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103.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
(1)CA 民法 Code § 1103.21(a)(1) 止赎房产的销售已成为二手房地产市场上房屋的主要部分。
(2)CA 民法 Code § 1103.21(a)(2) 近期陷入困境的房地产市场导致大部分可供转售的房屋集中在止赎贷款人手中,并极大地改变了影响普通购房者的市场动态。
(3)CA 民法 Code § 1103.21(a)(3) 维护合同条款的公平可协商性是房地产交易中应予维护的重要政策目标。
(4)CA 民法 Code § 1103.21(a)(4) 市场上大量止赎房屋的转售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立即实施防止滥用的保护措施。
(5)CA 民法 Code § 1103.21(a)(5) 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 (RESPA) 制定了公平协商结算服务的一般规则,禁止回扣,并明确禁止联邦相关交易中的卖方要求买方从特定保险公司购买产权保险。
(6)CA 民法 Code § 1103.21(a)(6) 加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卖方将从特定保险公司或提供商购买产权保险或托管服务作为止赎房屋销售的条件。
(7)CA 民法 Code § 1103.21(a)(7) 因此,有必要将本法案纳入加州法律,以向购房者提供遵循 RESPA 模式的保护,并适用于并阻止将止赎房屋的销售以买方从特定保险公司或产权公司购买产权保险和/或以买方从特定提供商购买托管服务为条件。
(b)CA 民法 Code § 1103.2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就本法案而言,住宅房地产的销售应被视为包括收到购买该住宅房地产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