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35(a) 本章中使用的“电气化安保围栏”指除《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151条所定义的电气化围栏之外的任何符合以下要求的围栏:
(1)CA 民法 Code § 835(a)(1) 电气化安保围栏由电能激励器供电,由不超过12伏直流电的太阳能充电电池驱动,且具有以下两种输出特性:
(A)CA 民法 Code § 835(a)(1)(A) 脉冲重复频率不超过1赫兹(hz)。
(B)CA 民法 Code § 835(a)(1)(B) 脉冲持续时间不超过10毫秒,即10/1000
秒。
(2)CA 民法 Code § 835(a)(2) 电气化安保围栏用于保护和保障制造或工业地产,或根据其他分区指定但经法律授权用于商业目的的地产,该商业目的包括在室外场地或院落中储存、停放、维修、销售或租赁车辆、船只、设备、材料、货物或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但前提是该安保区域不包括任何现有住宅或酒店用途。
(b)CA 民法 Code § 835(b) 不动产所有者可以在其地产上安装和操作电气化安保围栏,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835(b)(1) 该地产不位于住宅区,且属于(a)款
(2)项所述的地产范围。
(2)CA 民法 Code § 835(b)(2) 电气化安保围栏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气安保围栏激励器的标准和规范,载于“国际标准IEC 60335,第2-76部分:2018”。
(3)CA 民法 Code § 835(b)(3) 电气化安保围栏通过醒目放置的警示标志进行识别,这些标志从围栏两侧均清晰可见。警示标志至少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民法 Code § 835(b)(3)(A) 警示标志放置在每个大门和出入口处,并沿电气化安保围栏每隔不超过30英尺的距离放置。
(B)CA 民法 Code § 835(b)(3)(B) 警示标志毗邻任何其他与
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相关的标志。
(C)CA 民法 Code § 835(b)(3)(C) 警示标志标有书面警告或普遍认可的电击符号,书面警告或普遍认可的起搏器佩戴者警告符号,以及关于在潮湿条件下触摸电气化安保围栏危险的书面警告或普遍认可的符号。
(4)CA 民法 Code § 835(b)(4) 电气化安保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0英尺,或不得超过现有非电气化周界围栏或墙壁的高度2英尺,以较高者为准。电气化安保围栏应位于高度不低于5英尺的非电气化周界围栏或墙壁之后。
(5)CA 民法 Code § 835(b)(5) 电气化安保围栏包含一个设备,该设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由市、县或市县使用,可使急救人员停用电气化安保围栏。
(c)CA 民法 Code § 835(c) 电气化安保围栏可与受监控的报警设备连接,以便在发生入侵或盗窃时,报警系统能够发送旨在召唤企业、监控服务或同时召唤企业和监控服务的信号。
(d)Copy CA 民法 Code § 83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835(d)(1) (a)款(2)项中未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所有者,在当地法令禁止安装或操作电气化安保围栏的情况下,不得安装或操作此类围栏。当地法令可以禁止安装和操作不符合(a)款至(c)款(含)规定的电气化安保围栏。仅禁止或规范《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151条所定义的电气化围栏的安装或操作的当地法令,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电气化安保围栏。
(2)CA 民法 Code § 835(d)(2) 对于(a)款(2)项中规定的且符合(a)款至(c)款(含)规定的地产,市、县或市县的法令、法规或规范不得禁止安装和操作电气化安保围栏,也不得要求除市、县或市县颁发的报警系统许可证之外的额外许可证或批准。如果围栏位于与住宅用途地产相邻的地产上,或位于公共公园、托儿设施、娱乐中心、社区中心或学校设施300英尺范围内,市、县或市县可以要求办理行政许可证,以确认围栏符合本节要求。
(e)CA 民法 Code § 83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管辖区在适用情况下,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执行与非电气化周界围栏或墙壁相关的法令的权力。
(f)CA 民法 Code § 835(f)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