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转让的效力
Section § 1104
当一个人转让房产所有权时,所有附带的、使用周边土地部分的权利(即地役权)都会一并转让。新业主可以像原业主在转让时那样使用这些地役权。
Section § 1105
Section § 1106
如果某人试图出售或赠予某项房产的完全所有权,即使他们当时尚未拥有该房产,而之后他们确实获得了所有权,那么该所有权将自动归属于他们最初试图赠予或出售房产的那个人,或归属于该人的继承者。
Section § 1107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旦某人将房地产赠予或转让给他人,该转让是最终的,并且不能由转让人或任何后来试图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提出异议。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有人诚实地购买或获得了该房产的权利并为此支付了费用,并且其主张首先被正式记录。
Section § 1108
Section § 1109
Section § 1111
Section § 1112
如果你出售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那么购买者也拥有该土地直至公路的中心线,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113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在用于转移所有权的房产转让文件中使用“授予”一词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该文件自动包含某些承诺。首先,这意味着卖方之前没有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人。其次,它声明该房产没有因卖方造成的任何隐藏负担或索赔。这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像它们已明确写入协议中一样强制执行。
Section § 1114
本法律将“产权负担”一词定义为包括税款、特殊收费(称为评估费),以及附着于不动产(即土地或建筑物)的任何债权或要求(称为留置权)。
Section § 1115
Section § 1133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出售或租赁受总括性产权负担约束的细分地块之前,卖方或出租方必须告知买方或承租方因该产权负担而可能面临的止赎风险。买方或承租人需要签署一份通知,确认知晓此风险。“细分”指的是任何为出售或租赁目的而划分的土地,无论是否已开发,包括公寓项目和住房合作社。如果未签署此通知,买卖或租赁仍然有效,但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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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购买者或承租人签名
Section § 1134
在出售像公寓这样的改建住宅单元之前,卖方必须告知买方任何重大问题,或者在经过适当检查后声明未发现任何问题。主要系统包括屋顶、管道或电气等。如果买方在同意购买后才收到这份披露,他们有很短的时间可以撤销交易。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赔偿因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然而,即使这些步骤被跳过,交易本身也不会自动失效。并且这项要求不取代其他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