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含义并设定了一些条件。它解释说,这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并且这个转让必须在合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法律还规定,“已登记的合同”可以是完整的合同,也可以是正式登记的合同简本。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法 Code § 886.010(a) “不动产买卖合同”指一方同意在满足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后,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协议,且要求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有权转让,无论该协议被指定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买卖合同”、“定金收据”、“销售协议”、“转让协议”或其他名称。
(b)CA 民法 Code § 886.010(b) “已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包括已完整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或由已登记的备忘录或合同简式证明的条款。

Section § 886.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本应获得某项房产的所有权,但未能满足销售合同中列出的条件,那么在卖方要求时,你必须放弃对该房产的权利主张。如果你无正当理由故意拒绝,你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包括在卖方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产权问题时,承担卖方的法律费用。然而,签署解除书或提出解除要求,并非在采取法律行动澄清房产所有权之前的必要步骤。

Section § 886.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已记录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何时在官方记录中不再有效。通常,它会在房产产权应转让之日届满五年后失效;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转让日期,则会在合同中最后一个条件应满足之日届满五年后失效。如果合同在五年期满前合法延长,那么它将会在延期中指定的新转让日期或条件满足日期届满五年后失效。但是,失效期限只能在期限届满前通过正式记录的文件进行更改。

Section § 886.04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记录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一旦到期,它就不再影响非合同当事人的房产产权。这意味着它不会给其他人造成关于所有权的问题或疑虑。
根据本章规定,已记录的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记录期满后,该合同无效力,且不构成对房地产产权的负担或瑕疵,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

Section § 886.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已备案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无论这些合同何时备案。但是,在这些新规定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过去之前,合同不会在公共记录中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