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变更财产权益
Section § 678
本条解释了财产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绝对所有权,即所有者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另一种是附条件所有权,即所有权受到特定条件或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680
这项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可能附带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与他人共享所有权、拥有延迟或有时限的使用权,或者对如何使用财产有规定限制。
Section § 682
这项法律描述了多人共同拥有财产的不同方式。他们可以作为联名所有人、合伙人、普通共有人,或者作为夫妻间的共有权益来拥有财产。
Section § 68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转让文件中明确注明为“附带生存者继承权的共有财产”,那么在一方配偶去世后,该财产可以像联名财产一样,自动传给在世的配偶,无需经过遗产认证程序。这意味着,在一方配偶去世后,在世的配偶无需办理复杂的法律手续就能获得该财产。在任何一方配偶去世前,这种生存者继承权也可以像联名财产一样被终止。《遗嘱认证法典》中的某些条款适用于这类财产。但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银行联名账户,并且只对 2001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
Section § 683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财产的“共有权益”。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以均等份额共同拥有一项财产。这可以通过遗嘱或某种法律转让来实现,前提是遗嘱或转让中明确说明这是“联权共有”。共有权益也可以通过财产从一个人转让给自己和他人,或在共同所有者之间(无论是分权共有人、联权共有人还是配偶)进行转让而设立。但是,如果《遗嘱认证法》的某些条款适用于金融机构中的联名储蓄账户,那么关于共有权益的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于这些账户。
Section § 683.1
Section § 683.2
如果您与他人以共有产权(joint tenancy)形式共同拥有房产,您可以未经他们同意分割您所拥有的份额。您可以通过将您的份额转让给他人,或者正式声明您希望终止共有产权来做到这一点。但是,您必须在去世前,或去世后的一小段时间内,将此行为在县级部门登记备案,才能使其生效。然而,如果此行为与您之前与其他产权人达成的协议相悖,但有善意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入,那么此行为可能仍然有效。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进行的变更,仍有一些旧规定适用。
Section § 686
Section § 687
本法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家庭法典》中从第760条开始的规定来定义的。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已婚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Section § 688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财产权益的分类方式。这些权益可以根据您何时能够使用它们来划分——是现在(即时)还是将来(未来)——也可以根据它们持续的时间来划分——是永久性的(永久)还是有时间限制的(有限)。
Section § 699
Section § 700
这项法律解释说,仅仅因为某人将来可能继承某物,并不意味着他们现在就拥有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权益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