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9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与房产相关的文件,需要由房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进行正式登记。

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文件一旦经过适当的签署、核实并提交给记录官办公室的适当官员,即被视为已正式记录。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一份文书在经正式承认或证明并核证后,将其存入记录官办公室,交由适当的官员以供记录时,即被视为已记录。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在进行财产所有权转让时,完全出售(即产权的绝对转让)应记录在一种记录簿中,而以财产作担保的贷款(即抵押)则应单独记录。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县记录员在记录文件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政府法典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船舶的任何所有权变更,都必须遵守国会制定的特定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