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a)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a)(1) 就本节而言,“废弃移动房屋”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移动房屋:
(A)CA 民法 Code § 798.61(a)(1)(A) 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内,且在过去60天内未向管理方支付场地租金。
(B)CA 民法 Code § 798.61(a)(1)(B) 处于无人居住状态。
(C)CA 民法 Code § 798.61(a)(1)(C) 合理的人会认为其已被废弃。
(D)CA 民法 Code § 798.61(a)(1)(D) 未永久固定在土地上。
(2)CA 民法 Code § 798.61(a)(2) 就本节而言:
(A)CA 民法 Code § 798.61(a)(2)(A) “移动房屋”应包括《车辆法典》第635节所定义的拖挂式房车,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节所定义的休闲车,如果该拖挂式房车或休闲车也符合第 (1) 款的要求,包括位于移动房屋园区内的任何场地,即使该场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5节位于单独指定区域。
(B)CA 民法 Code § 798.61(a)(2)(B) “废弃移动房屋”应包括因其全部或部分损毁而无法修复,导致无法居住的移动房屋,如果该移动房屋也符合第 (1) 款的要求。
(C)CA 民法 Code § 798.61(a)(2)(C) “处置”或“处理”应指将废弃移动房屋从移动房屋园区移走并销毁,使其无法用于任何目的,且将来不能作为移动房屋使用或符合使用条件。
(b)CA 民法 Code § 798.61(b) 在确定移动房屋园区内的移动房屋为废弃移动房屋后,管理方应在该移动房屋上张贴废弃认定通知,为期不少于30天,并应将通知副本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通过美国邮件寄送至房主最后已知地址,以及任何已知的注册所有者(如果与房主不同),以及任何已知的废弃移动房屋担保权益持有人。此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并要求回执。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c)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c)(1) 根据 (b) 款张贴通知30天或更长时间后,管理方可在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宣告该移动房屋为废弃。本款下的诉讼为有限民事案件。诉讼副本应通过在移动房屋上张贴副本,并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寄送至房主、任何已知的注册所有者以及任何已知对该移动房屋拥有备案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人士的最后已知地址,从而送达给这些人。
(2)CA 民法 Code § 798.61(c)(2) 根据 (f) 款处置废弃移动房屋,管理方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798.61(c)(2)(A)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将处置废弃移动房屋,因此不会寻求《税收与税务法典》第5832节规定的税务清关证明。
(B)CA 民法 Code § 798.61(c)(2)(B)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是否打算在处置废弃移动房屋之前出售其内部物品。
(C)CA 民法 Code § 798.61(c)(2)(C) 通过一等邮件寄送诉讼副本,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征收员,声明管理方将处置废弃移动房屋。
(D)CA 民法 Code § 798.61(c)(2)(D) 在诉讼中声明管理方打算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处置通知,并按照 (f) 款的要求完成处置程序。
(d)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d)(1) 对该诉讼的听证应优先于法院日程表上的其他事项。
(2)CA 民法 Code § 798.61(d)(2) 如果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以证据优势表明已满足废弃移动房屋的标准,且无任何一方在听证会上确立对该移动房屋的权益并支付所有逾期租金及其他费用,法院应作出废弃判决,确定申请人有权获得的费用金额,并判给申请人律师费和诉讼费。就本款而言,对移动房屋的权益应通过拥有移动房屋占有权或对移动房屋拥有担保或所有权权益的证据来确立。
(3)CA 民法 Code § 798.61(d)(3) 如果在邮件送达诉讼后15天内未提交答辩状,法院书记员可应申请人的请求录入缺席,并随即录入缺席判决。
(e)CA 民法 Code § 798.61(e) 为出售废弃移动房屋,管理方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e)(1)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e)(1)(A)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进入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完成物品清单,并将清单提交给法院。
(B)CA 民法 Code § 798.61(e)(1)(A)(B) 在此期间,管理方应根据本条规定,以与根据 (b) 款规定发出的弃置认定通知相同的方式,张贴并邮寄出售被弃置移动房屋及其物品的意向通知,并公布出售日期。管理方还应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官。
(C)CA 民法 Code § 798.61(e)(1)(A)(C) 在本条规定的被弃置移动房屋或其物品出售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拥有被弃置移动房屋占有权的人,在向管理方支付所有到期租金或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仓储费和法院判决的其他费用)后,可以领回并将其从场地移走。在收到此笔付款并根据本款规定将弃置移动房屋从场地移走后,管理方应立即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24.030 条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
(2)CA 民法 Code § 798.61(e)(2)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但不早于第 (1) 款规定的出售通知发出后 10 天,管理方可以对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其物品或两者进行公开出售。管理方可以参与竞拍,并有权以本条规定其应得的总金额抵扣其出价。出售所得款项应由管理方保留,但任何超出本条规定管理方应得金额的未认领款项,应被视为弃置财产,并应在出售日期起 30 天内支付给出售发生地县的财政部门。原屋主或任何其他所有者可在款项支付给县政府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县财务官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认领该未认领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县政府向索赔人支付了该未认领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则县政府及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对任何其他索赔人就已支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3)CA 民法 Code § 798.61(e)(3) 在出售日期起 30 天内,管理方应向法院提交出售所得款项的账目,以及款项的处置情况和根据第 (1) 款提交给法院的清单所列物品的处置情况。
(4)CA 民法 Code § 798.61(e)(4) 管理方应向被弃置移动房屋出售的购买者提供弃置判决书副本和出售证明,具体应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规定,该部门应在购买者在购买后 20 天内出示相关文件后,将被弃置移动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给购买者。该出售应将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且不附带任何先前权益,包括任何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116.1 条规定的针对被弃置移动房屋的留置权除外。
(f)CA 民法 Code § 798.61(f) 为处置被弃置的移动房屋,管理方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
(A)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进入被弃置的移动房屋,完成物品清单,并将清单提交给法院。
(B)CA 民法 Code § 798.61(f)(1)(A)(B)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10 天内,管理方应根据本条规定,以与根据 (b) 款规定发出的弃置认定通知相同的方式,张贴并邮寄处置被弃置移动房屋及其物品的意向通知,并公布处置日期。管理方还应通知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税务官。
(C)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C)
(i)Copy CA 民法 Code § 798.61(f)(1)(A)(C)(i) 在弃置判决作出后 30 天内,管理方应以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处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