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财产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绝对所有权,即所有者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另一种是附条件所有权,即所有权受到特定条件或限制的约束。

财产所有权分为:
1. 绝对所有权;或,
2. 附条件所有权。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一个人完全拥有一项财产时,他们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或出售它,但仍然必须遵守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律。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可能附带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与他人共享所有权、拥有延迟或有时限的使用权,或者对如何使用财产有规定限制。

财产所有权是受限制的:
1. 当其与一人或多人共享时;
2. 当享用时间被推迟或限制时;
3. 当使用受限制时。

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财产由一个人单独拥有,就叫做“独有所有权”或“单独所有权”。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多人共同拥有财产的不同方式。他们可以作为联名所有人、合伙人、普通共有人,或者作为夫妻间的共有权益来拥有财产。

财产由数人所有,可以是:
(a)CA 民法 Code § 682(a) 共有权益。
(b)CA 民法 Code § 682(b) 合伙权益。
(c)CA 民法 Code § 682(c) 共同权益。
(d)CA 民法 Code § 682(d) 夫妻共有权益。

Section § 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转让文件中明确注明为“附带生存者继承权的共有财产”,那么在一方配偶去世后,该财产可以像联名财产一样,自动传给在世的配偶,无需经过遗产认证程序。这意味着,在一方配偶去世后,在世的配偶无需办理复杂的法律手续就能获得该财产。在任何一方配偶去世前,这种生存者继承权也可以像联名财产一样被终止。《遗嘱认证法典》中的某些条款适用于这类财产。但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银行联名账户,并且只对 2001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682.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682.1(a)(1) 夫妻共有财产,当在转让文件中明确声明为附带生存者继承权的共有财产,且承让人可在文件正面以签署或签押声明书面接受时,在其中一方配偶死亡时,该财产应根据文书条款,无需遗产管理,即可传给生存配偶,并遵循与联权共有财产相同的程序。在任何一方配偶死亡之前,生存者继承权可根据解除联权共有的相同程序予以终止。
(2)CA 民法 Code § 682.1(a)(2) 《遗嘱认证法典》第 5 编第 1 部分(自第 5000 条起)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 8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3540 条起)、第 3 章(自第 13550 条起)和第 3.5 章(自第 13560 条起)适用于此财产。
(3)CA 民法 Code § 682.1(a)(3) 为《遗嘱认证法典》第 8 编第 2 部分第 3 章(自第 13550 条起)之目的,此财产应被视为已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 8 编第 2 部分(自第 13500 条起)未经遗产管理而转移。
(b)CA 民法 Code § 682.1(b) 本条不适用于适用《遗嘱认证法典》第 5 编第 2 部分(自第 5100 条起)的金融机构中的联名账户。
(c)CA 民法 Code § 682.1(c) 本条于 2001 年 7 月 1 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设立的文书。

Section § 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财产的“共有权益”。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以均等份额共同拥有一项财产。这可以通过遗嘱或某种法律转让来实现,前提是遗嘱或转让中明确说明这是“联权共有”。共有权益也可以通过财产从一个人转让给自己和他人,或在共同所有者之间(无论是分权共有人、联权共有人还是配偶)进行转让而设立。但是,如果《遗嘱认证法》的某些条款适用于金融机构中的联名储蓄账户,那么关于共有权益的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于这些账户。

(a)CA 民法 Code § 683(a) 共有权益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均等份额共同拥有的权益,其产权通过单一遗嘱或转让设立,并在遗嘱或转让中明确声明为联权共有;或者通过从单一所有者转让给自己和他人,或从分权共有人或联权共有人转让给自己或其中部分人,或转让给自己或其中任何人和他人,或从配偶(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方式持有产权)转让给自己或自己和他人,或转让给其中一人和另一人或其他人,并在转让中明确声明为联权共有;或者授予或遗赠给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作为联权共有人。动产的联权共有可以通过书面转让、文书或协议设立。
(b)CA 民法 Code § 683(b) 如果《遗嘱认证法》第五编第二部分(自第5100条起)适用于金融机构中的联名账户,则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此类账户。

Section § 6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生效后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任何租用保管箱的人都不能通过该合同或协议主张对箱内物品的共有权或任何形式的共同所有权。如果任何协议试图这样做,它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683.2

Explanation

如果您与他人以共有产权(joint tenancy)形式共同拥有房产,您可以未经他们同意分割您所拥有的份额。您可以通过将您的份额转让给他人,或者正式声明您希望终止共有产权来做到这一点。但是,您必须在去世前,或去世后的一小段时间内,将此行为在县级部门登记备案,才能使其生效。然而,如果此行为与您之前与其他产权人达成的协议相悖,但有善意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入,那么此行为可能仍然有效。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进行的变更,仍有一些旧规定适用。

