原公司股份的替代品发行给原公司的股东,则在适用本条规定时,这两家公司应被视为一家公司。但是,两家公司不应仅因其中一家拥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或指导另一家公司而被视为本条规定下的一家公司。
(e)CA 民法 Code § 731.07(e) 在适用本条时,股息归属于有权获得该股息的人的日期应被视为公司指定确定有权获得股息的股东的日期,或在没有指定日期的情况下,为股息的宣告日期。
(f)CA 民法 Code § 731.07(f)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或根据联邦法律符合条件并选择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征税的信托,从普通收益中进行的分配为收益。该公司或信托进行的所有其他分配,包括来自资本利得、折旧或损耗的分配,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选择获取新股或现金或选择购买额外股份的形式,均为本金。
(g)CA 民法 Code § 731.07(g) 收益人可以信赖支付公司关于股息是否来自利润或盈利,或是否为资本返还或公司财产分割的声明,以及关于本章任何规定下与股息或公司资产分配的来源或性质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实的声明。

Section § 731.08

Explanation
如果遗产中包含债券或类似的金融债务,它们的价值将根据法院估价师确定的盘存价格、遗产设立时的市场价值或购买成本来评估。当这些债券到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时,任何收益或损失都会影响遗产的本金价值,除非它们受另一特定法律(第731.14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利息但会随时间增值的债券,其额外增值在实现时将计入收益。

Section § 731.0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当承租人被授权使用原所有者的资产继续经营一项业务时,利润应如何处理。从这些资产产生的利润被视为收入。对于买卖财产的业务,利润的确定方法是计算存货和费用之间的差额。对于其他业务,利润按照惯例确定,但不能减少原始资产(本金)。如果原始资产的价值增加,该增加部分仍属于本金。任何一年的损失,在收入用尽后,由本金承担。

(a)CA 民法 Code § 731.09(a) 凡承租人根据据以设立本金的交易条款或依法获授权,使用本金的任何部分继续经营一项由构成该本金的财产的原所有者一直在经营的业务,则该业务归属于该本金的净利润应视为收入。
(b)CA 民法 Code § 731.09(b) 如果该业务涉及买卖财产,任何期间的净利润应通过从该期间的总收益和该期间结束时的财产存货价值中,扣除该期间的费用和该期间开始时的财产存货价值来确定。
(c)CA 民法 Code § 731.09(c) 如果该业务不涉及买卖财产,净收入应按照该业务的惯例计算,但不得以减少本金的方式进行。
(d)CA 民法 Code § 731.09(d) 该业务所用本金价值的任何增加应视为本金,且任何一个日历年度的所有损失,在该年度该业务的收入已用尽之后,应由本金承担。

Section § 73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作为企业或资产一部分的动物所产生的后代或增殖如何处理。如果动物产下后代,并且这些后代是维持动物原有数量所必需的,那么它们就被视为主要资产的一部分。任何超出此目的的额外后代则被视为收入。这项规定适用于部分或全部因预期动物会产生后代或增殖而持有动物的情况。

如果本金的任何部分由用于商业经营的动物组成,则适用第 (731.09) 条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动物作为本金的一部分被持有,部分或全部是由于预期它们会产生后代或增殖,则所有后代或增殖在维持该等动物原有数量所需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本金,其余部分应被视为收益;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等后代或增殖应被视为收益。

Section § 73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木材、矿产、石油或天然气等自然资源是财产投资(即资产主体)的一部分时,如何处理这些资源的收益。如果财产所有者或承租人被允许租赁或开发这些资源,并且没有关于收益处理的具体指示,那么这些收益将被视为收入。如果不符合特定条件,超过财产收购时价值5%的收益将保留为资产主体的一部分。本法律还明确,它不改变承租人可能拥有的为自身利益使用这些资源的任何现有权利。

