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0.2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根据加州财产记录法,某些不受期满限制的财产权益。

首先,如果某人占有或使用某项财产,或者某人通过他们主张权利,只要这种占有可以通过正常检查被发现,他们的权益就不会期满。

其次,美国或联邦法律在财产中的任何权益,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受州登记要求的限制。

第三,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持有的财产权益不会期满。

最后,保育地役权也受到保护,不会期满。

以下权益不根据本篇规定受制于期满或记录期满:
(a)CA 民法 Code § 880.240(a) 占有(包括使用或占用)不动产的人的权益,以及占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人的权益,但以该占有可通过合理检查或询问被揭示为限。
(b)CA 民法 Code § 880.240(b) 美国或根据联邦法律在不动产中的权益,该权益未被联邦法律规定受制于州的登记要求,且未根据联邦法律终止。
(c)CA 民法 Code § 880.240(c) 州或地方公共实体在不动产中的权益。
(d)CA 民法 Code § 880.240(d) 根据第二篇第4章(第815条起)的规定设立的保育地役权。

Section § 88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不动产权益相关的行动时限是固定的,并且不会因个人的残疾、缺乏知识或通常会延长截止日期的其他例外情况而改变。一旦某项权益期满,就不能根据任何诉讼时效规定予以恢复。

Section § 880.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不动产权益采取法律行动,并正式记录了关于此法律行动的通知,那么在该行动进行期间,该权益就不会到期或变得不可执行。法律行动可以包括特别程序甚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