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处理财产上的有害物质泄漏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了诸如“实际知悉”等术语,指负责处理泄漏的人员对泄漏的实际了解;以及“调解”,强调了中立第三方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定义涵盖了“否定回应”、“潜在责任通知”和“合理步骤”,详细说明了在怀疑或确认有害物质泄漏时应履行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本节还阐明了何为“泄漏”,并概述了“补救行动”和“应对行动”等措施,其中可能包括现场调查和清理工作。此外,它还定义了“责任方”和“监督机构”等各方的角色,为环境管理情况下的协调应对奠定了基础。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60条中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此外,以下定义仅适用于本章目的:
(a)CA 民法 Code § 850(a) “实际知悉”指对本章项下义务相关事实的实际了解,包括对超出通知门槛的泄漏的实际了解。只有场地所有者中负责监测、应对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泄漏的雇员或代表所拥有的实际知悉,才可归属于该所有者。只有潜在责任方中负责监测、应对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泄漏的雇员或代表所拥有的实际知悉,才可归属于该潜在责任方。
(b)CA 民法 Code § 850(b) “承诺声明”指通知接收方签署的书面声明,其中明确引用了第854条中规定的措辞。
(c)CA 民法 Code § 850(c) “调解”指一种非正式程序,争议各方选择一名中立第三方协助他们达成协商和解,其中中立第三方无权对各方强加解决方案,而仅有权协助各方制定解决方案以满足其利益和目标。
(d)CA 民法 Code § 850(d) “否定回应”指潜在责任通知的接收方发出的书面回应,表明接收方将不采取任何应对行动,或根据第851条 (c) 款,在接收方未回应的情况下,被视为否定回应。
(e)CA 民法 Code § 850(e) “中立第三方”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工程师、环保主义者、水文学家或退休法官,曾担任调解员。
(f)CA 民法 Code § 850(f) “潜在责任通知”指场地所有者发出的通知,说明场地发生了超出通知门槛的泄漏,且所有者认为通知接收方是该泄漏的责任方。潜在责任通知应描述场地的位置和泄漏的性质。
(g)CA 民法 Code § 850(g) “通知接收方”指以下任一主体:
(1)CA 民法 Code § 850(g)(1) 根据第851条 (a) 款接收潜在责任通知的人。
(2)CA 民法 Code § 850(g)(2) 根据第851条 (b) 款提供泄漏报告的人。
(3)CA 民法 Code § 850(g)(3) 根据第851条 (c) 款向场地所有者提供承诺声明的人。
(h)CA 民法 Code § 850(h) “通知门槛”指任何达到以下程度的泄漏:
(1)CA 民法 Code § 850(h)(1) 该泄漏是已由监督机构命令或正在由监督机构执行的应对行动的对象;或
(2)CA 民法 Code § 850(h)(2) 该泄漏正在阻碍场地所有者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场地的能力。
(i)CA 民法 Code § 850(i) “运营和维护”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080条中定义的任何活动。
(j)CA 民法 Code § 850(j) “监督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60条 (c) 款中定义的任何机构,对与潜在责任通知所涉泄漏相关的应对行动拥有管辖权。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限制下,监督机构对其何时行使对场地的管辖权保留完全酌情决定权。
(k)CA 民法 Code § 850(k) “合理步骤”,如第851条 (a) 款中所用,指确定潜在责任方的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如果所有者无法以其他方式识别任何明显的潜在责任方,则“合理步骤”包括:
(1)CA 民法 Code § 850(k)(1) 进行产权调查;以及
(2)CA 民法 Code § 850(k)(2) 审查所有者实际知悉的、其所持有的与场地相关的所有环境报告。
(l)CA 民法 Code § 850(l) “泄漏”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05条中定义的有害物质或多种有害物质的泄漏。
(m)CA 民法 Code § 850(m) “泄漏报告”指责任方向场地所有者发出的通知,说明场地发生了可能超出通知门槛的泄漏。泄漏报告应描述场地的位置和泄漏的性质。
(n)CA 民法 Code § 850(n) “补救行动”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25条中定义的任何行动。
(o)CA 民法 Code § 850(o) “清除行动”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8135条中定义的任何行动。
(p)CA 民法 Code § 850(p) “应对行动”指任何清除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和补救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和维护措施。
(q)CA 民法 Code § 850(q) “责任方”指根据州或地方法律,对针对某次释放采取行动负有责任的任何人。
