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8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说明本章应被称为《移动房屋居住法》。

Section § 798.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将遵循特定的定义,除非文本中的其他内容表明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798.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管理方”指的是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者,或经正式授权处理该公园租赁事宜的人。

Section § 798.3

Explanation

本节从法律角度定义了“移动房屋”是什么。它是一种用于居住且可以在道路上移动的结构。传统上,它包括预制房屋,但不包括休闲车或商用拖车。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就本章而言,如果某些拖车或休闲车在特定日期之前停放在移动房屋公园内并用于居住,它们也可以被视为移动房屋。本定义不适用于休闲车公园内的车辆。

(a)CA 民法 Code § 798.3(a) “移动房屋”是指为人类居住而设计,并根据《车辆法典》第35790条的许可,可在街道或公路上移动的结构。移动房屋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但除分项 (b) 另有规定外,不包括本法典第799.29条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所定义的休闲车,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1.8条所定义的商用拖车。
(b)CA 民法 Code § 798.3(b) 就本章而言,除第798.73条外,“移动房屋”还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所定义的所有类型的拖车和其他休闲车,但不包括房车、卡车露营车和露营拖车,如果符合以下第 (1) 或 (2) 款的居住标准,则这些车辆用于人类居住:
(1)CA 民法 Code § 798.3(b)(1) 该拖车或其他休闲车于1992年11月15日在公园内占用一个移动房屋场地,并签订了为期一个月或更长的租赁协议,且该拖车或其他休闲车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已在该公园内占用一个移动房屋场地。
(2)CA 民法 Code § 798.3(b)(2) 该拖车或其他休闲车自1992年11月15日或之后开始,在公园内连续占用一个移动房屋场地九个月或更长时间。
“移动房屋”不包括位于受第2.6章(自第799.20条起)管辖的休闲车公园内的拖车或其他休闲车。

Section § 7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移动房屋公园”定义为一处地方,其中有两个或更多场地被出租给供人们居住的移动房屋。

Section § 7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园区”一词定义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规定,既可以是预制房屋社区,也可以是专门用于移动房屋的园区。

“园区”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21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社区,或移动房屋园区。

Section § 79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移动房屋公园空间中“新建”的定义。“新建”指的是1990年1月1日之后可供出租的空间,前提是这些空间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或入住证明。“新建移动房屋公园”指的是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获得运营许可证的新建移动房屋公园中的所有空间。

(a)CA 民法 Code § 798.7(a) “新建”指在1990年1月1日之后最初用于出租的任何新建空间。移动房屋公园空间应在该空间由执行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1条或第18613条签发许可证或入住证明之日被视为“最初用于出租”。
(b)CA 民法 Code § 798.7(b) “新建移动房屋公园”指执行机构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为其签发运营许可证的新建移动房屋公园中包含的所有空间。

Section § 798.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租赁协议”定义为园区管理方与房主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在园区居住的规则。它还提到,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是指管理方与房主之间确立园区租赁条款和条件的协议。租赁合同即为租赁协议。

Section § 798.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移动房屋业主”是指通过租赁协议在房车公园租用场地的人。

“业主”是指根据租赁协议在移动房屋园区内拥有租赁权的人。

Section § 798.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移动房屋园区的'用途变更'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将园区或其部分用于除了出租供人居住的场地之外的目的。这不包括仅仅改变园区规则。'用途变更'可能是将园区转换为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例如将租赁空间改为公寓或出售单元。

“用途变更”是指将园区用于出租或供出租两个或以上移动房屋场地以容纳供人居住的移动房屋以外的目的,不包括园区规则或规章的采纳、修订或废止。用途变更可能影响整个园区或其任何部分。“用途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将园区或其任何部分变更为公寓、股份合作社、规划单元开发,或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其中园区内的空间将被出售。

Section § 798.11

Explanation
“居民”一词指的是任何合法居住在移动房屋里的人,无论他们是不是房主。

Section § 798.12

Explanation

移动房屋园区的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居住在特定场地,并将该空间用于安置移动房屋及其他相关结构。这还包括使用园区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使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场地,在该场地上安置、维护和居住移动房屋、场地改进设施和附属结构供人类居住,包括使用园区的服务和设施。

Section § 79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拥有、旨在为州雇员提供住房或为州雇员拥有的移动房屋提供空间的区域,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一辆私人拥有的移动房屋位于此类州雇员住房区域内,且租户是州雇员,那么州雇主在因任何原因终止租赁之前,必须提前至少60天通知。

Section § 79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该亲自交给移动房屋的业主,或者通过邮件寄到他们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地址。此外,每年2月1日之前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合并成一份通知,只要这份通知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a)CA 民法 Code § 798.14(a)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要求的所有通知应亲自送达给房主,或通过美国邮政寄送,邮资预付,寄往房主在移动房屋园区内的住址。
(b)CA 民法 Code § 798.14(b) 本章要求在每年2月1日之前送达的所有通知,可以合并为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发出通知所依据的各条款要求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