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租住移动房屋,管理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90天通知您任何租金上涨。

Section § 79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移动房屋园区租户的租金涨幅。管理方或房东每年提高租金的幅度不得超过3%加上通货膨胀率,或5%(以较低者为准)。对于同一租户,租金每年只能上调两次。新租户的起始租金可能不同,除非当地法规对此有限制。租户不得以高于法定允许的租金进行分租。某些移动房屋空间,例如学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消费者物价指数”等术语用于确定生活成本的变化。当地法律仍可设定更严格的限制,并且本法律条款的有效期至2030年。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0(a)(1) 受限于 (b) 款,管理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不得将合格移动房屋园区内一项租赁的总租金费率提高超过3%加上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或5%(以较低者为准),以涨价生效日期前12个月内任何时候对该租赁收取的最低总租金费率为基准。
(2)CA 民法 Code § 798.30(a)(2) 如果同一屋主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维持一项租赁,该租赁的总租金费率在该12个月期间内不得分两次以上增加,但须受本款中关于总租金费率增加的其他限制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798.30(b) 对于一项新租赁,如果原租赁的屋主不再合法占有移动房屋空间,管理方可以设定不受 (a) 款约束的初始租金费率,除非适用的地方机构或管辖区已通过一项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限制新租赁的允许租金费率,在此情况下,该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应适用。(a) 款应适用于在该初始租金费率设定后的后续租金增加,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c)CA 民法 Code § 798.30(c) 受本节约束的租赁的屋主,不得签订分租协议,导致房屋总租金超过第 798.23.5 节 (c) 款授权的允许租金费率。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屋主在其他情况下被禁止时进行分租或转让其权益。
(d)CA 民法 Code § 798.30(d) 管理方应根据 (a) 款,按照第 798.30 节的规定,向每位屋主提供任何租金费率增加的通知。
(e)CA 民法 Code § 798.30(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租赁:
(1)CA 民法 Code § 798.30(e)(1) 通过契约、与政府机构协议中包含的监管限制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为经济适用房的移动房屋空间,供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或受一项协议约束,该协议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住房补贴(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或可比联邦法规所定义)。
(2)CA 民法 Code § 798.30(e)(2) 在州内任何高等教育机构相关联建造和维护的移动房屋空间,供在该机构就读的学生使用和居住。
(3)CA 民法 Code § 798.30(e)(3) 受任何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约束的移动房屋空间,该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将租金费率的年度增长限制在低于 (a) 款规定的金额。
(4)CA 民法 Code § 798.30(e)(4) 居民拥有的移动房屋园区内的移动房屋空间,如第 799 节所定义。
(f)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0(f)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0(f)(1) (A) 本节适用于在2021年2月18日或之后发生的所有租金增加。
(B)CA 民法 Code § 798.30(f)(1)(B)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2)CA 民法 Code § 798.30(f)(2) 如果管理方在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将租金增加的幅度超过了 (a) 款允许的金额,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798.30(f)(2)(A) 2022年1月1日的适用租金应为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租金,加上 (a) 款规定的最大允许增加额。
(B)CA 民法 Code § 798.30(f)(2)(B) 管理方不对屋主承担任何相应的租金超额支付责任。
(3)CA 民法 Code § 798.30(f)(3) 受 (a) 款约束的管理方,如果在2021年2月18日或之后但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对一项租赁的租金费率增加的金额低于 (a) 款允许的租金费率增加额,则应被允许在2021年2月18日后的12个月内,按照 (a) 款 (2) 项的规定,分两次增加租金费率,但该租金费率增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a) 款允许的最大租金费率增加额。
(g)CA 民法 Code § 798.30(g) 放弃本节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应属无效,因其违反公共政策。
(h)CA 民法 Code § 798.30(h)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798.30(h)(1) “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指以下内容:
(A)CA 民法 Code § 798.30(h)(1)(A) 由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财产所在大都市区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CPI-U),具体如下:
(i)CA 民法 Code § 798.30(h)(1)(A)(i) 涵盖洛杉矶县和奥兰治县的洛杉矶-长滩-阿纳海姆大都市区的CPI-U。
(ii)CA 民法 Code § 798.30(h)(1)(A)(ii) 涵盖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河滨-圣贝纳迪诺-安大略大都市区的CPI-U。

