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房屋居住法概述
Section § 798.3
本节从法律角度定义了“移动房屋”是什么。它是一种用于居住且可以在道路上移动的结构。传统上,它包括预制房屋,但不包括休闲车或商用拖车。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就本章而言,如果某些拖车或休闲车在特定日期之前停放在移动房屋公园内并用于居住,它们也可以被视为移动房屋。本定义不适用于休闲车公园内的车辆。
Section § 798.6
本法律将“园区”一词定义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规定,既可以是预制房屋社区,也可以是专门用于移动房屋的园区。
Section § 798.7
本法律解释了移动房屋公园空间中“新建”的定义。“新建”指的是1990年1月1日之后可供出租的空间,前提是这些空间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或入住证明。“新建移动房屋公园”指的是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获得运营许可证的新建移动房屋公园中的所有空间。
Section § 798.8
本法律将“租赁协议”定义为园区管理方与房主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在园区居住的规则。它还提到,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协议。
Section § 798.10
本节解释了移动房屋园区的'用途变更'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将园区或其部分用于除了出租供人居住的场地之外的目的。这不包括仅仅改变园区规则。'用途变更'可能是将园区转换为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例如将租赁空间改为公寓或出售单元。
Section § 798.12
移动房屋园区的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居住在特定场地,并将该空间用于安置移动房屋及其他相关结构。这还包括使用园区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Section § 798.13
Section § 798.14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该亲自交给移动房屋的业主,或者通过邮件寄到他们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地址。此外,每年2月1日之前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合并成一份通知,只要这份通知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