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6.17(a) 本节适用于医疗服务计划披露包含在申请人或参保人医疗记录中的基因检测结果。
(b)CA 民法 Code § 56.17(b) 任何疏忽地以识别或提供被检测人身份特征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的人,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应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加上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c)CA 民法 Code § 56.17(c) 任何故意地以识别或提供被检测人身份特征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的人,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应被处以不低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加上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该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被检测人。
(d)CA 民法 Code § 56.17(d) 任何故意或疏忽地以识别或提供被检测人身份特征的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基因特征检测结果,除非根据 (g) 款所述的书面授权,且导致被检测人遭受经济、身体或精神损害的,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e)CA 民法 Code § 56.17(e) 除了 (b) 款和 (c) 款所列的罚款外,任何实施 (b) 款或 (c) 款所述行为的人,应向被检测人承担所有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该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身体或精神损害赔偿。
(f)CA 民法 Code § 56.17(f) 每次违反本节规定进行的披露均构成一项独立的、可起诉的违法行为。
(g)CA 民法 Code § 56.17(g) 本节所指的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民法 Code § 56.17(g)(1)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书写,且字体不小于14磅。
(2)CA 民法 Code § 56.17(g)(2) 由个人或经授权代表个人行事的人注明日期并签署,包括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
(3)CA 民法 Code § 56.17(g)(3) 明确授权披露个人信息的各类人员。
(4)CA 民法 Code § 56.17(g)(4) 明确授权披露信息的性质。
(5)CA 民法 Code § 56.17(g)(5) 说明被授权接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或职能。
(6)CA 民法 Code § 56.17(g)(6) 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
(7)CA 民法 Code § 56.17(g)(7) 明确授权的有效期或注明失效日期或事件。失效日期或事件应将授权期限限制在一年或以内,除非签署授权的人请求超过一年的特定日期,或除非该授权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0.6 节所定义的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或医学研究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效日期或事件不超过相关临床试验或研究的完成时间,则授权可以超过一年。
(8)CA 民法 Code § 56.17(g)(8) 告知签署授权的人有权获得授权书副本。每次单独披露检测结果均需书面授权。
(h)CA 民法 Code § 56.17(h)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制药公司、承包商或任何其他实体向个人寻求受保护健康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授权,该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制药公司、承包商或其他实体应向个人提供已签署授权书的副本,以及如何获取额外副本或已签署授权书数字版本的说明。
(i)CA 民法 Code § 56.17(i) 本节不适用于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监督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编第 5 部分第 1 章(自第 124975 节起)而要求的披露,也不适用于加州管理式医疗部为管理和执行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4.7 节而要求的披露。
(j)CA 民法 Code § 56.17(j) 就本节而言,“基因特征”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4.7 节 (d) 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