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它概述了相关要求,例如必须组建为非营利组织,或在特定条件下持有房产所有权。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必须控制会员资格和股票的买卖,将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必须允许住房合作社将其“公司股权”用于改进、收购或公共目的。修改章程细则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则需要获得绝大多数成员的投票同意。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组建的公司,除遵守可能适用的第817.1条外,还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817(a) 该公司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法 Code § 817(a)(1) 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5110条起)的规定,组建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2)CA 民法 Code § 817(a)(2) 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该信托规定在信托终止时将财产分配用于公共或慈善目的。
(3)CA 民法 Code § 817(a)(3) 持有房地产所有权,但须遵守在公司解散时将导致产权归还给公共或慈善实体的条件。
(4)CA 民法 Code § 817(a)(4) 持有至少20年期限的租赁权益,条件是公司持续符合本节规定,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产权归还给公共实体或慈善公司。
(b)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
(1)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1) 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购买和出售不再是永久居民的住户所有者的股票或会员权益,其转让价值不得超过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金额,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民法 Code § 817(b)(1)(A) 相关单元的第一位入住者为会员资格或股份支付的对价,如公司账簿所示。
(B)CA 民法 Code § 817(b)(1)(B) 经公司董事会事先批准,由会员或前会员出资安装的任何改进设施的价值,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C)CA 民法 Code § 817(b)(1)(C) 累计单利、可能基于生活成本指数、收入指数或市场利率指数的通货膨胀津贴,或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中规定的复利。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应适用累计单利。根据本款增加的任何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单元的第一位入住者为会员资格或股份支付的对价的每年10%的增幅。
(2)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2)
(A)Copy CA 民法 Code § 817(b)(2)(A) 除分段(B)另有规定外,为返还转让价值之目的,以下两项均被禁止:
(i)CA 民法 Code § 817(b)(2)(A)(i) 董事会在成员仍是成员期间,向其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值。
(ii)CA 民法 Code § 817(b)(2)(A)(ii) 现有成员接受返还其全部或部分转让价值。
(B)CA 民法 Code § 817(b)(2)(A)(B) 如果现有成员在合作社内部从最初定价较高的单元类别搬迁到定价较低的不同单元类别,董事会可以向现有成员返还其转让价值,且现有成员可以接受返还。
(c)CA 民法 Code § 817(c) 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董事会以不超过为该单元支付的“转让价值”的价格,将根据分段(b)规定购买的股票或会员权益出售给新的成员住户或居民股东。
(d)CA 民法 Code § 817(d) “公司股权”,定义为公司房地产当前公平市场价值超出所有股份或会员权益当前转让价值总和的部分,并减去公司整体房地产上未偿还抵押贷款的本金余额,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1)CA 民法 Code § 817(d)(1) 只要任何此类抵押贷款仍未偿还,公司股权不得用于向成员分配,而只能用于以下目的,且仅限于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并受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规定和限制:
(A)CA 民法 Code § 817(d)(1)(A) 用于公司的利益或房地产的改进。
(B)CA 民法 Code § 817(d)(1)(B) 通过收购额外房地产来扩大公司。
(C)CA 民法 Code § 817(d)(1)(C) 用于公共利益或慈善目的。
(2)CA 民法 Code § 817(d)(2) 在财产出售、公司解散或发生要求终止信托或房地产所有权归还的条件时,公司章程、章程细则或信托或所有权条件要求,在扣除未偿还抵押贷款和留置权后,将公司股权支付或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以会员权益或股份的转让价值为基础,用于公共或慈善目的。
(e)CA 民法 Code § 817(e) 章程细则和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住户所有者成员或股东的赞成票。

Section § 81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以及它应如何建立和运作。该信托的董事会由两类成员组成:一类由居民选举产生,另一类由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赞助组织任命。居民选举的成员必须占多数。最初,董事会只有赞助成员,但居民在入住一年后开始选举成员;到第三年,居民将占多数。赞助组织任命的成员只能因特定原因被罢免。该信托可以向赞助者发行回报有限的特殊股份。要修改信托的规则,大多数居民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必须同意。该信托可以在不同地点运营,并可以拥有或租赁土地以创建经济适用房。如果止赎物业中的大多数居民支持购买该物业的努力,也可以成立该信托。

