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

Explanation
本节的正式名称是《医疗信息保密法案》,其主要作用是保护您的医疗记录隐私。

Section § 56.0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与医疗隐私和信息处理相关的定义。它明确了披露授权的含义,谁可以是授权接收人,并解释了保密通信请求、承包商和医疗服务计划等概念。它将医疗信息定义为任何关于个人的可识别的健康相关数据,包括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详情。本节还具体说明了哪些属于营销通信,强调不包括无报酬的通信或治疗必需的通信。患者、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敏感服务等术语也得到了定义,重点在于保护患者隐私并概述了医疗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就本部分而言:
(a)CA 民法 Code § 56.05(a) “授权”指根据第56.11条或第56.21条授予的披露医疗信息的许可。
(b)CA 民法 Code § 56.05(b) “授权接收人”指根据第56.10条或第56.20条被授权接收医疗信息的人。
(c)CA 民法 Code § 56.05(c) “保密通信请求”指订阅者或参保人提出的,要求医疗服务计划中包含医疗信息的通信通过其指定的特定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特定电话号码进行通信的请求。
(d)CA 民法 Code § 56.05(d) “承包商”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药品福利经理或医疗服务组织,且非医疗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人或实体。“承包商”不包括《保险法》第791.02条(k)款所定义的保险机构,或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药品福利经理。
(e)CA 民法 Code § 56.05(e) “参保人”具有《健康与安全法》第134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民法 Code § 56.05(f) “到期日期或事件”指与医疗信息所涉个人或使用或披露目的相关的特定日期或事件,在此之后,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制药公司或承包商不再被授权披露该医疗信息。
(g)CA 民法 Code § 56.05(g) “医疗服务计划”指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受监管的实体。
(h)CA 民法 Code § 56.05(h) “执业医疗专业人员”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第2部(自第500条起)、《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椎按摩疗法倡议法》,或《健康与安全法》第2.5部(自第1797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
(i)CA 民法 Code § 56.05(i) “营销”指就某产品或服务进行沟通,以鼓励通信接收者购买或使用该产品或服务。
“营销”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56.05(1) 口头或书面通信,且通信者未因进行该通信而从第三方获得直接或间接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礼品、费用、付款、补贴或其他经济利益。
(2)CA 民法 Code § 56.05(2) 仅为向现有参保人描述提供者参与其已订阅的诺克斯-基恩许可医疗计划的现有医疗保健提供者网络或医疗计划网络而进行的通信;仅为向现有参保人描述提供者、承包商或计划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或是否包含在其已订阅的诺克斯-基恩许可医疗计划的福利计划中而进行的通信;或向计划参保人描述更具成本效益的药品可用性的通信。
(3)CA 民法 Code § 56.05(3) 针对特定个人的情况,旨在教育或建议该个人治疗方案,并以其他方式维持该个人遵守规定的医疗治疗方案的通信,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399.901条所规定,针对《健康与安全法》第1367.21条(d)款和(e)款所定义的慢性、严重衰弱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承包商或医疗计划因进行该通信而从第三方获得直接或间接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礼品、费用、付款、补贴或其他经济利益,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民法 Code § 56.05(3)(A) 接收通信的个人在通信中以不小于14磅的字体被告知提供者、承包商或医疗计划已获得报酬以及报酬来源的事实。
(B)CA 民法 Code § 56.05(3)(B) 个人有机会选择退出接收未来的有偿通信。
(C)CA 民法 Code § 56.05(3)(C) 该通信包含字体不小于14磅的说明,描述个人如何通过拨打提供有偿通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承包商或健康计划的免费电话号码来选择退出接收进一步的通信。在个人提出选择退出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后,不得再向已选择退出的个人发送进一步的通信。
(j)Copy CA 民法 Code § 56.05(j)
(1)Copy CA 民法 Code § 56.05(j)(1) “医疗信息”是指以电子或物理形式存在、由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制药公司或承包商持有或从中获取的、关于患者病史、心理健康应用信息、生殖或性健康应用信息、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治疗的任何可单独识别的信息。“可单独识别”是指医疗信息包含或含有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任何个人识别信息要素,例如患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或单独或结合其他公开信息可揭示个人身份的其他信息。
(2)CA 民法 Code § 56.05(j)(2)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制药公司或承包商以电子或物理形式知悉或收集了关于患者病史的、涉及移民身份(包括当前和以前的移民身份)或出生地的可单独识别信息,则应将其视为第 (1) 款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k)CA 民法 Code § 56.05(k) “心理健康应用信息”是指由心理健康数字服务收集的、与消费者推断或诊断的心理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4.72条所定义)相关的信息。
(l)CA 民法 Code § 56.05(l) “心理健康数字服务”是指一种移动应用程序或互联网网站,它从消费者那里收集心理健康应用信息,宣传自己为消费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并利用这些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m)CA 民法 Code § 56.05(m) “患者”是指从医疗保健提供者处接受医疗保健服务且其医疗信息相关的自然人,无论其是否仍然在世。
(n)CA 民法 Code § 56.05(n) “制药公司”是指制造、销售或分销药品、药物或处方药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制药公司”不包括 (c) 款所包含的药品福利经理,也不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
(o)CA 民法 Code § 56.05(o) “受保护个人”是指受订阅者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覆盖的任何成年人,或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无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同意医疗保健服务的未成年人。“受保护个人”不包括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813条缺乏提供医疗保健知情同意能力的人。
(p)CA 民法 Code § 56.05(p) “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员;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人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部(第1797条起)获得认证的人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包括《保险法典》第791.02条 (k) 款所定义的保险机构。
(q)CA 民法 Code § 56.05(q) “生殖或性健康应用信息”是指由生殖或性健康数字服务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生殖健康、月经周期、生育能力、怀孕、怀孕结果、受孕计划或性活动类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推断某人的怀孕状况、月经周期、生育能力、激素水平、节育措施使用、性活动或性别认同的信息。
(r)CA 民法 Code § 56.05(r) “生殖或性健康数字服务”是指一种移动应用程序或互联网网站,它从消费者那里收集生殖或性健康应用信息,宣传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生殖或性健康服务,并利用这些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生殖或性健康服务。
(s)CA 民法 Code § 56.05(s) “敏感服务”指所有与精神或行为健康、性与生殖健康、性传播感染、物质使用障碍、性别肯定护理以及亲密伴侣暴力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包括《家庭法典》第6924、6925、6926、6927、6928、6929和6930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1020和124260条中描述的、由达到或超过该条款规定同意该服务的最低年龄的患者获得的各项服务。
(t)CA 民法 Code § 56.05(t) “订户”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u)CA 民法 Code § 56.05(u) “移民执法”指任何及所有调查、执行或协助调查或执行任何联邦民事移民法的努力,也包括任何及所有调查、执行或协助调查或执行任何惩罚个人在美国境内逗留、入境或再入境、或在美国就业的联邦刑事移民法的努力。

