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9.2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一系列与居住在休闲车公园相关的法律的官方名称;它被称为《休闲车公园居住法》。

Section § 799.21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章中给出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余内容,除非文本中有明确规定暗示其他解释。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Section § 799.22

Explanation

“违约住户”是指在公园住宿的人,他们要么没有支付住宿费用,要么没有遵守公园在入住时提供的合理书面规定和指南。

“违约住户”指未支付其在公园内住宿费用的住户,或未能遵守在登记时提供给该住户的公园合理书面规章制度的住户。

Section § 799.23

Explanation

园区内的“违约住户”是指未支付住宿费用、违反园区书面规定,或违反某些特定法规的人。

“违约住户”指未支付其在园区内居住费用,未遵守在注册时或其在园区居住期间提供给住户的园区合理书面规章制度,或违反第5条(从第799.70节开始)所载任何规定的住户。

Section § 79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违约承租人”定义为未支付其在公园内住宿费用,或未遵守在登记时或住宿期间提供给他们的公园合理书面规定的个人。

“违约承租人”指未支付其在公园内居住费用,或未遵守在登记时或在其在公园内居住期间提供给该承租人的公园合理书面规定和规章的承租人。

Section § 79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宾客”定义为合法居住在公园内休闲车里的人,但不被视为占用人、承租人或住户。实际的占用人、承租人或住户对其宾客的任何行为负责。

“宾客”指合法占用位于公园内的休闲车,但不是占用人、承租人或住户的人。占用人、承租人或住户应对其宾客的行为负责。

Section § 799.2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房车公园的“管理方”指所有者,或经所有者授权处理公园相关事宜的人。

“管理方”指房车公园的所有者,或经授权代表其处理与该公园相关事宜的代理人或代表。

Section § 79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当提及休闲车公园中的“占用”或“居住”行为时,指的是某人实际使用或居住在该公园内某个位置的时间。

Section § 799.28

Explanation
本节将“占用人”定义为拥有或操作休闲车并在公园场地停留30天或更短时间的人。

Section § 799.29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休闲车”的定义要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里的说明来。

Section § 799.3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房车公园”或简称“公园”一词的定义参照另一部法律,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62.39条中的定义。

“房车公园”或“公园”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62.39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79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居民”定义为在停车场地居住至少九个月的任何租户。

“居民”指在一个园区内占用一个地块达九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租户。

Section § 79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租户”定义为拥有或运营休闲车,并在公园内连续停留超过30天的人。

“租户”指拥有或经营休闲车,并在公园内占用一个地块连续超过30天的所有人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