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6.20(a) 收到医疗信息的每位雇主,应当建立适当的程序,以确保该信息的保密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披露。这些程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理包含医疗信息文件的员工和代理人进行保密指导,以及限制访问包含医疗信息文件的安全系统。
(b)CA 民法 Code § 56.20(b) 任何员工不得因其拒绝签署本部分规定的授权书而在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受到歧视。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雇主在因员工拒绝签署本部分规定的授权书而缺乏医疗信息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
(c)CA 民法 Code § 56.20(c) 任何雇主不得使用、披露或故意允许其员工或代理人使用或披露雇主拥有的与其员工相关的医疗信息,除非患者首先签署了第56.11节或第56.21节规定的允许此类使用或披露的授权书,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法 Code § 56.20(c)(1) 如果披露是受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的,或受任何其他具体法律规定强制的,则该信息可以披露。
(2)CA 民法 Code § 56.20(c)(2) 该信息中与雇主和员工是当事方的诉讼、仲裁、申诉或其他索赔或质疑相关的部分,并且患者已将其病史、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治疗作为争议点的,可以在该程序中使用或披露。
(3)CA 民法 Code § 56.20(c)(3) 该信息只能用于管理和维护员工福利计划的目的,包括医疗保健计划、提供短期和长期残疾收入的计划、工人赔偿以及确定因医疗原因带薪和无薪休假的资格。
(4)CA 民法 Code § 56.20(c)(4) 在患者或第56.21节 (c) 款中指定的其他人无法授权披露的情况下,该信息可以披露给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机构,以协助患者的诊断或治疗。
(d)CA 民法 Code § 56.20(d) 如果雇主与一名或多名员工书面同意,或维持一项书面政策,规定雇主不得以特定方式使用或披露特定类型的医疗信息,则雇主应获得此类使用或披露的授权,即使 (c) 款另有规定不需要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