(r)CA 民法 Code § 850(r) “场地”指发生危险材料释放的任何商业、工业或农业不动产地块。
(s)CA 民法 Code § 850(s) “书面行动”指任何监督机构根据其程序,书面明确行使其清理权限,指示在该场地采取响应行动的任何官方行动。

Section § 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场地所有者和潜在责任方在发生有害物质泄漏且超过法定限度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如果场地所有者知悉此类泄漏,他们必须迅速查明并通知责任方和相关监管机构。同样,如果潜在责任方知悉可能有害的泄漏,他们必须告知场地所有者。未能及时发出通知或报告,可能导致根据传统法律原则减少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已处于正式监管或法律协议下的场地,存在特定例外情况。本法律旨在澄清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和责任,而不影响政府权力。

(a)CA 民法 Code § 851(a) 实际知悉超过通知阈值泄漏的场地所有者,应采取第850条 (j) 款所定义的全部合理步骤,以迅速识别潜在责任方。所有者在实际知悉潜在责任方后,应尽快向已识别的潜在责任方以及所有者认为适当的监管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60条 (c) 款定义)发出潜在责任通知。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但在此日期三年内,且所有者实际知悉的任何超过通知阈值的泄漏,该通知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发出。
(b)CA 民法 Code § 851(b) 实际知悉可能超过通知阈值泄漏的潜在责任方,应在实际知悉泄漏后尽快向发生泄漏的场地所有者提供泄漏报告。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但在此日期三年内,且潜在责任方实际知悉的任何超过通知阈值的泄漏,该泄漏报告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提供。潜在责任方可在其发出泄漏报告后120天内,自行选择向场地所有者发出承诺声明。发出泄漏报告的事实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且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不利于潜在责任方的证据。
(c)CA 民法 Code § 851(c) 发出潜在责任通知后,通知接收方应在潜在责任通知邮寄之日起120天内,以书面形式并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回复所有者。通知接收方的回复应为承诺声明或否定回复。通知接收方未能在120天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或未能严格遵守第854条规定的书面回复形式,应视为否定回复。所有者可以书面同意延长通知接收方回复潜在责任通知的期限。如果通知接收方承诺进行场地调查,且调查结果将提供给所有者和监管机构,则应提供最长120天的延期。
(d)Copy CA 民法 Code § 85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851(d)(1) 当场地所有者根据本章规定需要发出潜在责任通知时,其未能及时发出该通知的,应适用普通法上的减轻损害义务。如果所有者因未能及时发出潜在责任通知而未能减轻损害,则所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应根据普通法原则,按潜在责任方证明若及时发出潜在责任通知本可减轻的金额予以减少。
(2)CA 民法 Code § 851(d)(2) 潜在责任方未能及时发出泄漏报告的,应适用普通法原则。如果潜在责任方未能及时发出泄漏报告,则潜在责任方应根据普通法原则,对场地所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所有者证明因未能提供泄漏报告而可能造成的损害。
(3)CA 民法 Code § 851(d)(3) 任何主张本款适用性的当事方,应在这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4)CA 民法 Code § 851(d)(4) 本条无意创设超出普通法已有的新的诉因或抗辩。
(5)CA 民法 Code § 851(d)(5) 当应收到潜在责任通知或泄漏报告的当事方已实际知悉潜在责任通知或泄漏报告中需要传输的信息时, (a) 款和 (b) 款以及本款的 (1) 项和 (2) 项不适用。

Section § 8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环境清理责任的承诺声明的程序和要求。它解释了所有人有 (45) 天时间接受或拒绝承诺声明,该声明规定了与受污染场地相关的某些行动。如果被拒绝,则在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必须进行调解,由中立第三方监督,协助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退出调解,调解应在 (90) 天内结束,或者可以同意延长。法律规定了调解失败后的情况,包括提起诉讼的选择。它还详细说明了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声明的含义,例如授予现场访问权限和暂停某些法院诉讼。有一项条款允许在未解决的情况下,对特定类型的损害(如人身伤害)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节还概述了诉讼时效如何暂停,并解释了在某些条件未满足时所有人终止承诺声明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852(a) 在承诺声明发布后 (45) 天内,所有人可以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通知接收方发送一份已签署的承诺声明副本,表明其接受。如果所有人未签署承诺声明,则该承诺声明在 (45) 天期限届满时应被视为已被拒绝。通知接收方对被拒绝的承诺声明的条款不承担任何义务。
