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移动浮动房屋成本高昂,可能造成损坏,而且寻找新的泊位也很困难。由于这些挑战,浮动房屋所有者获得了免受不公平驱逐的特殊保护。码头管理方只能出于法律中列明的特定原因终止或拒绝续签租赁。如果他们希望房主搬走浮动房屋,必须提前至少60天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还应在10天内,根据列出的地址,发送给浮动房屋的任何合法所有者、次级留置权人或注册所有者。

(a)CA 民法 Code § 800.7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鉴于移动浮动房屋的高昂成本、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害、与浮动房屋安装相关的要求以及当前政府限制浮动房屋泊位可用性的政策,居住在浮动房屋码头内的浮动房屋所有者有必要获得本章规定提供的、免受实际或推定驱逐的独特保护。
(b)CA 民法 Code § 800.70(b) 管理方不得终止或拒绝续签租赁,除非出于本条规定的原因,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向房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不少于60天内将浮动房屋从浮动房屋码头移走,该期限应在通知中注明。该通知的副本应在向房主发出通知后10天内,通过美国邮件寄送给《健康与安全法》第18005.8条定义的合法所有者、《健康与安全法》第18005.3条定义的每一位次级留置权人,以及浮动房屋的注册所有者(如果不是房主本人),寄往《健康与安全法》第18091.5条规定的注册卡上列明的合法所有者、每一位次级留置权人和注册所有者的地址。

Section § 800.71

Explanation

船屋码头管理方可以终止租赁关系,原因包括不遵守地方法律、造成实质性骚扰、不遵守码头规定或未按时支付租金。业主必须收到问题通知并有机会纠正,但重复违规或逾期付款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如果业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到期日几天内付款,可能会被要求搬离。由他人代表业主付款可以解决问题,但每年仅限两次。如果码头被征用或改变用途,租赁关系也可能终止,租户将收到重要通知。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双方并确保清晰的沟通。

租赁关系只能因管理方提出的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而终止:
(a)CA 民法 Code § 800.71(a) 船屋业主或住户在收到相关政府机构发出的不合规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守与船屋相关的地方法规、州法律或规章。
(b)CA 民法 Code § 800.71(b) 船屋业主或住户在船屋码头场所内的行为,对其他船屋业主或住户造成实质性骚扰。
(c)CA 民法 Code § 800.71(c) 船屋业主或住户未能遵守租赁协议或其任何修订中规定的船屋码头合理规则或规章。管理方不得对船屋业主转租其船屋的权利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船屋业主或住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构成未能遵守合理规则或规章,除非管理方已向船屋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涉嫌违反规则或规章,且船屋业主或住户未能在七日内遵守该规则或规章。但是,如果船屋业主在船屋业主或住户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后的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关于涉嫌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的书面通知,则后续违反同一规则或规章时无需再发出书面通知。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管理方证明规则或规章确已被违反的义务。
(d)Copy CA 民法 Code § 800.71(d)
(1)Copy CA 民法 Code § 800.71(d)(1) 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合理的附带服务费;如果到期金额自到期日起至少五天未支付,并且,船屋业主应在该五天期限之后收到一份三日书面通知,要求支付到期金额或腾空租赁房屋。该三日书面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给船屋业主。该通知可与终止租赁所需的60天通知同时发出。
船屋业主在三日通知期届满前支付款项,应弥补本款项下的违约。
(2)CA 民法 Code § 800.71(2) 但是,如果船屋业主在过去12个月内已三次或三次以上收到要求支付到期金额或腾空租赁房屋的三日通知,则后续未支付租金、水电费或合理附带服务费时,无需再发出书面三日通知。
(3)CA 民法 Code § 800.71(3) 如果不是船屋业主,由法定所有人、任何次级留置权人或注册所有人代表船屋业主,在根据第800.70条(b)款规定向法定所有人、每个次级留置权人和注册所有人邮寄通知后30个日历日届满前支付款项,应弥补本款项下关于该支付的违约。
(4)CA 民法 Code § 800.71(4) 船屋业主应继续承担直至租赁房屋腾空为止的所有到期款项的责任。
(5)CA 民法 Code § 800.71(5) 如果不是船屋业主,由法定所有人、任何次级留置权人或注册所有人按照本款规定弥补租金、水电费或合理附带服务费的违约,在12个月内不得行使超过两次。
(e)CA 民法 Code § 800.71(e) 船屋码头被征用。
(f)CA 民法 Code § 800.71(f) 船屋码头或其任何部分的用途变更,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民法 Code § 800.71(f)(1) 管理方至少提前60天向船屋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管理方将向地方政府委员会、委员会或机构申请船屋码头用途变更的许可。
(2)CA 民法 Code § 800.71(f)(2) 在所有要求的用途变更许可获得地方政府委员会、委员会或机构批准后,管理方应向船屋业主发出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书面租赁终止通知。
如果用途变更不需要地方政府许可,则应在管理方确定将发生用途变更之前12个月或更长时间发出通知。管理方应在通知中详细披露和描述用途变更的性质。
(3)CA 民法 Code § 800.71(3) 管理方在每位拟议船屋业主租赁开始之前,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管理方正在向地方政府机构申请用途变更,或用途变更申请已获批准。
(4)CA 民法 Code § 800.71(4) 如果拟议的变更实际发生,则应遵守本节和第800.72节中规定的租赁终止通知要求。

Section § 800.7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想要终止某事(例如合同),他们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解释原因。解释需要包含关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涉及人员的具体细节。仅仅引用法律条文或章节编号是不够的。

Section § 80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仅仅为了给从码头所有者或其代理人那里购买浮动房屋的人腾出空间而终止某人的租约。

Section § 800.7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并计划搬离,您需要在离开前至少60天书面告知管理方。

业主在腾空其租赁房屋之前,应提前不少于60天向管理方发出书面通知。

Section § 8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本条文中的规定不会改变或干扰《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章中详细规定的权利和程序,除非这些章节明确规定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