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815.2(a) 保护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权益,为第815.1条所述目的,通过本州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任何合法方式,自愿设立并可全部或部分自由转让。
(b)CA 民法 Code § 815.2(b) 保护地役权应为永久存续。
(c)CA 民法 Code § 815.2(c) 保护地役权不应被视为具有人身性质,且尽管其可能具有消极性质,仍应构成一项不动产权益。
(d)CA 民法 Code § 815.2(d) 保护地役权的具体特征应为设立或转让该地役权的文书中所授予或规定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