(b)Copy CA 民法 Code § 852(b)
(1)Copy CA 民法 Code § 852(b)(1)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者所有人或通知接收方已选择不进行调解,否则如果所有人拒绝承诺声明,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应在启动任何与承诺声明所涵盖的释放相关的诉讼之前,参与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由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共同商定的中立第三方监督,以促成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之间就所有与释放相关的问题达成双方同意的和解。
(2)CA 民法 Code § 852(b)(2) 通知接收方或所有人均可在调解程序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不再继续进行调解程序。
(3)CA 民法 Code § 852(b)(3) 如果达成一项双方同意的和解,以不同于或不符合本章的方式分配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的责任并指定其权利和义务,则该和解应根据第 (853) 条 (f) 款取代本章的条款。如果所有人拒绝承诺声明后 (90) 天内未能就所有问题达成和解,中立第三方应宣布调解程序不成功并终止该程序。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可以共同同意延长调解程序,但应以书面形式将任何此类延长告知中立第三方。如果发出承诺声明的一方在承诺声明被拒绝后 (90) 天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参与调解,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
(4)CA 民法 Code § 852(b)(4) 在不成功的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可自由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各自的索赔。各方可在不成功的调解程序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共同同意承诺声明的条款,在此情况下,本章应管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CA 民法 Code § 852(b)(5) 在潜在责任通知、释放报告或承诺声明发布后 (90) 天内,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
(6)CA 民法 Code § 852(b)(6) 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应自所有人拒绝承诺声明之时起暂停,直至调解程序终止。如果所有人拒绝承诺声明后 (90) 天内未启动调解,则诉讼时效的暂停应终止,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7)CA 民法 Code § 852(b)(7) 除非所有人与通知接收方另有约定,中立第三方的费用和成本应由通知接收方和所有人平均承担。
(c)CA 民法 Code § 852(c) 承诺声明生效后,应产生以下所有结果:
(1)CA 民法 Code § 852(c)(1) 承诺声明应构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即通知接收方将根据监督机构通过书面行动(针对所有人或通知接收方)要求,就作为潜在责任通知或释放报告主题的释放,采取任何应对行动。承诺声明不应就签署承诺声明后发生的释放,或就任何非潜在责任通知主题的其他释放,产生任何义务。
(2)CA 民法 Code § 852(c)(2) 承诺声明应构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即所有人应向通知接收方提供合理的现场访问权限,以便采取任何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来开展应对行动。如果通知接收方在现场的活动导致现场发生物理损坏,且通知接收方未能在所有现场活动完成后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则此访问权限的授予不应影响所有人的权利。除非监督机构另有命令,通知接收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干扰所有人对现场的使用。
“本表格是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程序的一部分,旨在为财产所有者和潜在责任方提供解决污染争议的诉讼替代方案。   您可自行选择是否签署本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此程序。   如果您选择不参与此程序,您应通知向您发送本表格的一方。   本表格涉及一种权衡,即各方获得并放弃某些权利。   根据本表格,财产所有者获得保证,即如果政府当局选择要求进行调查和清理行动,潜在责任方有义务执行这些行动。   另一方面,财产所有者放弃了与政府当局允许留在财产上的残留污染相关的某些索赔。   如果您选择不签署本表格,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设想您将尝试调解任何有关污染的争议。   然而,调解既非强制性也无约束力。   如果您对该程序有疑问,您可能希望咨询律师。”
