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0

Explanation
你可以在本州任何地方,通过向特定官员出示法律文件来正式核实或确认它们。这些官员包括最高法院、任何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现任或退休法官或书记官。你也可以为此目的前往参议院秘书或众议院首席书记官处。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文件可以在全州范围内由公证员进行官方核实或确认。此外,这种核实也可以在特定的地方官员面前进行,例如高等法院书记员、县书记员、法院专员、退休法官、地方检察官,或者市县官员,如市书记员或市检察官。
文件的证明或确认可在本州任何地方在公证员面前办理,或在本州内以下指定官员当选或被任命的县或市县内,在以下任何一方的面前办理:
(a)CA 民法 Code § 1181(a) 高等法院书记员。
(b)CA 民法 Code § 1181(b) 县书记员。
(c)CA 民法 Code § 1181(c) 法院专员。
(d)CA 民法 Code § 1181(d) 市法院或治安法院的退休法官。
(e)CA 民法 Code § 1181(e) 地方检察官。
(f)CA 民法 Code § 1181(f) 监事会书记员。
(g)CA 民法 Code § 1181(g) 市书记员。
(h)CA 民法 Code § 1181(h) 县法律顾问。
(i)CA 民法 Code § 1181(i) 市检察官。
(j)CA 民法 Code § 1181(j) 参议院秘书。
(k)CA 民法 Code § 1181(k) 众议院首席书记员。

Section § 11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经州务卿授权进行在线公证的加州公证员,才能通过音视频通信方式公证文件。目前,加州公证员不能进行在线公证,直到以下两个条件中较早实现的一个:一是州务卿确认所需技术已准备就绪,二是2030年1月1日。如果技术在2030年前未能准备好,州务卿必须在2029年向政府提交一份进展报告。本条款在任一条件满足后即告废止。

(a)CA 民法 Code § 1181.1(a) 第1181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除经州务卿授权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三章第2条(自第8231条开始)的规定进行在线公证的公证员以外的任何人,通过使用音视频通信方式进行面见来办理文书的证明或确认,如《政府法典》第8231.1条 (a) 款所定义的那样。
(b)CA 民法 Code § 1181.1(b) 加州公证员不得为任何委托人提供在线公证,且在线公证平台不得授权加州公证员使用,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
(1)CA 民法 Code § 1181.1(b)(1) 州务卿在其互联网网站上证明,州务卿为实施与在线公证相关的法规所需的技术项目已完成。
(2)CA 民法 Code § 1181.1(b)(2) 2030年1月1日,除非州务卿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前书面通知立法机关和州长,为实施与在线公证相关的法规所需的技术项目无法在2030年1月1日之前完成,包括该技术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
(c)CA 民法 Code § 1181.1(c) 本条规定应保持有效,直至实现 (b)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条件,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有经加州州务卿授权的公证员才能使用音视频通信进行在线公证。该条款将在在线公证所需技术准备就绪后生效,即州务卿在其网站上证明技术完成时,或不迟于2030年1月1日。但是,如果技术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未能准备就绪,州务卿必须书面告知立法机关和州长其进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181.1(a) 第1181条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人(加州州务卿授权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三章第2条(自第8231条起)执行在线公证的公证员除外),通过使用音频视频通信(该术语定义见《政府法典》第8231.1条(a)款)的方式,对文书进行证明或确认。
(b)CA 民法 Code § 1181.1(b) 本条规定应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时生效:
(1)CA 民法 Code § 1181.1(b)(1) 州务卿在其互联网网站上证明,州务卿为实施与在线公证相关的法规所需的技术项目已完成。
(2)CA 民法 Code § 1181.1(b)(2) 2030年1月1日,除非州务卿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前书面告知立法机关和州长,为实施与在线公证相关的法规所需的技术项目将无法在2030年1月1日之前完成,包括该技术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

Section § 1182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在加州之外但仍在美国境内证明或确认一份文件,可以由某些官员办理。这些官员包括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为此任务任命的专员、公证员,或者您所在州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地方官员。

文书的证明或确认可以在本州之外,但在美国境内,且在该官员的管辖范围内,由以下任何人员办理:
(a)CA 民法 Code § 1182(a) 任何美国备案法院的司法官、法官或书记员。
(b)CA 民法 Code § 1182(b) 任何州的任何备案法院的司法官、法官或书记员。
(c)CA 民法 Code § 1182(c) 为此目的由州长或州务卿任命的专员。
(d)CA 民法 Code § 1182(d) 公证员。
(e)CA 民法 Code § 1182(e) 办理确认所在州的任何其他经其法律授权办理此类证明或确认的官员。