(a)CA 民法 Code § 817.1(a) “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是根据本节组建并符合第817节以及以下所有规定的实体:
(1)CA 民法 Code § 817.1(a)(1) 允许管理委员会由两类董事会成员组成。一类由居民选举产生,另一类由赞助组织任命,包括雇主和雇员组织、商会、政府实体、工会、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作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组织。居民成员应选举产生多数董事会成员。但是,赞助组织最多可任命少于多数董事会成员一人。赞助和居民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构成和类别应在公司章程和内部章程中规定。
(2)CA 民法 Code § 817.1(a)(2) 要求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的初始董事会仅由赞助董事会成员组成,并在首次居民入住后保留一年。首次居民入住一年后,居民成员应选举一名董事会成员。首次居民入住三年后,居民成员应选举产生多数董事会成员。
(3)CA 民法 Code § 817.1(a)(3) 禁止罢免赞助组织的被任命者,除非有正当理由。
(4)CA 民法 Code § 817.1(a)(4) 允许向赞助组织或支持组织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这些股份应称为“劳动力住房股份”,并应根据第817节(b)款(1)项(C)分项的规定,获得不超过10%的单利回报率。
(5)CA 民法 Code § 817.1(a)(5) 要求,为修改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的内部章程或公司章程,须获得至少多数居民业主成员或股东以及每一类董事会成员的赞成票。未经三分之二赞助董事会成员的赞成票,不得改变赞助董事会成员或赞助者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817.1(b) 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有权在多个地点运营,以赞助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可以拥有或租赁土地,用于开发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
(c)CA 民法 Code § 817.1(c) 当处于止赎状态的多户住宅物业中至少51%的已占用单元支持购买该建筑物或物业的努力时,可以创建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

Section § 817.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获得公共资金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的解散程序。首先,当地市或县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其次,必须提前120天向相关方(包括附近的合作社)发出听证会通知,以探讨潜在的合并可能性。如果可以合并,应与地理位置最近的合作社进行。如果未能合并,地方当局必须批准解散计划,以确保其合法和公平,并将所有信息转交司法部长审查。

获得或曾获得公共补贴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的解散程序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CA 民法 Code § 817.2(a)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所在地的市,或县(针对任何非建制区),应举行公开听证会。该合作社或信托应支付与公开听证会相关的所有费用。
(b)CA 民法 Code § 817.2(b) 市或县应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20天发出。市或县应从加州合作社发展中心获取州内所有其他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和合作社发展组织的名单(如果该名单存在),并向名单上的所有实体发出通知,以努力与现有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进行合并。该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以平信(邮资预付)方式寄送。
(c)CA 民法 Code § 817.2(c) 如果正在解散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与现有合作社或信托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合并应与地理位置最近的合作社或信托进行。
(d)CA 民法 Code § 817.2(d) 如果正在解散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未与现有合作社或信托合并,则应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1)CA 民法 Code § 817.2(d)(1) 在根据(a)款要求完成公开听证会后,市或县应通过一项批准解散的决议,并认定解散计划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符合美国国税局的捐赠意图标准,且不存在私人受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任何成员收取超出其根据第817条(b)款有权获得的转让价值的任何款项。
(2)CA 民法 Code § 817.2(d)(2) 市或县应将听证会的所有信息和书面证词转交司法部长办公室,供司法部长作为其对解散裁决的一部分进行审议。

Section § 8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列为劳动力住房合作信托赞助方的组织,除非该组织选择通过书面通知撤回其赞助,否则将自动成为该信托的成员。

Section § 8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起诉董事会,指控他们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并且胜诉了,那么起诉方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此外,如果一个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试图规避规定,或者以一种不公平地让其成员获得超出其应得转让价值的款项的方式解散,他们不能动用公司资金来实现这些目的。

(a)CA 民法 Code § 817.4(a) 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任何针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诉讼中,如果该诉讼基于违反公司或信托义务,或未能遵守本章规定,胜诉的原告可追回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b)CA 民法 Code § 817.4(b) 如果依据本章成立的组织使用公共资金,则不得使用任何公司资金以规避遵守本章规定或寻求解散,如果其意图或结果是使部分或全部成员获得超出其根据第817条(b)款有权获得的转让价值的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