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5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保持土地的自然或未改变状态对加州环境非常重要。它还指出,支持将保育地役权自愿转让给非营利组织对公众有益。

Section § 815.1

Explanation
“保育地役权”是土地所有者设定的一种协议或条件,通常在契约或遗嘱等法律文件中体现,旨在使土地保持其自然或原始状态。即使土地未来转手,此限制仍然有效。其目的是保护土地的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地或开放空间特征。

Section § 8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护地役权”,这是一种关于土地如何使用的协议。它们旨在永久有效,并且可以像其他任何财产权益一样进行转让。尽管它们可能会限制在财产上可以做什么,但它们仍然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益。允许或限制的具体条款会在设立地役权的文件中详细说明。

(a)CA 民法 Code § 815.2(a) 保护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权益,为第815.1条所述目的,通过本州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任何合法方式,自愿设立并可全部或部分自由转让。
(b)CA 民法 Code § 815.2(b) 保护地役权应为永久存续。
(c)CA 民法 Code § 815.2(c) 保护地役权不应被视为具有人身性质,且尽管其可能具有消极性质,仍应构成一项不动产权益。
(d)CA 民法 Code § 815.2(d) 保护地役权的具体特征应为设立或转让该地役权的文书中所授予或规定的特征。

Section § 8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可以持有保护地役权。这些地役权只能由特定实体持有:根据联邦税法认可的、专注于土地保护的非营利组织;像市或县这样的政府机构,前提是它们被允许持有土地所有权,并且不将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许可的强制要求;以及为了保护文化和历史遗址的原住民部落。这些地役权必须是自愿授予的。

Section § 815.4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当某人设立地役权(即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时,任何未明确转让出去的权利仍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原土地所有者仍可以不干扰地役权或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方式使用该土地。

Section § 815.5

Explanation

如果你设立、转让或转移保育地役权,你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这份文件。这份记录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登记法律。

设立、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保育地役权的文书,应当在土地全部或部分所在的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且此类文书在所有方面均应遵守登记法律。

Section § 8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保育地役权(一种保护土地的限制)即使没有传统的合同关系或对特定土地的直接利益,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有人威胁或违反保育地役权的条款,法院可以通过禁令阻止他们或强制执行该地役权。除了阻止违规行为外,地役权持有人还可以就损害寻求金钱赔偿,其中会考虑对土地的风景、美学或环境价值造成的损害。法院还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815.7(a) 任何保育地役权不得因缺乏合同相对性、缺乏对特定土地的利益,或因未在设立该地役权的文件中明示其随土地流转而不可强制执行。
(b)CA 民法 Code § 815.7(b) 对保育地役权的实际或威胁性损害或减损,或实际或威胁性违反其条款的行为,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由授予人或地役权所有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通过禁令救济予以禁止或限制,或强制执行该地役权旨在保护的权益。
(c)CA 民法 Code § 815.7(c) 除禁令救济外,保育地役权持有人有权就对该地役权或其所保护权益的任何损害,或就违反该地役权条款的行为,获得金钱赔偿。在评估此类损害赔偿时,除恢复原状的费用和损害赔偿法中的其他一般规则外,还可考虑受地役权约束的不动产的风景、美学或环境价值的损失。
(d)CA 民法 Code § 815.7(d) 法院可将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给本条授权的任何诉讼中的胜诉方。

Section § 815.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凌驾或干涉允许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以类似于保育地役权的方式拥有土地的任何法律。这些法律包括《政府法典》和《税收和税务法典》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Section § 8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授予一项保护地役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土地免受开发或破坏的限制)时,根据另一项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它被视为一项可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本章授予的保护地役权,就《税收和税法典》第402.1条而言,构成一项可强制执行的限制。

Section § 8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应被广泛解释,以实现第815条中阐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