Section § 1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在美国境外合法地核实或认证文件。它允许外国的美国官员,如公使、领事或法官来办理此事。它也允许公证人执行这项任务,但他们的签名需要额外的核实,这可以由该国的法官、美国外交人员或根据《海牙公约》通过海牙认证来完成。

(a)CA 民法 Code § 1183(a) 文书的证明或认证可在美国境外由下列任何人员办理:
(1)CA 民法 Code § 1183(a)(1) 驻在办理证明或认证所在国并经认可的美国公使、专员或代办。
(2)CA 民法 Code § 1183(a)(2) 驻在办理证明或认证所在国的美国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
(3)CA 民法 Code § 1183(a)(3) 办理证明或认证所在国的记录法院法官。
(4)CA 民法 Code § 1183(a)(4) 由州长或州务卿为此目的任命的专员。
(5)CA 民法 Code § 1183(a)(5) 公证人。
(b)CA 民法 Code § 1183(b) 如果证明或认证由公证人办理,该公证人的签名应予证明或认证,(1) 在办理证明或认证所在国的记录法院法官面前,或 (2) 由任何美国外交官、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或 (3) 根据《废除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的条款,通过附在文书上的海牙认证(证明)。

Section § 11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具有公证权力的军官,为现役军人、其配偶以及其他与武装部队相关的特定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即使他们身在海外。这些军官无需注明公证行为发生的地点,也不需要特殊的印章或证书。他们公证的文件将被推定为有效,除非另有证明。军官必须使用特定的格式进行认证和宣誓词(公证声明),这实质上确认他们已核实了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角色。

任何在武装部队中服现役或执行非现役训练的军官,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936条或第1044a条(公法 90-632 和 101-510)以及任何后续法规具有公证人一般权力者,可以为任何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人员(无论其身在何处),或为任何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人员的配偶(无论其身在何处),或为任何根据美国法律法规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无论其身在何处),或为任何在美国境外且在巴拿马运河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之外,与该武装部队一同服役、受雇于该武装部队或随同该武装部队的人员,以及任何在美国境外受《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管辖的人员,办理所有公证行为。
任何经此类军官认证的文书,或在此类军官面前宣誓或声明,不得因未在其中注明签署或认证地点而失效。无需该军官的认证证书或其签署的宣誓词的印章或认证,但办理认证的军官应在文书上背书或附上大致符合本州法律授权格式或以下格式的证书:
在本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即以下签署的军官面前,亲自到场的_____,经我确认(或经充分证明)其为 (a) 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人员,(b) 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人员的配偶,或 (c) 在美国境外且在巴拿马运河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之外,与美国武装部队一同服役、受雇于美国武装部队或随同美国武装部队的人员,且为该文书上署名之人,并承认其已签署该文书。并且,以下签署人进一步证明,在本证书签发之日,其为美国武装部队的委任军官,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936条或第1044a条(公法 90-632 和 101-510)的规定,具有公证人的一般权力。
军官签名、军衔、兵种及签署时的身份。
任何在此类军官面前签署并宣誓的宣誓书,应附上大致以下列格式的宣誓词:
于本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在我面前签署并宣誓。
军官签名、军衔、兵种及签署时的身份。
任何此类证书或宣誓词中所载的陈述应作为其真实性的初步证据,并且,任何声称由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或海岸警卫队的任何委任军官作出的认证证书、宣誓或声明,即使其中省略了任何具体陈述,也应构成推定证据,证明存在授权认证军官根据本节进行此类认证、宣誓或声明所需的事实。

Section § 1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特定官员任命的副手,像官员本人一样处理官方的承认或证明。这意味着,如果一名官员可以合法地任命一名副手,该副手可以以该官员的名义履行相同的职责。

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证人或官员在确认文件时,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签署人是其自称的身份。证据可以来自可信证人、适当的身份证明(如驾驶执照或护照),或者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如果官员未能正确确认身份,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除非另有证明,官员通常被推定为已正确遵守法律。如果有人宣誓时谎报身份,他们将丧失该文件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