Section § 79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业主只能被收取租金、公用事业费或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他们不能因为获得移动房屋地块的租赁而被额外收费,除非租赁期超过一年,并且只有在业主和管理方都同意收取更长期租赁的费用时才可以。

Section § 798.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您的房东不能向您收取租赁协议中未包含的服务的额外费用,除非他们在向您收费前至少60天给您书面通知。这些费用应在您的账单上清楚列明,如果费用只是暂时的,则应在首次通知和任何未来的账单中提及该费用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798.3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移动房屋园区内的房主,并且您的租赁协议是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更改的,您有权饲养至少一只宠物。园区可以制定关于宠物的合理规定,但不能完全禁止饲养宠物。除非园区提供专门的宠物服务或设施,否则您无需为饲养宠物支付费用。如果他们确实收费,费用应仅涵盖这些服务的实际成本,并且费用可能取决于您拥有的宠物数量。根据这项规定,宠物可以是鸟、猫、狗、水族箱里的鱼,或者您与园区经理同意的任何其他动物。

(a)CA 民法 Code § 798.33(a) 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修改或续订的任何租赁协议,不得禁止房主在园区内饲养至少一只宠物,但须遵守园区合理的规章制度。本节不得解释为影响法律赋予房主在园区内饲养宠物的任何其他权利。
(b)CA 民法 Code § 798.33(b) 房主不得因在园区内饲养宠物而被收取费用,除非管理方实际提供了专门的宠物设施或服务。如果管理方维护专门的宠物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应与设施或服务的维护成本合理相关,并与园区内饲养的宠物数量相关。
(c)CA 民法 Code § 798.33(c) 就本节而言,“宠物”指任何驯养的鸟类、猫、狗、饲养在水族箱内的水生动物,或经管理方与房主同意的其他动物。

Section § 79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移动房屋园区管理方何时可以或不可以向房主收取客人和同伴的费用。客人如果连续居住不超过20天或一年内总计不超过30天,则无需支付费用,也无需登记。房主可以免费与一名同伴同住,但一次只能有一名同伴,且一年内总计不得超过三名,除非管理方允许更多。如果适用年龄限制,同伴必须符合这些限制。住家护理人员如果提供必要的护理,也可以免费居住,如果需要,需由医疗专业人员确认。居住在有年龄限制园区的老年房主,可以免费与需要护理的特定家庭成员同住。然而,这些客人均不享有居住权,房主需对其客人的行为负责。管理方不负责管理或监督客人或护理人员。

(a)CA 民法 Code § 798.34(a) 房主不得因客人连续居住总计不超过20天或在一个日历年内总计不超过30天而向其收取费用。本款所述的客人无需向管理方登记。
(b)CA 民法 Code § 798.34(b) 独自居住在移动房屋中的房主,如希望与另一人共享其移动房屋的居住权,并将其指定为房主的同伴,则可以这样做,且管理方不得向该人收取费用。就本款而言,房主一次只能指定一人为同伴,且在任何日历年内总计不得指定超过三名同伴,除非管理方另行授权。 如果园区居住受年龄限制,且拟议的同伴无法或不愿提供证明其符合该年龄限制的文件,管理方可拒绝允许房主根据本款与同伴共享其移动房屋。
(c)CA 民法 Code § 798.34(c) 房主可以与任何18岁以上的人共享其移动房屋,如果该人向房主提供住家医疗护理、住家支持性护理或监督。管理方不得向住家护理人员收取费用,但如果房主对护理或监督的需求不明显或管理方已知晓,管理方可要求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书面确认。
(d)CA 民法 Code § 798.34(d) 居住在已根据第798.76节实施基于老年人住房年龄要求限制居住的规则或条例的移动房屋园区的老年房主,如果该人是老年房主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且需要住家医疗护理、住家支持性护理或监督,则可与任何18岁以上的人共享其移动房屋。管理方不得向该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孙子女收取费用,但如果该护理或监督需求不明显或管理方已知晓,管理方可要求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书面确认。在本节中,“老年房主”指55岁或以上的房主。
(e)CA 民法 Code § 798.34(e) 本节所述的客人、同伴、住家护理人员或受老年房主照护的家庭成员,在园区内不享有任何居住权,且房主与客人、同伴、住家护理人员或受老年房主照护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任何协议,均不得改变管理方与房主之间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f)CA 民法 Code § 798.34(f) 本节所述的客人、同伴、住家护理人员或受老年房主照护的家庭成员违反移动房屋园区规则和条例的行为,应被视为房主违反规则和条例,并受第798.56节(d)款的约束。
(g)CA 民法 Code § 798.34(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客人、同伴、住家护理人员或受老年房主照护的家庭成员在移动房屋园区居住期间,管理方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监督或提供护理。