(g)CA 民法 Code § 852(g) 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应自承诺声明接受之日起中止两年半。如果自承诺声明接受之日起两年期满时,监督机构尚未向所有者或通知接收方发出书面行动指令,则所有者有60天时间可以终止该承诺声明;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如果所有者终止承诺声明,则 (c) 款将不再适用于该场地,也不再约束所有者或通知接收方的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处理与有害物质泄漏相关的潜在责任通知。它指出,未能发出或回应这些通知,并不意味着某人有罪或会受到罚款。法律还明确,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没有义务调查或报告有害物质泄漏。如果有人因处理有害物质泄漏而产生费用,他们可以向责任方追回这些费用,但只能追回在提起诉讼前三年内发生的费用。本法律不改变现有的合同或关于责任的协议。通知本身不会使某人承担超出其同意范围的责任,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非正常死亡或人身伤害案件。

(a)CA 民法 Code § 853(a) 未能发出承诺声明或发出承诺声明,均不得解释为承认潜在责任通知的接收方根据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包括普通法)对该方同意调查或响应的释放物负有责任。未能发出承诺声明或承诺声明的内容,均不得作为《证据法》第901条所定义的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可采证据,但承诺声明的内容在执行承诺声明的诉讼中可作为可采证据,只要该内容根据其他适用法律是可采的。
(b)CA 民法 Code § 853(b)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通知接收方因未能对潜在责任通知作出书面回应(无论是肯定或否定)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罚款或处罚。
(c)CA 民法 Code § 853(c)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场地所有者因未能根据第851条发出潜在责任通知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罚款或处罚。场地所有者未能及时发出释放物潜在责任通知,不应被视为根据本身过失理论为所有者创设任何责任。
(d)CA 民法 Code § 853(d)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未对场地所有者或任何潜在责任方施加发现或确定场地有害物质释放的性质或范围的积极义务。本章不影响本款所述的积极义务,只要该义务是由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
(e)CA 民法 Code § 853(e) 在符合经修订的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s. 9601(35) 和 9607(b))第101(35)条和第107(b)条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前提下,特此设立一项诉讼事由,据此,通知接收方可向任何责任方追偿经监督机构批准或监督的,或根据承诺声明产生的,为实施响应行动而产生的任何合理响应费用。责任方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原第25356.3条原(c)款(在2012年第39章法规废止前)中规定的衡平因素进行分配。承诺声明不创设第三方受益人权利,但第854条(b)款规定的除外。本诉讼事由适用于本款颁布之前发生的费用。但是,对于在提起诉讼追偿这些费用之日三年多以前发生的费用,不得根据本款获得追偿。根据本款设立的诉讼事由不适用于场地的现任或前任所有者,除非该所有者经营的业务导致了正在场地进行响应行动处理的释放物,并且通知接收方发生的费用是为了响应该所有者造成的释放物。
(f)CA 民法 Code § 853(f)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或限制所有者根据现有合同享有的权利。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或限制通知接收方和所有者就与本章不同或不一致的责任分配或权利义务转让达成协议的权利。分配责任或转让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取代本章的条款。
(g)CA 民法 Code § 853(g)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通知接收方成为责任方,超出通知接收方根据本章承担的义务。
(h)CA 民法 Code § 853(h)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非正常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诉讼事由。但是,提出非正常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诉讼事由不应影响本章对同一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事由的适用性。