(a)CA 民法 Code § 1185(a) 文书的确认不得办理,除非办理确认的官员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办理确认的人是文书中所述并签署该文书的个人。
(b)CA 民法 Code § 1185(b) 就本条而言,“令人满意的证据”是指没有信息、证据或其他情况会使一个理性的人相信办理确认的人并非其自称的个人,以及以下任一情况:
(1)Copy CA 民法 Code § 1185(b)(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185(b)(1)(A) 官员个人认识的可信证人的宣誓或声明,其身份通过出示符合第 (3) 或 (4) 款要求的文件向官员证明,证明办理确认的人为证人个人认识,且以下各项均为真实:
(i)CA 民法 Code § 1185(b)(1)(A)(i) 办理确认的人是文书中载明的人。
(ii)CA 民法 Code § 1185(b)(1)(A)(ii) 办理确认的人为证人个人认识。
(iii)CA 民法 Code § 1185(b)(1)(A)(iii) 证人合理相信,办理确认的人的情况使其很难或不可能获得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
(iv)CA 民法 Code § 1185(b)(1)(A)(iv) 办理确认的人不持有第 (3) 和 (4) 款中列出的任何身份证明文件。
(v)CA 民法 Code § 1185(b)(1)(A)(v) 证人对被确认的文书没有经济利益,且未在文书中被提及。
(B)CA 民法 Code § 1185(b)(1)(A)(B) 公证人因未能获得分段 (A) 所要求的令人满意的证据而违反本条的,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施加此民事罚款的诉讼可由州务卿在行政程序中提起,或由检察官在高等法院提起,并应作为民事判决执行。检察官应将根据本分段施加的任何民事罚款告知州务卿。
(2)CA 民法 Code § 1185(b)(2) 两名可信证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宣誓或声明,其身份通过出示符合第 (3) 或 (4) 款要求的文件向官员证明,证明第 (1) 款中的每项声明均为真实。
(3)CA 民法 Code § 1185(b)(3) 合理依赖向官员出示以下任一文件,如果该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是当前有效的或在五年内签发的:
(A)CA 民法 Code § 1185(b)(3)(A) 由机动车辆管理局签发的身份证或驾驶执照。
(B)CA 民法 Code § 1185(b)(3)(B) 由美国国务院签发的护照。
(C)CA 民法 Code § 1185(b)(3)(C) 由惩教与康复部签发的囚犯身份证,如果囚犯在监狱中被羁押。
(D)CA 民法 Code § 1185(b)(3)(D) 由治安官部门签发的任何形式的囚犯身份证明,如果囚犯在地方拘留所中被羁押。
(4)CA 民法 Code § 1185(b)(4) 合理依赖出示以下任一文件,但分段 (A) 至 (F) 中规定的文件应为当前有效的或在五年内签发的,并应包含文件上所载人员的照片和描述,应由该人签署,并应带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号码:
(A)CA 民法 Code § 1185(b)(4)(A) 由申请人国籍国领事馆签发的有效领事身份证明文件,或由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有效护照。
(B)CA 民法 Code § 1185(b)(4)(B) 由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签发的驾驶执照,或由经授权签发驾驶执照的加拿大或墨西哥公共机构签发的驾驶执照。
(C)CA 民法 Code § 1185(b)(4)(C) 由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签发的身份证。
(D)CA 民法 Code § 1185(b)(4)(D) 由美国武装部队任何部门签发的身份证。
(E)CA 民法 Code § 1185(b)(4)(E) 由加利福尼亚州机构或办公室签发的员工身份证,或由本州内市、县或市县机构或办公室签发的员工身份证。
(F)CA 民法 Code § 1185(b)(4)(F) 由联邦认可的部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
(c)CA 民法 Code § 1185(c) 根据本条办理确认的官员,应被推定为已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d)CA 民法 Code § 1185(d) 因官员未能确定办理确认的人的正确身份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应承担证明官员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的举证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185(e) 根据本条被判犯有伪证罪的人,应丧失对该文书的任何经济利益。

Section § 1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法律文件需要正式确认时,负责见证的官员必须附上一份签字的声明或证明,其内容应符合法律中第1189条的规定。

