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2.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不动产上的留置权(即以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法律主张)何时到期。通常,如果最终到期日或付款日期在记录中明确,留置权在该日期之后10年到期。如果这些日期不明确,留置权在最初记录之日起60年后到期。但是,如果记录了保留留置权的通知,则留置权自该通知记录之日起延长10年。法律还规定,出售权在相关契约被记录时开始行使。这些期限可以延长,但必须在原期限届满前记录。

(a)CA 民法 Code § 882.020(a) 除非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在不动产中设立记录在案的担保权益以担保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文书的留置权已根据第2911条提前到期,否则该留置权在以下时间中的较晚者届满,并且在该时间之后,不得通过启动止赎诉讼、行使出售权或主张任何其他方式强制执行:
(1)CA 民法 Code § 882.020(a)(1) 如果债务的最终到期日或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可从记录在案的债务凭证中确定,则为该日期之后的10年。
(2)CA 民法 Code § 882.020(a)(2) 如果债务的最终到期日或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无法从记录在案的债务凭证中确定,或者没有债务的最终到期日或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则为设立担保权益的文书记录日期之后的60年。
(3)CA 民法 Code § 882.020(a)(3) 如果在第(1)或(2)款规定的时间内记录了保留担保权益的意向通知,则为该通知记录日期之后的10年。
(b)CA 民法 Code § 882.020(b) 就本节而言,出售权在根据出售权执行的契约被记录时即被视为已行使。
(c)CA 民法 Code § 882.020(c) 本节规定的期限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360.5条规定的弃权方式和范围进行延长,但文书只有在规定期限届满前记录,才能有效延长规定期限。

Section § 882.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抵押或类似担保权益的期限到期时,该留置权将自动失效,你不能再强制执行它。你不需要任何书面文件来证明它已经终止,但如果你愿意,你仍然可以提交一份文件来声明它已经结束。

Section § 882.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不动产担保权益,例如抵押贷款和信托契据,都从本章的生效日期起受本章管辖。无论这些权益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都适用。但它也确保,这些留置权在本章开始实施后至少五年内不会失效或变得不可执行。

(a)CA 民法 Code § 882.040(a) 受制于第880.370条(关于记录通知的宽限期)且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章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所有抵押、信托契据及其他旨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权益以担保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文书,无论其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签署或记录的。
(b)CA 民法 Code § 882.040(b) 本章不得导致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不动产担保权益的留置权在本章生效日期起五年期满之前失效或变得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