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35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的医疗信息被错误地分享或使用,他们可以寻求经济赔偿。他们可能会因由此造成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而获得补偿,并且还可以要求最高三千美元 ($3,000) 的额外赔偿,作为对违规者的惩罚。此外,他们还可以获得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律师费和任何相关的法院费用。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患者的医疗信息被违反第56.10、56.104、56.107或56.20条或第56.26条 (a) 款规定使用或披露,且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可获得补偿性赔偿、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惩罚性赔偿、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Section § 5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处理患者保密医疗信息的处理不当问题及其违规后果。如果有人泄露这些私人数据,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则构成轻罪。受影响的个人可以起诉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一定金额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或实际遭受的损害赔偿金。对于未能保护医疗数据的人员或实体,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行为是疏忽、明知故犯、故意还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定。法律还概述了被指控者的各种抗辩理由,并明确了在确定处罚时应考虑的因素。执法可由多名公职人员进行,所收取的罚款或罚金将分配给不同的政府基金。最后,依法适当披露数据的人员不会受到处罚。

(a)CA 民法 Code § 56.36(a) 违反本部分规定并导致患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应作为轻罪处罚。
(b)CA 民法 Code § 56.36(b)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个人可以对违反本部分规定疏忽泄露其保密信息或记录的个人或实体提起诉讼,要求以下一项或两项赔偿:
(1)CA 民法 Code § 56.36(b)(1) 除(e)款另有规定外,一千美元 ($1,000) 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根据本款获得赔偿,不要求原告遭受或面临实际损害的威胁。
(2)CA 民法 Code § 56.36(b)(2) 患者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有)。
(c)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
(1)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1) 此外,违反本部分规定疏忽披露医疗信息的人员或实体,无论患者因该违规行为遭受的损害金额如何,均应承担责任,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
(2)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2)
(A)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2)(A) 个人或实体(持证医疗专业人员除外)明知故犯地获取、披露或使用违反本部分的医疗信息,每次违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
(B)CA 民法 Code § 56.36(c)(2)(A)(B)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明知故犯地获取、披露或使用违反本部分的医疗信息,首次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第二次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第三次及后续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医疗服务计划、承包商或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因违反本部分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3)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3)
(A)Copy CA 民法 Code § 56.36(c)(3)(A) 个人或实体(持证医疗专业人员除外)明知故犯地获取或使用违反本部分的医疗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每次违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并应没收因该违规行为获得的所有收益或其他对价。
(B)CA 民法 Code § 56.36(c)(3)(A)(B)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明知故犯地获取、披露或使用违反本部分的医疗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首次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第二次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第三次及后续违规行为应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并应没收因该违规行为获得的所有收益或其他对价。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医疗服务计划、承包商或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因违反本部分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4)CA 民法 Code § 56.36(c)(4) 本款不应解释为授权对同一违规行为同时根据第(2)款和第(3)款处以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
(5)CA 民法 Code § 56.36(c)(5) 未经本部分允许接收医疗信息的人员或实体,且在未经患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获取、披露或使用医疗信息,每次违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民事罚款。
(d)CA 民法 Code § 56.36(d) 根据(c)款评估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金额时,州公共卫生部、许可机构、认证委员会或法院应考虑案件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法 Code § 56.36(d)(1) 被告是否已作出合理、善意的尝试以遵守本部分规定。
(2)CA 民法 Code § 56.36(d)(2) 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3)CA 民法 Code § 56.36(d)(3) 对患者、参保人或订户造成的损害。
(4)CA 民法 Code § 56.36(d)(4) 违规次数。
(5)CA 民法 Code § 56.36(d)(5) 不当行为的持续性。
(6)CA 民法 Code § 56.36(d)(6) 不当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

Section § 56.3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患者签署任何允许披露其医疗信息的文件,除非是为了保险承保过程所必需且遵循了特定规则。它还指出,患者放弃其隐私权的任何协议,除少数特定情况外,均被视为无效。

(a)CA 民法 Code § 56.37(a) 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承包商,不得要求患者作为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条件,签署授权书、豁免书、同意书或弃权书,以允许披露根据第56.10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披露的医疗信息。但是,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相关的参保人或投保人医疗信息作为医疗承保过程的条件,前提是严格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4.7节和第1389.1节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56.37(b) 患者对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弃权,除非经第56.11节或第56.21节或第56.26节(b)款授权,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