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产生的随意租赁或其他任意占有,房东均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通知中指明的不少于30天期限内迁出房屋,从而终止该租赁或占有。
不动产权益地产权益的终止
Section § 789
如果你租住的房屋或其他临时居住安排没有固定的截止日期,你的房东可以通过给你书面通知来终止这种安排。这个通知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并给你至少30天的时间搬走。
随意租赁 终止租赁 书面通知
Section § 789.3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不得故意切断水、电等基本服务,或阻止租客进入租赁物业,以迫使租客搬离。它还禁止房东未经允许拿走租客的财物。如果房东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租客也可以请求法院制止房东的行为。如果租客胜诉,还可以获得律师费。这些规定不阻止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的合法驱逐。
(a)CA 民法 Code § 789.3(a) 房东不得意图终止租客用作其住所的物业的任何租赁、其他租赁关系或任意租赁权(无论如何设立),而故意直接或间接导致提供给租客的任何公用事业服务中断或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水、暖气、照明、电力、燃气、电话、电梯或制冷,无论该公用事业服务是否在房东的控制之下。
(b)CA 民法 Code § 789.3(b) 此外,房东不得意图终止租客用作其住所的物业的任何租赁、其他租赁关系或任意租赁权(无论如何设立),而故意:
(1)CA 民法 Code § 789.3(b)(1) 通过更换门锁、使用车轮锁或任何其他类似方法或装置,阻止租客合理进入物业;
(2)CA 民法 Code § 789.3(b)(2) 拆除外门或窗户;或
(3)CA 民法 Code § 789.3(b)(3) 未经租客事先书面同意,从房屋中移走租客的个人财产、家具或任何其他物品,除非根据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自第1980条起)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适当的法律机构合法驱逐租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也不适用于第1940条(b)款所定义的占用。
(c)CA 民法 Code § 789.3(c) 任何违反本条的房东,应在民事诉讼中对租客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1)CA 民法 Code § 789.3(c)(1) 租客的实际损害。
(2)CA 民法 Code § 789.3(c)(2) 房东违反本条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金额不超过一百美元($100)。在确定该赔偿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司法公正可能要求的此类证据;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每次独立的诉因的赔偿金额不得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随后或重复的违规行为,如果不是与最初违规行为同时发生的,应被视为独立的诉因,并应获得单独的损害赔偿。
(d)CA 民法 Code § 789.3(d) 在(c)款下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应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在任何此类诉讼中,租客可以寻求适当的禁令救济,以防止在诉讼期间持续或进一步违反本条规定。本条规定的救济并非排他性的,不应阻止租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寻求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救济。
租客权利 公用事业服务中断 房东限制
Section § 790
房东向租客发出适当通知,并且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已过之后,房东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收回其房产。
在该通知送达后,且该通知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但不得在此之前,房东可以重新进入,或依法采取行动收回占有权。
房东通知期限 房东收回房产 法律行动收回占有
Section § 791
本法律规定,如果财产所有者(授予人或出租人)根据合同有权收回其财产,他们可以在发出三天通知后这样做。但是,如果租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租期,并且该协议是根据《民法典》第1946条终止的,则无需通知。
凡授予人或出租人在任何授予、租赁或其他方式中被赋予回收权时,该回收权可在权利产生后随时行使,但须提前三天通知,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和第1162条的规定;然而,在不动产租赁期限未由当事人约定明确,且该租赁是根据《民法典》第1946条的规定终止的情况下,则无需该三天通知。
回收权 授予人 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