(a)CA 民法 Code § 731.11(a) 如果资产主体的任何部分由可能从中获取木材、矿产、石油、天然气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土地财产组成,并且占有租户没有义务改变资产主体的投资形式,或者(在没有改变投资形式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或设立资产主体的交易条款被授权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开发此类自然资源,并且没有规定在支付该财产的费用和维持费后如何处置其净收益,则此类收益应被视为收入,无论是作为租赁租金或奖金收取,还是作为对价,以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方式收取,用于将此类自然资源从土地中永久分离。在以下情况下,改变投资形式的义务应被否定,并且开发此类自然资源的权力应被视为存在(不排除其他明确表示适当意图的情况):(1) 资源或开发资源的权利被明确遗赠或授予,或 (2) 资源开发或利用已在设立资产主体的交易之前开始,或 (3) 根据该交易条款,授予了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开发的一般权力,或 (4) 土地被指示保留。设立资产主体时收到的此类财产不属于承租人或受托人根据法律或设立资产主体的特定文书条款有权进行的投资类别,也不仅仅是授予出售此类财产的权力(而非指示),均不应被视为表明改变投资形式的意图。
(b)CA 民法 Code § 731.11(b) 如果资产主体的任何部分由包含此类自然资源的土地财产组成,且其收益成为收入的条件不存在,那么,在设立资产主体的交易条款中没有相反意图表示的情况下,此类资源的所有收益,不超过法院定期任命的评估师所确定的此类资源盘存价值的每年5%,或在没有盘存价值的情况下,以设立资产主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如果后期获得则以其成本为准,应被视为收入,其余部分为资产主体。
(c)CA 民法 Code § 731.1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扩大承租人可能已依法获得的为自身利益开发或利用此类自然资源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73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解释了承租人应如何处理来自租赁权、专利或版税等财产的收益。如果承租人不需要出售或改变这些投资形式,他们可以获得这些财产的全部收益。然而,如果他们有义务出售或改变这些投资,他们只能保留不超过财产价值5%的收益,任何超出部分都将计入财产的本金。

Section § 73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一项一年内未产生多少收益的财产最终出售时,其收益应如何处理。如果承租人负责出售此类财产,但为了获得合理价格而延迟出售,那么与如果资金以5%的利息投资所产生的预期收益相比,出售所得的任何额外收益均被视为“延迟收益”。然而,此延迟收益不得超过销售价格与财产最初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本条款还解释了延迟收益应如何在连续承租人之间或承租人与剩余权益人之间处理,以及承租人在延迟期间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或收益如何影响其延迟收益的份额。

(a)CA 民法 Code § 731.13(a) 凡承租人占有的本金的任何部分由不动产或动产组成,且在一年多时间内,直至按以下规定处置之前,未能产生至少每年1%的平均净收益,该收益以其盘存价值为基准(该盘存价值由法院正式任命的评估师确定,或在无此盘存价值时,以本金设立时的市场价值或其后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时的成本为基准),且承租人有义务在获得合理价格(不代表价值的不当牺牲)后尽快改变投资形式,而该改变被延迟,但最终在本金最终分配之前完成,则承租人有权按以下规定分享从该财产获得的净收益作为延迟收益。
(b)CA 民法 Code § 731.13(b) 该收益应为从该财产获得的净收益与以下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在改变被延迟的期间内,该金额以每年5%的单利计算,将在改变时产生该净收益。但在任何情况下,该收益不得超过净收益超出该财产盘存价值的部分,该盘存价值由法院正式任命的评估师确定,或在无此盘存价值时,以本金设立时的市场价值或其后来购买时的成本为基准。净收益应包括从该财产获得的毛收益减去处置该财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减去在该财产未产生收益期间从本金中支付的所有持有费用。
(c)CA 民法 Code § 731.13(c) 该改变应被视为从首次产生进行改变的义务之时起被延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时间应推定为承租人首次收到该财产(如果当时未产生收益)后一年,否则为该财产变得未产生收益后一年。
(d)CA 民法 Code § 731.13(d) 如果承租人在改变被延迟的期间内从该财产获得任何收益或对其有任何有益使用,其延迟收益的份额应扣除所获得的该等收益金额或所使用的价值。
(e)CA 民法 Code § 731.13(e) 在连续承租人之间,或承租人与剩余权益人之间,延迟收益应按照第 731.06 条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Section § 731.14

