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只能因管理方提出的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而终止:
(a)CA 民法 Code § 800.71(a) 船屋业主或住户在收到相关政府机构发出的不合规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守与船屋相关的地方法规、州法律或规章。
(b)CA 民法 Code § 800.71(b) 船屋业主或住户在船屋码头场所内的行为,对其他船屋业主或住户造成实质性骚扰。
(c)CA 民法 Code § 800.71(c) 船屋业主或住户未能遵守租赁协议或其任何修订中规定的船屋码头合理规则或规章。管理方不得对船屋业主转租其船屋的权利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船屋业主或住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构成未能遵守合理规则或规章,除非管理方已向船屋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涉嫌违反规则或规章,且船屋业主或住户未能在七日内遵守该规则或规章。但是,如果船屋业主在船屋业主或住户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后的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关于涉嫌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的书面通知,则后续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时无需再发出书面通知。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管理方证明规则或规章确已被违反的义务。
(d)Copy CA 民法 Code § 800.7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71(d)(1) 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合理的附带服务费;如果到期金额自到期日起至少五天未支付,并且,船屋业主应在该五天期限之后收到一份三日书面通知,要求支付到期金额或腾空租赁房屋。该三日书面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给船屋业主。该通知可与终止租赁所需的60天通知同时发出。
船屋业主在三日通知期届满前支付款项,应弥补本款项下的违约。
(2)CA 民法 Code § 800.71(2) 但是,如果船屋业主在过去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要求支付到期金额或腾空租赁房屋的三日通知,则后续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合理附带服务费时,无需再发出书面三日通知。
(3)CA 民法 Code § 800.71(3) 如果不是船屋业主,由法定所有人、任何次级留置权人或注册所有人代表船屋业主,在根据第800.70条(b)款规定向法定所有人、每个次级留置权人和注册所有人邮寄通知后30个日历日届满前支付款项,应弥补本款项下关于该支付的违约。
(4)CA 民法 Code § 800.71(4) 船屋业主应继续承担直至租赁房屋腾空为止的所有到期款项的责任。
(5)CA 民法 Code § 800.71(5) 如果不是船屋业主,由法定所有人、任何次级留置权人或注册所有人按照本款规定弥补租金、水电费或合理附带服务费的违约,在12个月内不得行使超过两次。
(e)CA 民法 Code § 800.71(e) 船屋码头被征用。
(f)CA 民法 Code § 800.71(f) 船屋码头或其任何部分的用途变更,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民法 Code § 800.71(f)(1) 管理方至少提前60天向船屋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管理方将向地方政府委员会、委员会或机构申请船屋码头用途变更的许可。
(2)CA 民法 Code § 800.71(f)(2) 在所有要求的用途变更许可获得地方政府委员会、委员会或机构批准后,管理方应向船屋业主发出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书面租赁终止通知。
如果用途变更不需要地方政府许可,则应在管理方确定将发生用途变更之前12个月或更长时间发出通知。管理方应在通知中详细披露和描述用途变更的性质。
(3)CA 民法 Code § 800.71(3) 管理方在每位拟议船屋业主租赁开始之前,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管理方正在向地方政府机构申请用途变更,或用途变更申请已获批准。
(4)CA 民法 Code § 800.71(4) 如果拟议的变更实际发生,则应遵守本节和第800.72节中规定的租赁终止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