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组建的公司,除遵守可能适用的第817.1条外,还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817(a) 该公司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817(a)(1) 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5110条起)的规定,组建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2)CA 民法 Code § 817(a)(2) 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该信托规定在信托终止时将财产分配用于公共或慈善目的。
(3)CA 民法 Code § 817(a)(3) 持有房地产所有权,但须遵守在公司解散时将导致产权归还给公共或慈善实体的条件。
(4)CA 民法 Code § 817(a)(4) 持有至少20年期限的租赁权益,条件是公司持续符合本节规定,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产权归还给公共实体或慈善公司。
(b)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
(1)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1) 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购买和出售不再是永久居民的住户所有者的股票或会员权益,其转让价值不得超过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金额,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民法 Code § 817(b)(1)(A) 相关单元的第一位入住者为会员资格或股份支付的对价,如公司账簿所示。
(B)CA 民法 Code § 817(b)(1)(B) 经公司董事会事先批准,由会员或前会员出资安装的任何改进设施的价值,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C)CA 民法 Code § 817(b)(1)(C) 累计单利、可能基于生活成本指数、收入指数或市场利率指数的通货膨胀津贴,或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中规定的复利。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应适用累计单利。根据本款增加的任何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单元的第一位入住者为会员资格或股份支付的对价的每年10%的增幅。
(2)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2)
(A)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2)(A) 除分段(B)另有规定外,为返还转让价值之目的,以下两项均被禁止:
(i)CA 民法 Code § 817(b)(2)(A)(i) 董事会在成员仍是成员期间,向其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值。
(ii)CA 民法 Code § 817(b)(2)(A)(ii) 现有成员接受返还其全部或部分转让价值。
(B)CA 民法 Code § 817(b)(2)(A)(B) 如果现有成员在合作社内部从最初定价较高的单元类别搬迁到定价较低的不同单元类别,董事会可以向现有成员返还其转让价值,且现有成员可以接受返还。
(c)CA 民法 Code § 817(c) 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董事会以不超过为该单元支付的“转让价值”的价格,将根据分段(b)规定购买的股票或会员权益出售给新的成员住户或居民股东。
(d)CA 民法 Code § 817(d) “公司股权”,定义为公司房地产当前公平市场价值超出所有股份或会员权益当前转让价值总和的部分,并减去公司整体房地产上未偿还抵押贷款的本金余额,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1)CA 民法 Code § 817(d)(1) 只要任何此类抵押贷款仍未偿还,公司股权不得用于向成员分配,而只能用于以下目的,且仅限于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并受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规定和限制:
(A)CA 民法 Code § 817(d)(1)(A) 用于公司的利益或房地产的改进。
(B)CA 民法 Code § 817(d)(1)(B) 通过收购额外房地产来扩大公司。
(C)CA 民法 Code § 817(d)(1)(C) 用于公共利益或慈善目的。
(2)CA 民法 Code § 817(d)(2) 在财产出售、公司解散或发生要求终止信托或房地产所有权归还的条件时,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或信托或所有权条件要求,在扣除未偿还抵押贷款和留置权后,将公司股权支付或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以会员权益或股份的转让价值为基础,用于公共或慈善目的。
(e)CA 民法 Code § 817(e) 章程细则和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住户所有者成员或股东的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