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40

Explanation
如果管理方想提高业主的租金,他们必须在涨租前至少30天提供书面通知。此通知还必须解释涨租的原因以及他们是如何计算出新金额的。

Section § 8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在加州某些县租赁浮动房屋泊位的人的租金上涨幅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年内租金上涨不得超过3%加上生活成本变化百分比,或5%(以较低者为准)。新租户可以被收取不同的起始租金,但必须遵守现有的租金限制规定。如果有人购买了浮动房屋并将其保留在同一泊位,其初始租金应与前任租户的租金保持一致。某些经济适用房情况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任何租金上涨都必须按规定通知,并且放弃本法律项下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2030年1月1日,且仅影响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马林县。

(a)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a)(1) 受 (b) 款约束,管理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不得将浮动房屋码头泊位租赁的总租金上涨超过3%加上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或5%(以较低者为准),以涨价生效日期前12个月内任何时间收取的最低总租金为基准。
(2)CA 民法 Code § 800.40(a)(2) 如果同一房主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维持租赁关系,该租赁的总租金在该12个月期间内不得分两次以上增加,但须遵守本款关于总租金上涨的其他限制。
(b)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b)(1) 对于新的租赁关系,如果前次租赁的房主未合法占有浮动房屋泊位,管理方可以设定不受 (a) 款约束的初始租金。但是,如果适用的地方机构或司法管辖区已通过一项限制新租赁允许租金的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则该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应适用。(a) 款应适用于初始租金确定后的后续上涨,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2)CA 民法 Code § 800.40(b)(2) 尽管有 (1) 项规定,如果购买符合“原地转让”的条件,管理方不得对购买浮动房屋的房主施加租金上涨,且初始租金应设定为前次租赁的租金。(a) 款应适用于初始租金确定后的后续上涨。
(c)CA 民法 Code § 800.40(c) 管理方应根据 (a) 款,按照第 800.40 节的规定,向每位房主提供任何租金上涨的通知。
(d)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d)
(a)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d)(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租赁关系:
(1)CA 民法 Code § 800.40(d)(1) 通过契约、与政府机构协议中的监管限制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的浮动房屋泊位,作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或受一项协议约束,该协议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提供住房补贴(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或可比联邦法规所定义)。
(2)CA 民法 Code § 800.40(d)(2) 受任何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约束的浮动房屋泊位,该条例、规则、法规或倡议措施将年租金上涨限制在低于 (a) 款规定的金额。
(e)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e)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e)(1) (A) 本节应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所有租金上涨。
(B)CA 民法 Code § 800.40(e)(1)(B) 本节应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2)CA 民法 Code § 800.40(e)(2) 如果管理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将租金上涨超过 (a) 款允许的金额,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A)CA 民法 Code § 800.40(e)(2)(A) 2023年1月1日的适用租金应为2022年1月1日的租金,加上 (a) 款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涨额。
(B)CA 民法 Code § 800.40(e)(2)(B) 管理方不对房主承担任何相应的租金超额支付责任。
(f)CA 民法 Code § 800.40(f) 放弃本节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因其违反公共政策。
(g)CA 民法 Code § 800.40(g)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800.40(g)(1) “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指旧金山-奥克兰-海沃德都会区的CPI-U,或任何后续都会区指数。
(2)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g)(2)
(A)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g)(2)(A) “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指适用的CPI-U的百分比变化,如 (1) 项所述,并根据本项 (B) 分项计算。
(B)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
(i)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i) 对于在任何日历年8月1日之前生效的租金上涨,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i)(I) 百分比变化应为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4月和该年前一年的4月公布金额的百分比变化。
(II) 如果适用地理区域在4月没有公布金额,则百分比变化应为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3月和该年前一年的3月公布金额的百分比变化。
(ii)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i)(ii) 对于在任何日历年8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租金上涨,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i)(ii)(I) 百分比变化应为该日历年的4月和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4月公布金额的百分比变化。
(II) 如果适用地理区域在四月没有公布金额,则百分比变化应为该日历年三月和紧接前一日历年三月公布金额的百分比变化。
(iii)CA 民法 Code § 800.40(g)(2)(A)(B)(i)(iii) 百分比变化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
(3)CA 民法 Code § 800.40(g)(3) “原地转让”指浮动房屋由一名房主转让给后续房主,并停泊在同一泊位的出售行为。
(h)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h)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40(h)(1)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地方政府制定或维持一项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的权力,该措施规定了租金或新租赁的租金费率的最高金额,包括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通过的任何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但是,如果地方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允许新租赁的租金费率或租金费率增长高于(a)款规定的,则本节适用。
(2)CA 民法 Code § 800.40(h)(2) 本节无意表达任何关于由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通过的规范租金增长的法令、规则、条例或倡议措施所施加的适当的、允许的租金费率增长限制的政策。
(i)CA 民法 Code § 800.40(i) 本节仅适用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马林县的浮动房屋码头。
(j)CA 民法 Code § 800.40(j)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800.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房屋,您只需支付租金、水电费以及您实际使用的任何合理额外服务。签订一年或更短期限的浮动房屋泊位租赁协议,您不能被收取费用,除非您与管理方同意支付一年以上期限的费用。