Section § 79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业主不能根据其直系亲属的人数而被收取额外费用。直系亲属包括业主本人、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

不得根据业主直系亲属的人数向其收取费用。在本条中,“直系亲属”仅限于业主本人、其配偶、他们的父母、他们的子女以及他们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

Section § 798.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业主不得向住户收取执行园区规则的费用。但是,如果住户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维护或清理其场地,管理方可以代为处理并收取合理费用。如果住户不遵守园区或安全规定,管理方也可以移除其个人物品,但需提前14天发出书面通知。住户必须支付这些移除和存储费用,但如果他们在60天内不认领物品,物品可能被视为遗弃。如果物品被出售,住户应在扣除费用后获得剩余款项。园区必须公平地执行规定,并且不能因为他们正在试图纠正的同一违规行为而终止某人的租赁。

(a)CA 民法 Code § 798.36(a) 业主不得因执行园区任何规章制度而被收取费用,除非管理方可就移动房屋所在土地和场地的维护或清理(如 (b) 款所述)收取合理费用,如果业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未能按照园区规章制度进行维护或清理。书面通知应说明需要纠正的具体状况,以及如果由管理方或其代理人提供服务,管理方将收取的费用估算。
(b)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6(b)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6(b)(1) 如果管理方真诚地认为,为使移动房屋所在土地和场地符合园区合理规章制度、或《移动房屋园区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的规定、或《加州法规》第25篇的规定,有必要移除业主或住户的个人财产,管理方可将该财产移至合理安全的存储设施。管理方应提供至少14天的书面通知,说明其移除个人财产的意图,包括对将被移除财产的描述。通知应包括证明移除合理性的规则、规章或法规,并应提供管理方将收取的费用估算。将被移除的财产不应包括移动房屋本身或其附属物或辅助结构。
(2)CA 民法 Code § 798.36(b)(2) 业主或住户应负责向管理方偿还移除和存储财产所产生的实际、合理费用(如有)。管理方为纠正与财产移除和存储相关的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这些费用,应被视为合理的附带服务费,并且如果按照 (3) 款所述的移除和存储费用未支付通知书已亲自送达业主,则可根据第798.56条 (e) 款收取。
(3)CA 民法 Code § 798.36(b)(3) 自财产被移至存储区域之日起七天内,管理方应向业主或住户提供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被移除财产的清单、可认领财产的地点,以及移除和存储费用应由住户或业主支付的通知。如果,在60天内,业主或住户未认领该财产,该财产应被视为已放弃,管理方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财产。业主或住户的存储费用责任不应超过60天。如果业主或住户认领了财产,但尚未向管理方偿还存储费用,管理方可在月度账单中列出这些费用,该账单应构成未支付通知,且这些费用将成为业主或住户的义务。如果住户或业主在60天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其放弃财产的意图,管理方可立即处置该财产,且不再产生进一步的存储费用。
(4)CA 民法 Code § 798.36(b)(4) 如果管理方选择通过出售或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且从出售或拍卖中获得的资金超过欠管理方的金额,管理方应在收到出售或拍卖资金之日起15天内将差额退还给业主或住户。退款应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寄送至业主或住户在园区内的地址,或通过亲自送达,并应包括一份账目清单,详细说明管理方为纠正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财产移除和存储费用,以及任何出售或拍卖所得的收益金额。如果财产的出售或拍卖所得少于管理方产生的费用,业主或住户应负责支付差额,且该金额应被视为合理的附带服务费,并且如果按照 (3) 款所述的移除和存储费用未支付通知书已亲自送达业主,则可根据第798.56条 (e) 款收取。如果管理方选择根据本条规定行事,则不得再根据第798.56条 (d) 款,基于本条所依据的具体违规行为终止租赁。在本条下的任何程序中,管理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执行行为是非歧视性、非选择性的。

