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您享用该物业的时间长短分为四大类。这些类别包括:通过继承或永久传承的所有权、某人终身的所有权、特定年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者和租户双方同意的持续时间的所有权。

不动产权益,就其享有的期限而言,分为以下几种:
1. 继承地产权或永久地产权;
2. 终身地产权;
3. 定期地产权;或
4. 任意地产权。

Section § 76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说明,当你拥有一份可以传给继承人的财产时,它被称为“产权”。如果这份所有权不会因条件而终止或改变,它就是一种被称为“简单继承地产权”的绝对所有权。

Section § 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一种叫做“限制继承地产”的旧式财产所有权形式已不复存在。相反,任何以前被认为是“限制继承地产”的财产,现在都被归类为“简单地产”。如果没有关于谁将是下一个继承该财产的具体指示,它就变成了“绝对简单地产”,这意味着所有者拥有最充分的所有权。

Section § 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设立了一项未来财产权益(即产权剩余权益),而这项权益传统上会受到一种称为“限定继承地产”的权益限制,那么这项未来权益仍然有效。如果最初持有该财产的人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后代,这项未来权益就会生效。
凡以任何地产为限而设定的产权剩余权益,若依普通法应被裁定为限定继承地产,则该剩余权益作为附条件的产权限制是有效的,并在首位受让人死亡时,如其死亡时无在世子嗣,则取得占有权。

Section § 7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财产权益。“继承地产”和“终身地产”被视为自由保有地产,这意味着它们赋予对财产的无限期权利。“年期地产”被称为不动产动产,是一种具有固定期限的个人财产权益。“任意地产”是临时性的财产权益,可以随时终止,并且不受金钱判决的约束,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通过它们来清偿债务。

Section § 76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拥有的财产权益持续至另一人的生命终结,这种权益被视为一种名为“自由保有地产”的所有权形式。无论这项权利是否会传给继承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立,都无关紧要。

Section § 7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未来地产(即一种在未来才开始的财产法律权益)可以被设定为立即开始,也可以在另一地产(被称为先期地产)结束后开始。这种先期地产可能会因时间流逝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Section § 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回归权发生的情况,即当临时地产权益或租赁期结束后,财产所有者或其继承人自动重新获得财产的占有权。这就像一个“回旋镖”,一旦当前使用者的权利的规定期限或条件结束,财产就会回到原始所有者或其继承人手中。

Section § 769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项未来生效的不动产权益,并且它依赖于另一项现有的不动产权益,那么它就被称为“剩余权益”。这种未来权益可以使用“剩余权益”这个术语来设立和转让。

Section § 7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财产权益,例如永久所有权(自由保有地产)和临时占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设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开始。你也可以在固定期限内赋予某人终身使用财产的权利,并规划他们去世后的所有权(剩余权益)。这些未来权益可能取决于某些条件的发生,但任何条件都必须符合加州关于防止财产长期被束缚(反永久权)的规则所设定的时间限制。

Section § 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财产的未来权益,即所谓的剩余权益,可以取决于某个事件的发生。如果该事件发生,它可能会缩短或终止之前的地产权益(或利益)。这种类型的剩余权益被视为一种附条件限制。

Section § 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某人获得某项财产的终身地产,并且该财产的未来权益(剩余权益)被设定为归其“继承人”或“血缘继承人”所有时,这些继承人将在终身地产结束后直接继承该财产。他们是根据剩余权益继承的,而不仅仅因为他们是终身地产所有人的继承人。

Section § 78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项财产的未来权益(称为剩余权益)紧随终身地产或一定年限的租赁之后,且不依赖于任何特定条件的满足,则假定该剩余权益将仅在当前地产期限结束后开始,即当持有终身地产的人死亡时,或当租赁期限届满时。

Section § 78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有权指定未来财产的归属(指定权),但他们没有行使这项权利,这并不会阻止财产按照原定计划归属给其他人。

Section § 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房产契约中任何试图根据某些个人特征(如种族或宗教)限制谁可以购买、租赁或居住在房产上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并且无效。然而,这不适用于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住房,并且法律中还有其他条款涉及老年住房需求。该法律还提到了与家庭状况和不同住房法规相关的某些例外情况。

(a)CA 民法 Code § 782(a) 加利福尼亚州任何不动产契约中的任何条款,无论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执行的,如果旨在通过规定支付罚金、没收、复归或其他方式,限制任何人向具有《政府法典》第12955条(a)款或(d)款所列任何特征的人士出售、租赁、出租、使用或占用该财产的权利,且这些依据是根据《政府法典》第12926条、第12926.1条、第12955条(m)款和(p)款第(1)项以及第12955.2条定义的,则该条款无效。
(b)CA 民法 Code § 782(b) 尽管有(a)款规定,关于家庭状况,(a)款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政府法典》第12955.9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房。关于家庭状况,(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本法典中与老年人住房相关的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10条、第51.11条和第799.5条。本法典第51条(d)款、第4760条和第6714条,以及《政府法典》第12955条(n)款、(o)款和(p)款应适用于(a)款。

Section § 7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文件包含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受保护类别歧视他人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必须被删除。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住房,这类住房可能会有基于年龄或家庭状况的特定限制。这项法律不改变法院根据需要调整房产文件的权力。

Section § 7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共有公寓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根据持有期限以不同形式存在。这些形式包括永久拥有、终身拥有、像租赁一样拥有固定年限,或者这些类型的组合。

共有公寓是第4125条或第6542条所述的一种不动产权益。共有公寓就其享有的期限而言,可以是 (1) 继承地产或永久地产,(2) 终身地产,(3) 定期地产,例如租赁权或转租赁权,或 (4) 前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Section § 7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在一种名为股份合作社的住房安排中,您在您的单元中的所有权以及您在合作社公司中的相关所有权,均被视为不动产。

在第4190条或第6566条所定义的股份合作社中,无论是第4185条(a)款第(4)项或第6564条(a)款第(3)项所定义的独立权益,还是在股份合作社公司中的关联权益(无论如何指定),均为不动产权益。

Section § 78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限制”一词是指任何限制不动产如何使用的规则或条件。这可以在契约或声明等文件中找到,并且可以表现为不同类型的法律术语,例如契约或地役权。

“限制”,当在援引本条的法规中使用时,指在契约、声明或其他文书中的,对不动产使用施加的限制或影响不动产使用的规定,无论是契约、衡平法上的地役权、附条件解除条款、消极地役权或其他形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