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安装用水效率改进设施
Section § 1101.1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来拥有可靠且环境友好的供水系统的重要性。它强调了节水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日益增长的城市地区,并认识到高效用水可以节约能源和资源。自1991年以来,城市供水机构已掌握了有效节水的策略。该法律鼓励在1994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中安装节水型管道装置,并建议供水商通过激励措施和资金支持业主进行这些改造。
Section § 1101.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房地产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哪些属于商业、多户和独户住宅物业。它还具体说明了哪些属于不合规和节水型管道装置。最后,本条款解释了构成财产“出售或转让”的含义。
Section § 1101.4
Section § 1101.5
到2019年1月1日,加州所有多户住宅和商业物业中的旧管道装置都必须更换为节水型。业主或其代理人可在发出适当通知后进入物业安装或维护这些装置。2019年1月1日之后,新租户入住时,这些装置必须正常运行;如果出现问题,租户应通知业主。如果2014年1月1日之后进行任何建筑改造或重大改进,不符合规定的装置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更换,这是获得许可证竣工证书的必要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这些物业的卖方必须书面告知买方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装置。
Section § 110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建筑物业主或正在申请建筑许可证,如果你持有拆除许可证,你可以获得一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无需遵守通常的规定。但如果你在这一年内没有实际拆除建筑物,那么你就必须遵守所有规定,即使你的拆除许可证仍然有效或你已经获得了新的许可证。你可以向当地建筑部门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