Section § 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一份“承诺声明”,它明确了当房产场地存在涉及危险物质的潜在环境危害时各方的责任。收到此通知的人,以及房产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必须同意遵循某些管理危害的程序。这包括承诺执行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补救措施。声明规定,所有相关方必须就危险物质的释放与监管机构分享相关沟通信息。如果所有者出售房产,他们必须将出售情况告知所有相关方。这份声明有生效的时间框架和条件,如果某些行动未在两年内完成,它可能会被终止。它还规定了关于责任和为补救目的进入场地的条款,同时声明其内容通常在其他法律诉讼中不予采纳,除非为执行该声明所必需。

承诺声明应以基本如下形式签署:

县 
加利福尼亚
政府强制场地调查和/或
补救行动命令承担通知书
(“承诺声明”)
(a)CA 民法 Code § 854(a) 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知悉,或已根据《民法典》第851条收到一份潜在责任通知书(“潜在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涉及在具有以下法律描述的一块地产(“场地”)上危险物质的释放:(在此插入描述)
(b)CA 民法 Code § 854(b) 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以及签署本场地的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同意,在本承诺声明适当且及时签署和交付后,遵守《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三章》(自第850条开始)的规定,该规定与潜在责任通知书所涉的释放有关。
(c)CA 民法 Code § 854(c) 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特此承诺,根据监管机构通过书面行动(针对所有者或通知接收方)要求,采取任何应对行动,该行动与潜在责任通知书或释放报告所涉的释放有关。此承诺随土地而转,并约束除场地当前所有者之外的所有所有者的权益继承人,包括对场地拥有担保权益的当前和未来贷款人。
(d)CA 民法 Code § 854(d) 场地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同意,在本承诺声明适当且及时签署和交付后,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民法 Code § 854(d)(1) 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或其指定方应被允许进入场地,以履行其在本承诺声明下的义务,但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应对其在进行应对行动时造成的任何物理损害负责,如果通知接收方未能在所有现场活动完成后合理期限内修复该损害。
(2)CA 民法 Code § 854(d)(2) 各方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应相互提供与监管机构就场地危险物质释放有关的任何沟通或往来函件的副本。
(3)CA 民法 Code § 854(d)(3) 除非《民法典》第852条(c)款和(e)款另有规定,且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履行了其在本承诺声明下的所有义务,否则,场地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不得对签署本通知的接收方提出在承诺声明被接受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e)CA 民法 Code § 854(e) 本承诺声明的内容在《证据法典》第901条所定义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均不得作为证据,除非在执行本承诺声明的诉讼中,且该内容根据其他适用法律可被采纳。本承诺声明可由场地所有者和(b)款中提及的所有方完全执行。本承诺声明不产生任何第三方受益人权利。
(f)CA 民法 Code § 854(f) 场地所有者应向场地的任何潜在购买者或承租人提供本承诺声明的副本,直至本承诺声明终止或所有应对行动已根据本承诺声明完成。
(g)CA 民法 Code § 854(g) 如果所有者转让场地,所有者应在财产转让后的14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通知本承诺声明的签署方。
(h)CA 民法 Code § 854(h)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所有者在签发之日起45天内签署本承诺声明,则本承诺声明将生效,其条款将在本承诺声明签发方收到该接受后生效。如果所有者拒绝本承诺声明,该拒绝应受第852条(b)款调解条款的约束。
(i)CA 民法 Code § 854(i) 如果自本承诺声明接受之日起两年期满时,监督机构尚未向所有者或通知接收人发出书面行动指令,所有者有60天时间可以终止该承诺声明;在此情况下,该声明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通知接收人
日期
(Notice recipient’s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Notarial affidavit)
_____
所有者
日期
(Owner’s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Notarial affidavit)
_____

Section § 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851条中提及的通知规定,将在本章正式生效180天后才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