(a)CA 民法 Code § 683.2(a) 受本条限制和要求约束,除共有产权可能被分割的任何其他方式外,共有产权人可以就其在不动产中的共有产权份额进行分割,无需其他共有产权人加入或同意,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1)CA 民法 Code § 683.2(a)(1) 签署并交付契约,将共有产权人在其份额中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无论是否根据要求第三方将法定所有权重新转让给该共有产权人的协议。
(2)CA 民法 Code § 683.2(a)(2) 签署书面文书,表明分割共有产权的意图,包括指定该共有产权人为受让人的契约,或书面声明,表明就该共有产权人的份额而言,共有产权已被分割。
(b)CA 民法 Code § 683.2(b) 本条规定不授权违反共有产权人书面协议分割共有产权,但违反书面协议的分割不影响善意且不知晓该书面协议的有偿购买人或抵押权人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683.2(c) 根据 (a) 款通过契约、书面声明或其他书面文书对登记在案的共有产权进行的分割,对于分割共有产权人的份额,不能有效终止其他共有产权人的生存者取得权,除非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CA 民法 Code § 683.2(c)(1) 在分割共有产权人死亡之前,实施分割的契约、书面声明或其他书面文书已在不动产所在县登记。
(2)CA 民法 Code § 683.2(c)(2) 实施分割的契约、书面声明或其他书面文书由分割共有产权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并确认,不早于该共有产权人死亡前三天,并在分割共有产权人死亡后七天内在该不动产所在县登记。
(d)Copy CA 民法 Code § 683.2(d)
(c)Copy CA 民法 Code § 683.2(d)(c)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以下事项的方式或效力:
(1)CA 民法 Code § 683.2(d)(1) 由所有共有产权人签署的分割共有产权的书面文书。
(2)CA 民法 Code § 683.2(d)(2) 根据所有共有产权人的书面协议进行或依其进行的分割。
(3)CA 民法 Code § 683.2(d)(3) 共有产权人之间相互转让的契约。
(e)Copy CA 民法 Code § 683.2(e)
(a)Copy CA 民法 Code § 683.2(e)(a) 款和 (b) 款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共有产权,无论该共有产权是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设立的,但如果共有产权人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则根据 (a) 款和 (b) 款进行的分割的有效性由死亡时的现行法律决定。(c) 款和 (d) 款不适用于或影响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对共有产权进行的分割。

Section § 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合伙权益是指多个人作为其商业合伙关系的一部分,共同拥有某项事物。
合伙权益是由数人以合伙形式为合伙目的而拥有的。

Section § 685

Explanation
当多个人共同拥有一件东西,但不是以联权共有人或合伙人的身份时,这被称为共有权益。

Section § 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财产权益授予多人时,除非他们是为商业目的而取得,或协议中明确声明为联权共有,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取得,否则该权益将自动被视为他们各自单独共享,而非共同拥有。

Section § 687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家庭法典》中从第760条开始的规定来定义的。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已婚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根据《家庭法典》第4编第2部分(从第760条开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Section § 6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财产权益的分类方式。这些权益可以根据您何时能够使用它们来划分——是现在(即时)还是将来(未来)——也可以根据它们持续的时间来划分——是永久性的(永久)还是有时间限制的(有限)。

就享用时间而言,财产权益可分为:
1. 现在或未来;并且,
2. 永久或有限。

Section § 689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某项财产拥有现有权益,这意味着你立即拥有占有和使用该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69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项财产的未来权益,你有权占有该财产,但只能在以后某个时间,而不是立即。

Section § 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对某项财产的持续或永不终止的权益,其存续时间与该财产本身的存在时间一样长。

永久权益的存续期与财产的存续期相同。

Section § 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有限权益”指的是对某项财产的权利或主张,其持续时间短于完全拥有该财产本身。

Section § 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按顺序设立多个未来权益。如果第一个权益没有生效,那么排在后面的下一个权益就会取代它并生效。

Section § 697

Explanation
即使未来某个条件看起来不太可能实现,财产或遗产中的一项权益也不会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失效。

Section § 698

Explanation
如果未来遗产旨在留给继承人,例如法定继承人、子嗣或子女,那么在父母去世后出生的子女也有权继承,就像他们在父母去世时在世一样。

Section § 6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权益(即“期待权益”)的处理方式,与你现在拥有的财产或权利是相同的。这意味着,这些期待权益可以像你目前的财产权一样,通过继承、遗嘱指定或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仅仅因为某人将来可能继承某物,并不意味着他们现在就拥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权益或权利。

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例如推定继承人的预期继承权,不应被视为任何形式的权益。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关于财产,特别是房地产,其财产权利被称为“地产”。这些地产在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中被具体识别和分类。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我们对土地(不动产)的不同所有权或权益进行命名和分类的方式,只有在本法律的这一部分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于动产(你拥有的非土地或建筑物的物品)。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财产未来所有权或权利的任何主张,只有在本法典的这一部分有明确规定时才被法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