Section § 5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处理医疗信息的业务,无论是通过软件、硬件,还是与心理、生殖或性健康相关的数字服务,都必须遵守医疗保健提供者所遵循的规定。这些业务仅在本法律的特定部分中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这意味着它们必须保持保密性,并且如果滥用或不当披露医疗信息,将受到处罚。然而,在其他法律情况下,它们不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

(a)CA 民法 Code § 56.06(a) 任何为维护医疗信息而设立的业务,以应个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请求,向个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该信息,旨在允许个人管理其信息,或用于个人的诊断和治疗,应被视为受本部分要求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但是,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本款中指定的业务成为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法律(包括明确援引本部分定义的法律)项下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b)CA 民法 Code § 56.06(b) 任何向消费者提供软件或硬件,包括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他相关设备,旨在维护医疗信息以应个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请求向其提供该信息,旨在允许个人管理其信息,或用于个人的医疗状况的诊断、治疗或管理的业务,应被视为受本部分要求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但是,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本款中指定的业务成为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法律(包括明确援引本部分定义的法律)项下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c)CA 民法 Code § 56.06(c)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Section 26000起)获得许可,被授权接收或接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1362.71签发的身份卡,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25条(自Section 2525起)签发的医生建议中包含的信息的业务,应被视为受本部分要求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但是,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本款中指定的业务成为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法律(包括明确援引本部分定义的法律)项下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d)CA 民法 Code § 56.06(d) 任何向消费者提供心理健康数字服务,旨在允许个人管理其信息,或用于个人的医疗状况的诊断、治疗或管理的业务,应被视为受本部分要求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但是,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本款中指定的业务成为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法律(包括明确援引本部分定义的法律)项下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e)CA 民法 Code § 56.06(e) 任何向消费者提供生殖或性健康数字服务,旨在允许个人管理其信息,或用于个人的医疗状况的诊断、治疗或管理的业务,应被视为受本部分要求约束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但是,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使本款中指定的业务成为除本部分以外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援引本部分定义的法律)项下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f)CA 民法 Code § 56.06(f) 本条所述的任何业务,对于向该业务披露的医疗信息,应遵守医疗保健提供者所要求的相同保密标准。
(g)CA 民法 Code § 56.06(g) 本条所述的任何业务,应承担本部分规定的因不当使用和披露医疗信息而产生的处罚。

Section § 56.07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提出书面请求,某些处理其医疗信息的公司或实体必须免费向他们提供一份副本。此请求不意味着信息可以与其他人共享。然而,此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医疗记录。例外情况包括患者根据其他法律已有权查阅的记录,并且不涵盖某些健康保险计划或火灾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持有的医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