Section § 798.37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移动房屋,您不能被收取额外的入住、安装或园林绿化费用,除非有特定的地方政府规定。任何费用必须直接与您自己的地块相关,而不是整个园区。尽管园区规定可以要求合理的维护或园林绿化,但他们不能强迫您为此目的从特定商家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

业主不得被收取作为租赁条件而产生的入住、安装、接驳或园林绿化费用,除非是地方政府条例或要求所规定的实际费用或成本,且该费用或成本直接与移动房屋所在具体地块的占用相关,而非作为整个移动房屋园区开发的一部分而产生。但是,合理的园林绿化和维护要求可以包含在园区规章制度中。管理方不得要求业主或潜在业主从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购买、租赁或租用用于园林绿化、改造或维护的商品或服务。

Section § 798.37

Explanation
在移动房屋公园里,公园管理方负责照管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树木,包括修剪、整枝和必要时的移除。如果房屋所有人发现危险,可以通知管理方,而关于安全问题的争议可能需要地方机构进行检查。管理方还负责维护他们安装的车道,而房屋所有人则负责维护自己安装的车道。房屋所有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种植新树。2001年之前签订的协议不受本法律影响,除非续订或延期;但2001年之后所有新的或更新的租赁协议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a)CA 民法 Code § 798.37(a)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租赁场地上的树木,在房屋所有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公园管理方认定该树木构成特定危险或健康与安全违规时,公园管理方应全权负责任何树木的修剪、整枝或移除及其相关费用。如果对该主张存在争议,公园管理方或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负责执行《移动房屋公园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的地方机构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该法案的行为。
(b)CA 民法 Code § 798.37(b)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公共区域的树木,公园管理方应全权负责任何树木的修剪、整枝或移除及其相关费用。
(c)CA 民法 Code § 798.37(c) 公园管理方应全权负责所有由公园管理方安装的车道的维护、修理、更换、铺设、密封以及与维护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车道和地基系统树根损坏的修理和移除。房屋所有人应负责房屋所有人安装的车道的维护、修理、更换、铺设、密封以及与维护相关的费用。如果房屋所有人的行为或违反其在规章制度下的责任导致车道损坏,房屋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前提是这些规章制度不与本节规定相抵触。
(d)CA 民法 Code § 798.37(d) 未经管理方书面许可,房屋所有人不得在移动房屋公园内种植树木。
(e)CA 民法 Code § 798.37(e) 本节不适用于修改2001年1月1日之前公园管理方与房屋所有人之间关于移动房屋公园内树木和车道维护责任的任何租赁协议条款,但任何续订或延期时,该租赁协议应受本节约束。本节无意废除2001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任何现有租赁协议或其他关于树木或车道的书面协议的内容。
(f)CA 民法 Code § 798.37(f) 本节仅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订或延期的租赁协议。
(g)CA 民法 Code § 798.37(g) 任何移动房屋公园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79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园区管理方不能对移动房屋主张法律权益,例如留置权或担保权益,除非业主和管理方双方都同意。如果达成此类协议,相关费用和付款必须与常规租金分开处理。

管理方不得取得位于园区内的移动房屋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除非是因执行任何法院判决而发出的程序所产生的权益,或经业主和管理方双方共同同意。与该义务相关的任何账单和付款应与当前租金分开处理。