Explanation

当承租人通过抵押等担保义务最终获得财产所有权时,他们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将被视为单一的替代资产。该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将按照类似财产的类型进行分配。出售该财产所得的利润将进行分割:首先用于支付原始抵押的任何未付利息,其余部分归入本金。如果涉及新的所有者,利息支付将按照早期的收入规则进行分割。当出售或处理附有未付利息的债券、票据或证券时,所得款项将在收入和本金之间分配,但分配给收入的金额不能超过应计利息的数额。

(a)CA 民法 Code § 731.14(a) 承租人占有的本金的任何部分,如果是由抵押或其他不动产或动产担保物权担保的金钱支付义务构成,并且由于执行该义务或代替执行的协议,承租人取得了任何种类的不动产或动产,包括金钱判决,则该财产应被视为单一替代资产,此后,由此产生的所有收入、附带费用以及出售、清偿或转让(非租赁或出租)所得,但不包括此类出售、清偿或转让的收益或利润,应按照本章规定,以与在本金设立时通过购买取得或作为遗产一部分持有的同类财产相同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节所述财产的出售、清偿或转让(非租赁或出租)所实现的收益或利润,应计入收入,金额最高不超过该财产因执行义务或代替执行的协议而取得之日,原始义务的应计未付利息,余额应计入本金。因应计利息而计入收入的款项,应是本章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应计入收入的款项之外的额外款项。如果因应计利息而计入收入的任何部分并非现金形式,则在此情况下,该计入收入的全部款项应首先从该资产转换为现金(无论是通过支付、出售或转让)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中支付,然后才能将任何此类款项支付给本金。
在连续承租人之间或承租人与剩余权益人之间,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所有应计利息款项,应按照第731.06条规定的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该财产的成本价应为该财产担保债务的本金未偿余额,加上在以下任何项目上支付的所有款项:
(1)CA 民法 Code § 731.14(1) 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
(2)CA 民法 Code § 731.14(2) 在承租人取得该财产之日应支付的所有税款、债券和评估费,或其中任何一项,但承租人取得该财产之日起产生的利息除外;所有此类款项均应计入本金。
(b)CA 民法 Code § 731.14(b) 在出售、交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自愿设立的债券、公司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或证明将任何此类文书存入保护或重组委员会的存单,或通过参与执行该义务或其担保物的止赎而获得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时,如果该债券或其他义务存在在本金设立后应计的逾期未付利息,则此类出售、交回或其他处置所得,在偿还 (1) 与此相关的费用和 (2) 为保护或保全该担保物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后,应在收入和本金之间按比例分配,并按照该义务中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分配给收入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原始义务截至此类出售或其他处置时应计且未付的利息,或者,如果已收到替代原始义务的其他担保物,则不得超过后者截至该时间应计的收入,减去从原始或替代担保物获得的收入。上述使用的“出售、交回或其他处置”一词应包括和解、清偿、协议清偿和类似安排。

Section § 731.15

Explanation

在加州,管理遗产时,大多数常规费用,如税费、抵押贷款利息和小型维修,必须从遗产产生的收入中支付。特殊费用,例如出售非生产性财产的费用或日常服务的律师费,则由收入和本金投资分摊。主要开支,例如保护财产的律师费或买卖财产的费用,应从本金中支付。利润税也从本金中支付,即使税务机关将其称为所得税。

(a)CA 民法 Code § 731.15(a) 与本金或其管理和经营相关的所有一般费用,包括对本金任何部分征收的经常性税费、水费、为承租人和剩余权益人双方的财产购买保险的保费、本金抵押贷款利息、一般维修、助理报酬以及定期账目核算中的法院费用(律师费除外),应从收益中支付。但此类费用,如因处置或作为非生产性财产(定义见第731.13条)的持有费用而产生,则应从本金中支付,但须遵守第731.13条 (b) 款的规定。律师为一般或日常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从收益中支付一半;从本金中支付一半,或按法院可能指示的其他比例支付。
(b)CA 民法 Code § 731.15(b) 为维护或辩护任何保护财产或确保其所有权的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除非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或原因),对构成部分本金的财产进行改良的费用或评估费,经纪人佣金,产权费用,以及与购买、出售或租赁财产,或投资或再投资本金相关的其他费用,以及本节 (a) 款中规定的除外所有其他费用,应从本金中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外国机构根据第731.05条 (b) 款的规定对利润或收益征收的税,应从本金中支付,尽管该税可能被税务机关称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