房主不得被收取除租金、水电费以及实际提供的服务的附带合理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
房主不得因签订浮动房屋泊位的租赁协议而被收取费用,该协议的期限为 (1) 12个月,或 (2) 房主和管理方双方共同同意的较短期限。如果租赁协议的期限超过一年,并且该费用经房主和管理方双方共同同意,则可以收取费用。

Section § 800.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您无需支付租赁协议中未提及的任何服务费用,除非管理方在开始向您收费前至少 (60) 天给您书面通知。

Section § 800.43

Explanation

如果您住在浮动房屋码头,除非码头提供专门的宠物服务或设施,否则您无需额外支付饲养宠物的费用。如果他们确实提供此类便利设施,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公平反映这些服务的成本,并考虑在那里饲养的宠物数量。

业主不得因在浮动房屋码头饲养宠物而被收取费用,除非管理方实际提供专门的宠物设施或服务。如果管理方维护专门的宠物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应与设施或服务的维护成本以及浮动房屋码头内饲养的宠物数量合理相关。

Section § 800.4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艘浮动房屋,对于连续停留时间少于20天或一年内累计少于30天的访客,您不能被收取费用。您也无需登记此类访客。如果您独自居住并希望与另一个人共享您的浮动房屋,您可以这样做,且管理方不得收取费用。此人被视为您的访客,并且他们必须遵守码头的规定。然而,您与此访客之间的任何协议不会改变您与码头之间的租赁条款。

Section § 8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业主不能仅仅因为家庭成员多而被收取额外费用。这里的“直系亲属”指的是业主本人、他们的配偶、他们的父母和他们的孩子。

业主不得因其直系亲属的人数而被收取费用。在本条中,“直系亲属”包括业主及其配偶、他们的父母和他们的子女。

Section § 800.4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码头拥有一个浮动房屋,当码头执行其规定时,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Section § 800.4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房主在搬入浮动房屋码头时,不得被收取额外的入场费、安装费、接驳费或景观美化费,除非这是当地法律对其特定泊位所要求的费用。码头可以制定景观美化规定,但居民不能被迫从管理方指定的特定供应商处购买服务或商品。

除非房主以书面形式明确向管理方请求该服务,否则不得向房主收取作为租赁条件之一的入场费、安装费、接驳费或景观美化费,但地方政府条例或要求所规定的实际费用或成本除外,该费用或成本须与浮动房屋所在特定泊位的占用直接相关,且并非作为整个浮动房屋码头开发的一部分而产生。然而,合理的景观美化和维护要求可以纳入浮动房屋码头的规章制度中。管理方不得要求房主或潜在房主从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购买、租赁或租用景观美化商品或服务。

Section § 800.48

Explanation
如果管理公司同时使用总表和独立分表向业主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则必须在每张账单上清晰列明公用事业费用明细。他们还必须在显眼位置展示当前的公用事业费率,供业主查看。

Section § 80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浮动房屋的押金,规定管理方只能在有人入住前收取最多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押金。之后不能再要求更多。如果房主连续12个月及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和各项费用,或者出售了浮动房屋,他们可以要求退还押金,并且应该在30天内收到。如果新业主接管码头,他们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管理方无需将押金存入计息账户,并且这些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押金。

(a)CA 民法 Code § 800.49(a) 管理方只能在初次入住时或之前要求收取保证金,且保证金的金额或价值不得超过租赁开始时收取的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金额,此外还可收取第一个月的租金。在初次入住后,绝不得向房主索取额外的保证金。
(b)CA 民法 Code § 800.49(b) 在房主于款项到期日后的五天内,向管理方及时支付了管理方收取保证金后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的所有租金、水电费和合理的各项服务费,或在浮动房屋转售时(以较早者为准),管理方应在收到房主的书面请求后,在及时支付的连续十二个月期间结束或浮动房屋转售之日后的30天内,向房主退还保证金金额。
(c)CA 民法 Code § 800.49(c) 如果浮动房屋码头的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或实体,则权益继承人应承担本节所载的关于保证金的管理方相同义务。
(d)CA 民法 Code § 800.49(d) 管理方无需将收取的任何保证金存入计息账户,也无需向房主支付所收保证金的任何利息。
(e)CA 民法 Code § 800.49(e) 本节适用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收取的全部保证金。

Section § 800.50

Explanation
浮动房屋码头的管理方不能对浮动房屋拥有法律主张,例如留置权或担保权益,除非是为了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业主和管理方双方已同意。与此协议相关的付款必须与正常租金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