Section § 798.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移动房屋公园保证金的相关规则。管理方只能在居民首次入住前要求保证金,且金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租金。在居民按时支付一年费用后,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如果保证金是在1989年之后收取的,管理方必须在30天内退还;如果是在1989年之前收取的,则在60天内退还。如果公园被出售,卖方必须确保保证金得到妥善处理。保证金无需产生利息,且违反这些规定不会影响房产所有权。

(a)CA 民法 Code § 798.39(a) 管理方只能在首次入住时或之前要求保证金,且保证金的金额或价值不得超过首次入住时收取的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金额,此金额不包括第一个月的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首次入住后向房主索要额外的保证金。
(b)CA 民法 Code § 798.39(b) 对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收取的全部保证金,在房主向管理方支付保证金后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或在移动房屋转售时(以较早者为准),若房主已在款项到期日期的五天内及时支付了所有租金、水电费和合理的各项服务费,则管理方应在收到房主的书面请求后,在及时支付的连续12个月期间结束或移动房屋转售之日起30天内,将保证金金额退还给房主。
(c)CA 民法 Code § 798.39(c) 对于1989年1月1日之前收取的全部保证金,在房主与管理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延期或续签时,以及在收到房主的书面请求后,若房主已在收到书面请求前的连续12个月期间内,在款项到期日期的五天内及时支付了所有租金、水电费和合理的各项服务费,则管理方应在60天内将保证金金额退还给房主。
(d)CA 民法 Code § 798.39(d) 对于1989年1月1日之前收取且未根据(c)款规定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如果移动房屋公园出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或实体,出售公园的业主应将相当于其持有的所有保证金的金额存入托管账户。卖方的托管指示应指示,在托管结束时,托管中由出售公园业主持有(包括托管期间)达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保证金,应支付给向出售公园业主支付了保证金,并且在托管结束前12个月期间内,在款项到期日期的五天内及时支付了所有租金、水电费和合理服务费的人员。
(e)CA 民法 Code § 798.39(e) 托管中由出售公园业主持有且无需根据(b)、(c)或(d)款规定支付的任何及所有保证金,应支付给出售或转让公园业主的权益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应承担本节中规定的与保证金相关的公园管理和所有权相同的义务。该支付可以通过托管中的借记出售公园业主和贷记出售公园业主的权益继承人来完成。
(f)CA 民法 Code § 798.39(f) 管理方无需将收取的任何保证金存入计息账户,也无需向房主提供所收取保证金的任何利息。
(g)CA 民法 Code § 798.39(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违反本节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性。

Section § 798.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方不得让房主支付旨在弥补管理方因违反某些法律而产生的罚款、处罚或赔偿费用的收费或租金上涨。这包括律师费等费用。如果管理公司过去曾被罚款,法院在决定租金上涨是否不公时,会考虑罚款发生的时间有多久。此外,199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试图将这些费用转嫁给房主的租赁协议将自动失效。但是,如果移动房屋所有者的行为导致了违规,则此规定可能不适用。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9(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39(a)(1) 管理方不得向房主收取或施加任何费用或租金上涨,该费用或租金上涨反映了管理方因违反本章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分第2.1章(自Section 18200起)而被法院或执法机构判处或裁定的任何罚款、没收、处罚、金钱赔偿或费用所产生的成本,包括管理方因此产生的任何律师费和诉讼费。
(2)CA 民法 Code § 798.39(a)(2)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8420 (b)款的规定,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者最初应负责的违规行为。
(b)CA 民法 Code § 798.39(b) 法院在确定房主是否已履行举证责任以证明该费用或租金上涨违反本条规定时,应考虑对管理方判处或裁定任何罚款、没收、处罚、金钱赔偿或费用的时间久远程度。
(c)CA 民法 Code § 798.39(c) 1995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签或修改的租赁协议中,任何允许收取反映管理方因违反本章规定而被判处的任何金钱赔偿成本的费用或租金上涨的条款,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