Section § 118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承认证书的要求。当公证员或相关官员完成承认证书时,他们必须包含一个方框通知,声明他们只核实签署人的身份,而不核实文件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如果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在其他地方办理的证书,只要符合当地法律,在本州也有效。对于发往美国其他州的文档,如果加州公证员调整表格不超出加州标准允许的范围,则可以进行调整。1993年以前的旧承认证书表格,如果符合当时的法律,仍然有效。

(a)Copy CA 民法 Code § 1189(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189(a)(1) 在本州内办理的任何承认证书,应当在承认证书顶部的一个封闭框内包含一份通知,声明:“完成本证书的公证员或其他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书所附文件的个人的身份,而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该通知应当清晰可辨。
(2)CA 民法 Code § 1189(a)(2) 根据第 (3) 款要求在承认证书顶部设置的方框通知的物理格式,仅为说明目的而非限制,是符合第 (1) 款要求的方框通知物理格式的一个示例。
(3)CA 民法 Code § 1189(a)(3) 在本州内办理的承认证书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完成本证书的公证员或其他
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书所附
文件的个人的身份,而不核实
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
_____
加利福尼亚州
⎫ _____
⎭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在我面前,
(在此处填写官员姓名和头衔),
亲自到场,
经令我满意的证据证明是该文书上
署名的人,并向我承认他/她/他们以其授权
身份签署了该文书,并且通过他/她/他们在
文书上的签名,该人或该人所代表的实体签署了
该文书。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证明前述段落真实无误。
以我的签名和公章为证。
签名(盖章)
(4)CA 民法 Code § 1189(4) 任何公证员,如果故意将明知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为真实,将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根据本款提起民事罚款诉讼可由州务卿在行政程序中或任何检察官在高等法院提起,并应作为民事判决执行。检察官应将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民事罚款告知州务卿。
(b)CA 民法 Code § 1189(b) 在其他地方办理的任何承认证书,如果其办理符合办理地点的法律,则在本州内应视为有效。

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文件是由经正式授权的人(例如总裁或秘书)代表公司或其他实体签署的,那么这份文件就被视为对该实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只要是善意行事,这份证据对于任何购买、租赁或涉及该文件债务的人来说都是确凿的。

由经正式授权的人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以第1189条规定的形式签署的文件承认证书,应作为该文件是该实体正式授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并应作为对任何善意购买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有利的决定性证据。“经正式授权的人”就国内或外国公司而言,包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秘书和助理秘书。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官员确认或证明一份用于备案的文件时,他们必须签署文件,注明其官方头衔,并且如果其工作所在州或国家有要求,还需加盖公章。

负责接收和认证用于备案的文书的承认或证明的官员,必须通过在证书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其职务名称来认证其证书;如果根据承认或证明所在州或国家的法律,或根据其行事所依据的授权,他们被要求拥有公章,则还必须加盖公章。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没有官方公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某人签署了一份文件。证明可以由签署人本人、见证人或在特定情况下的其他见证人提供。然而,对于授权委托书或契约等文件,根据某些政府法典,不允许提供签署证明,但受托人契约等特定情况除外。此外,任何官方签署证明都必须包含一个清晰的声明,说明公证员仅核实签署人的身份,而不核实文件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法律为此声明规定了具体格式。

(a)CA 民法 Code § 1195(a) 文书未经公证时,其签署证明可由以下任何一方作出:
(1)CA 民法 Code § 1195(a)(1) 由签署方,或其中任何一方。
(2)CA 民法 Code § 1195(a)(2) 由签署见证人。
(3)CA 民法 Code § 1195(a)(3) 在第1198条所述情况下,由其他见证人。
(b)Copy CA 民法 Code § 119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195(b)(1)  根据《政府法典》第27287条,授权委托书、产权转让契约、抵押、信托契约、放弃产权契约、担保协议或任何影响不动产的文书的签署证明是不允许的,但受托人契约或产权返还契约的签署证明是允许的。
(2)CA 民法 Code § 1195(b)(2) 任何要求公证员从签署文件的一方在公证员日志中获取指纹的文书的签署证明是不允许的。
(c)CA 民法 Code § 1195(c) 在本州内出具的任何签署证明书应在证明书顶部的一个方框内包含以下声明:“完成本证明书的公证员或其他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明书所附文件的人的身份,而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有效性。”此声明应清晰可辨。
(d)CA 民法 Code § 1195(d) 根据 (e) 款要求,签署证明书顶部方框声明的物理格式仅为示例,用于说明而非限制,以展示满足 (c) 款要求的方框声明的物理格式。
(e)CA 民法 Code § 1195(e) 在本州内出具的签署证明书应采用以下形式:




_____
完成本证明书的公证员或其他
官员仅核实签署本证明书所附文件的人的
身份,而不核实该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有效性。
加利福尼亚州
ss.
_____
_____

于____ (日期),在我,_____(官员姓名和职务)面前,____(签署见证人姓名)亲自到场,经向我证明,其为该文书上署名的见证人,并经____(可信见证人姓名)宣誓,该可信见证人我已知晓并提供了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文件。____(签署见证人姓名)经我正式宣誓后表示,他/她当时在场,并看到/听到____ (委托人姓名),即该文书或所附文书中所述且以其授权身份作为当事方签署或确认签署该文书的同一人(等),并且该宣誓人应____ (委托人姓名)的请求,作为见证人在该文书或所附文书上签署了姓名。
兹以本人签字和公章为证。
签名(盖章)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一名证人确认他们签署了一份文件,那么另一名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人,必须宣誓核实此事,并向官员出示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文件。

证人应通过一名可信证人的宣誓被证明为签署证人,该可信证人需向官员提供任何满足第1185条(b)款第(3)项或第(4)项要求的文件。

Section § 1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一名签署了文件的见证人,你需要确认作为参与者签署文件的人确实是文件中描述的那个人。你还需要核实该人确实签署了文件,并且你作为见证人签署了该文件。

Section § 11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当证人或签署人本人无法作证时,如何证明一份文件是由某人签署的。在五种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他们的笔迹样本来证明签名:如果所有相关人员都已死亡;居住在加州以外;即使经过搜寻也找不到;证人藏匿;或者如果证人到场后拒绝作证一小时。

文书的签署可通过当事人及见证人(如果有的话)的笔迹证明来确立,在下列情况下:
1. 当当事人及所有见证人均已死亡时;或,
2. 当当事人及所有见证人均非本州居民时;或,
3. 当其居住地为要求提供证明的当事人所不知,且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查明时;或,
4. 当见证人藏匿自己,或经官员在尝试送达传票或扣押令时尽职调查仍无法找到时;或,
5. 当证人在出庭后持续一小时未能或拒绝作证时。

Section § 1199

Explanation

为了核实某些文件,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让一名官员确信几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必须存在所描述的必要条件中的至少一项。其次,证人必须认识签署文件的人,辨认出他们的签名,并确认其真实性。第三,证人应亲自认识另一位签署文件的证人,辨认出他们的签名,并确认其真实性。最后,证人需要提供他们的住址。

一、其中提及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存在;以及,
二、作证的证人认识其姓名据称作为当事人签署该文书的人,并且非常熟悉其签名,且该签名是真实的;以及,
三、作证的证人亲自认识作为证人签署该文书的人,并且非常熟悉其签名,且该签名是真实的;以及,
四、证人的居住地。

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如果官员正在核实一份法律文件的签署,他们必须在其官方声明中列出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这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他们证词的摘要。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负责验证法律文件(即“文书认证”)的官员所拥有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宣誓、聘请译员、发出传票,并处理藐视法庭的案件。如果在这些程序中有人因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相关的民事赔偿和罚款将在另一条款中详细规定。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重要文件已正确签署,但认证存在错误,任何对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请求高等法院更正该证书。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一份需要官方记录的法律文件(文书)中受益的人,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确认这份文件的有效性。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与前两节相关的诉讼程序的判决书认证副本,并且其中包含一份文件的证明,你就可以登记这份文件,其效力如同这份文件已经过官方确认。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文件,比如契据或合同,是在这些现行规定生效之前签署或备案的,那么它的合法性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旧法律来判断。现行规定不会改变其合法性或有效性。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在本法典生效前转让了房地产所有权,并且他们按照当时的旧法律进行了转让和证明,那么这些转让仍然有效。它们现在可以像根据新规定进行的任何转让一样被记录。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影响房产所有权的文件在县级办公室备案,90天后,它就正式告知后来的买家和债权人该文件的详细内容,即使文件在正式完成时存在错误。但是,这不影响本法生效之前的买家或债权人的权利。这些记录的认证副本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如果能证明原始文件是真实的,前提是该副本是在审判前五年内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