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房屋居住法规章制度
Section § 800.31
在浮动房屋码头,如果屋主同意,规则可以随时更改。如果屋主不同意,则必须提前至少六个月收到关于变更的书面通知。对于新屋主,如果在他们入住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们这些变更,则视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800.32
浮动房屋码头的管理方未经您的书面许可,不得进入您的浮动房屋,并且您可以随时撤回该许可。但是,他们可以进入您房屋所在的区域,以修复危险问题或维护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前提是他们这样做是合理的且不会打扰您。在紧急情况下或如果您已遗弃房屋,他们可以未经许可进入。
Section § 800.33
浮动房屋码头的管理方必须告知现有和潜在的浮动房屋业主几项重要信息:码头所持有的分区或使用许可证的类型,这些许可证是否有到期或续期日期,以及管理方所持有的任何租赁合同的期限。如果这些许可证或租赁合同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业主的变化(例如租赁终止或分区变更),管理方必须在变更发生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相关人员。潜在业主应在他们开始租赁前收到此通知。
Section § 800.35
浮动房屋码头管理方可以进入他们拥有的浮动房屋,但仅在获得承租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除非发生紧急情况、给予合理通知进行维修、房屋被遗弃或根据法院命令。对于码头不拥有的房屋,他们需要事先书面同意,但例外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房屋被遗弃或法院命令。
Section § 800.36
本法律规定了当房屋所有人似乎遗弃了码头中的浮动房屋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租金连续45天未付,且码头认为房屋已被遗弃,码头可以发出书面遗弃认定通知。如果房屋所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前回复,声明他们打算保留房屋并提供用于法律通知的地址,则该浮动房屋将被视为遗弃,租赁协议终止。但是,如果房屋所有人能证明租金并未连续拖欠45天,或者他们已告知码头会保留房屋,他们就可以对这种遗弃认定提出异议。码头始终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或搬离,这与遗弃程序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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