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三条。诉讼请求权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追回金钱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权利。
无形财产无形财产的转让
Section § 954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因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或因未履行的义务而拥有法律索赔权,他们可以将此索赔权转让给他人。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你可以将起诉侵害你的人的权利出售或赠予他人。
转让 财产权 侵犯
Section § 954.5
这项法律涉及转让由法院判决所代表的权利。如果你以书面形式转让这些权利,它就被视为对其他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多人主张同一权利,最先向法院正式备案转让的人将占上风。然而,仅仅提交文件并不意味着判决的债务人会自动收到通知,因此他们仍然可以在不知道新转让的情况下,向判决进行有效的付款。
判决转让 书面转让 善意受让人
Section § 955
在加州,如果你转让某些类型的不可转让金融文件,或者出售与业务相关的债务,这些转让一旦经过适当的书面背书或转让并交付给新所有者,就被视为“完善”——即获得法律认可。即使债务人不知道这项转让,这条规定也适用,这意味着他们向原所有者付款仍然是安全的。
不可转让票据 背书 书面转让
Section § 955.1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金融或与支付相关的转让如何被视为“完善”,即对可能也声称拥有这些权利的其他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当您转让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等资产时,一旦有书面转让文件,该转让即具有强制力。如果有多个真正的买家,则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的一方享有优先权。然而,仅仅有转让文件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知晓此事,因此他们向原所有者支付的任何款项仍然有效。本法不适用于供水或回收财产。
(a)CA 民法 Code § 955.1(a) 除第954.5条和第955条另有规定,并受制于(b)和(c)款的规定,根据商业法典第9109条(a)款第(1)项或第(3)项规定旨在设立担保权益的转让除外,商业法典第9102条所定义的任何支付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商业法典第9109条(d)款第(4)项将商业法典第9章覆盖范围排除在外的任何账户、动产票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转让,在向受让人书面签署并交付转让文件后,即视为对第三方完善。
(b)CA 民法 Code § 955.1(b) 在同一权利的善意有偿且不知情的受让人之间,首先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出权利通知的受让人享有优先权。
(c)CA 民法 Code § 955.1(c) 转让本身不构成对债务人的通知,因此不影响债务人向转让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效力。
(d)CA 民法 Code § 955.1(d) 本条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法典第849条所定义的供水财产的转让或让与。
(e)CA 民法 Code § 955.1(e) 本条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法典第848条所定义的回收财产的转让或让与。
支付无形资产 本票 动产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