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6.5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绿道的重要性——即沿城市水道的自然或休闲空间。法律认为这些绿道对于改善环境、连接社区以及提供洪水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等机会至关重要。它鼓励通过自愿协议来开发这些空间。

Section § 81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城市水道周边开发的相关定义。“毗邻”指距离水道边界400码以内,但未经协议,不赋予在私人财产上设立地役权的新权利。“绿道”是一种休闲路径,具有景观美化、安全隔离和合法通行安排等特定特征,旨在改善附近的城市水道。它必须符合地方规划要求并支持防洪管理。此外,“绿道地役权”允许开发和保护这些绿道,并对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具有约束力。此处定义的相关地方机构包括市和县,而城市水道包括已开发或指定城市区域内的溪流和河流。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民法 Code § 816.52(a)
(1)Copy CA 民法 Code § 816.52(a)(1) “毗邻”指距离现有城市水道的物业边界400码以内。
(2)CA 民法 Code § 816.52(a)(2) 本款不创设新的权力,以在非自愿协议一部分的私人财产上设置或延伸地役权。
(b)CA 民法 Code § 816.52(b) “绿道”指符合以下要求的行人与自行车、非机动车交通以及休闲旅行通道:
(1)CA 民法 Code § 816.52(b)(1) 包括改善河流和溪流的景观美化,提供防洪效益,并纳入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的意义和价值,如地方机构的适用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所述。
(2)CA 民法 Code § 816.52(b)(2) 与共享道路分离并受保护,毗邻城市水道,并兼顾方便附近社区的通行以及城市化区域内的一系列便利设施和为通道使用者及附近社区提供的服务。
(3)CA 民法 Code § 816.52(b)(3) 位于公共土地或私人土地,或公共和私人土地的组合上,且出于绿道目的的公共通行已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以及(如适用)土地上任何设施或改良物的运营者通过产权所有人与土地上任何受影响设施或改良物的运营者签订的租赁、地役权或其他协议合法授权或合法取得。
(4)CA 民法 Code § 816.52(b)(4) 反映了关于适当宽度、净空、与障碍物的退让距离以及保护定向通行的中心线的设计标准,以及(如适用)适用于每个受影响地方机构的其他考量,如地方机构的适用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所述,并且(如适用)与控制河流及其支流洪水的计划和设施保持一致。
(5)CA 民法 Code § 816.52(b)(5) 可纳入适当的照明、城市化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艺术品以及其他与地方机构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规划、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一致的特色。
(c)CA 民法 Code § 816.52(c) “绿道地役权”指契约、遗嘱或其他文书中的任何限制,其形式为地役权、限制、契约或条件,已由或代表受地役权约束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并对该土地的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1)CA 民法 Code § 816.52(c)(1) 开发毗邻城市水道的绿道,与地役权设立时(如有)在这些水道上进行的修复工作保持一致。
(2)CA 民法 Code § 816.52(c)(2) 保护毗邻城市水道的绿道。
(d)CA 民法 Code § 816.52(d) “地方机构”指市、县或市县。
(e)CA 民法 Code § 816.52(e) “城市化区域”具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1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民法 Code § 816.52(f) “城市水道”指穿过 (1) 已开发的住宅、商业或工业物业,或 (2) 土地用途被指定为住宅、商业或工业的开放空间的小溪、河流或水道,如地方机构的规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规划、总体规划或专项综合规划)中所述。

Section § 816.54

Explanation
绿道地役权是一种可以自愿设立并自由转让的财产权益。它的目的是永久存续,不会随着时间而消失。即使它可能限制某人对财产的使用,它也被视为一种真实的(不动产)权益,而非个人权益。绿道地役权的具体权利和规则由设立它的文件(文书)中规定。

Section § 81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拥有绿道地役权,这是一种为特定目的使用部分土地的权利。它可以由三类实体持有:首先,专注于土地保护的非营利组织。其次,州或地方议会等政府机构,前提是它们不能强迫土地所有者以换取开发批准而放弃地役权。第三,保护文化或精神场所的受认可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只要地役权是自愿授予的。

Section § 81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设立了绿道地役权,任何未在地役权文件中明确放弃的权利或权益,仍归属于设立该地役权的人。该人仍可使用该土地,只要不受到地役权或其他法律的影响或禁止。

Section § 816.60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设立或转让使用他人土地作为绿道的权利(绿道通常是一种公共路径或空间),您必须将此文件正式记录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处。这确保了文件得到妥善记录并符合记录法。

Section § 81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绿道地役权即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对某块土地没有特定利益,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其随土地转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有人损害或威胁绿道地役权,或违反其条款,地役权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并强制执行该地役权。除了制止损害外,所有人还可以就所受损害寻求金钱赔偿,包括恢复地役权的费用以及风景或环境价值的损失。如果发生诉讼,胜诉方可以获得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816.62(a) 任何绿道地役权不得因缺乏合同关系、缺乏对特定土地的利益,或因未在设立该地役权的文件中明示其随土地而转让而不可强制执行。
(b)CA 民法 Code § 816.62(b) 任何绿道地役权遭受的实际或威胁性损害或减损,或其条款遭受的实际或威胁性违反,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由授予人或绿道地役权所有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通过授予禁令救济予以禁止或限制,或强制执行该地役权旨在保护的权益。
(c)CA 民法 Code § 816.62(c) 除禁令救济外,绿道地役权持有人有权就对绿道地役权或其所保护权益的任何损害,或就违反绿道地役权条款的行为,获得金钱赔偿。在评估损害赔偿时,除恢复成本和损害赔偿法的其他通常规则外,还可考虑受绿道地役权约束的不动产的风景、美学或环境价值的损失。
(d)CA 民法 Code § 816.62(d) 法院可将本节授权的任何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

Section § 81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干涉或影响现有法律的运作。这些现有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持有类似于绿道地役权的土地权益。简而言之,它确保了本章与赋予地方当局为公共目的(如保护或娱乐)管理土地权力的其他法律保持兼容。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抵触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实施,这些法律或法规赋予任何政治分区持有与绿道地役权相当的土地权益的权利或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12章(自第6950条起)、第5编第1部第1分部第6.5章(自第51050条起)、第6.6章(自第51070条起)和第7章(自第51200条起),以及第7编第3章第10.5条(自第65560条起),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分部第2部第3章第1.5条(自第421条起)。

Section § 81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绿道地役权(一种旨在用于人行道或小径的特殊财产地役权)被视为一项可强制执行的限制。这意味着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某些财产使用限制,特别是在税务方面。

根据本章授予的绿道地役权,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02.1条而言,构成一项可强制执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