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企业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需要做什么。他们必须告知消费者正在收集哪些信息、收集原因以及计划保留多长时间。如果他们收集敏感信息,例如社会安全号码,他们也必须提供类似的详细信息。此外,企业必须与任何共享数据的第三方签订协议,确保这些第三方遵守相同的隐私规则。另外,企业需要有良好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该法律不要求企业泄露任何商业秘密。

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的普遍义务
(a)CA 民法 Code § 1798.100(a) 控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在收集时或收集前,告知消费者以下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98.100(a)(1) 将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别以及收集或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该信息是否被出售或共享。企业不得在未按照本节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通知的情况下,收集额外的个人信息类别,或将已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所披露的收集目的不符的额外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100(a)(2) 如果企业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则应告知将要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以及收集或使用这些敏感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该信息是否被出售或共享。企业不得在未按照本节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通知的情况下,收集额外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或将已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与所披露的收集目的不符的额外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798.100(a)(3) 企业打算保留每类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的时长,如果无法确定具体时长,则应告知确定该时长的标准,但企业为每个已披露的收集目的保留消费者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已披露目的合理必要时长。
(b)CA 民法 Code § 1798.100(b) 作为第三方控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主页上显著且醒目地提供所需信息来履行其在 (a) 款下的义务。此外,如果作为第三方的企业在其场所(包括车辆内)控制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该企业应在收集时或收集前,在该地点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将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别、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该个人信息是否被出售。
(c)CA 民法 Code § 1798.100(c) 企业收集、使用、保留和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合理必要且相称的范围内,以实现收集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或实现与个人信息收集背景相符的另一已披露目的,并且不得以与这些目的不符的方式进一步处理。
(d)CA 民法 Code § 1798.100(d)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共享给第三方,或为商业目的披露给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的企业,应与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签订协议,该协议应:
(1)CA 民法 Code § 1798.100(d)(1) 明确规定企业出售或披露个人信息仅限于有限且特定的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100(d)(2) 规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遵守本篇适用的义务,并要求这些人提供与本篇要求相同水平的隐私保护。
(3)CA 民法 Code § 1798.100(d)(3) 授予企业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的权利,以帮助确保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以符合企业在本篇下义务的方式使用所传输的个人信息。
(4)CA 民法 Code § 1798.100(d)(4) 要求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在确定其无法再履行本篇下的义务时通知企业。
(5)CA 民法 Code § 1798.100(d)(5) 授予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包括根据 (4) 款的通知),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制止和补救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e)CA 民法 Code § 1798.100(e)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第 1798.81.5 节的规定,实施与个人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或非法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f)CA 民法 Code § 1798.100(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企业披露根据第 1798.185 节 (a) 款 (3) 项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Section § 179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人们要求公司删除其已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公司必须告知人们他们拥有这项权利,并且一旦收到请求,公司必须删除这些信息,并从其共享信息的其他方的记录中删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不必删除信息,例如完成交易、确保安全或遵守其他法律。企业可以保留删除请求的记录,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也必须配合删除信息。

消费者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798.105(a) 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删除企业从该消费者处收集的任何关于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105(b)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第1798.130条披露消费者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05(c)(1) 收到消费者根据本条(a)款提出的删除其个人信息的可验证请求的企业,应从其记录中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知任何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从其记录中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通知所有企业已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这被证明不可能或涉及不成比例的努力。
(2)CA 民法 Code § 1798.105(c)(2) 企业可以保留删除请求的保密记录,其唯一目的是防止已提交删除请求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出售,以遵守法律或用于其他目的,但仅限于本篇允许的范围。
(3)CA 民法 Code § 1798.105(c)(3) 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应配合企业响应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并应企业指示,删除或使企业能够删除,并应通知其自身的任何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删除由该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收集、使用、处理或保留的关于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应通知任何可能已从或通过该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访问个人信息的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第三方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该信息是根据企业指示访问的,且除非这被证明不可能或涉及不成比例的努力。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无需遵守消费者直接向其提交的删除请求,如果该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是作为企业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收集、使用、处理或保留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d)CA 民法 Code § 1798.105(d) 企业,或根据其与企业、另一服务提供商或另一承包商的合同行事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如果为了以下目的,企业、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合理地需要保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无需遵守消费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
(1)CA 民法 Code § 1798.105(d)(1) 完成收集个人信息的交易,履行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书面保修或产品召回条款,提供消费者请求的商品或服务,或在企业与消费者的持续业务关系背景下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商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
(2)CA 民法 Code § 1798.105(d)(2) 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这些目的而言合理必要且相称的范围内,帮助确保安全和完整性。
(3)CA 民法 Code § 1798.105(d)(3) 调试以识别和修复损害现有预期功能的错误。
(4)CA 民法 Code § 1798.105(d)(4) 行使言论自由,确保另一消费者行使其言论自由的权利,或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CA 民法 Code § 1798.105(d)(5) 遵守《加州电子通信隐私法》,根据《刑法典》第2部分第12篇第3.6章(自第1546条起)。
(6)CA 民法 Code § 1798.105(d)(6) 从事符合或遵守所有其他适用伦理和隐私法律的公共或同行评审的科学、历史或统计研究,如果企业删除信息可能导致无法完成或严重损害完成此类研究的能力,且消费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7)CA 民法 Code § 1798.105(d)(7) 仅用于内部目的,这些目的与消费者基于其与企业的关系所产生的期望合理一致,并与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背景相符。
(8)CA 民法 Code § 1798.105(d)(8) 遵守法律义务。

Section § 1798.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更正其持有的任何不准确的个人信息。企业必须告知消费者这项权利,并在收到请求时,根据既定指南,尽合理努力修正任何不正确的数据。

消费者更正不准确个人信息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798.106(a) 消费者有权要求持有其不准确个人信息的企业更正该不准确的个人信息,同时应考虑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798.106(b)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第1798.130条披露消费者要求更正不准确个人信息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1798.106(c) 收到可验证的消费者更正不准确个人信息请求的企业,应根据第1798.130条以及根据第1798.185条(a)款第(7)项通过的法规,按照消费者的指示,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Section § 1798.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了解相关细节。您可以要求企业告知您他们拥有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从何而来、他们为何收集或共享这些信息,以及他们与谁共享这些信息。您还可以索取他们所拥有的关于您的具体个人信息的副本。一旦您提出可验证的请求,企业必须提供这些信息。本质上,您有权了解您的个人数据是如何被处理的。

消费者知情权:了解正在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访问权
(a)CA 民法 Code § 1798.110(a) 消费者有权要求收集其个人信息的企业向其披露以下信息:
(1)CA 民法 Code § 1798.110(a)(1) 其已收集的关于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
(2)CA 民法 Code § 1798.110(a)(2) 收集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别。
(3)CA 民法 Code § 1798.110(a)(3) 收集、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商业或商业目的。
(4)CA 民法 Code § 1798.110(a)(4) 企业向其披露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
(5)CA 民法 Code § 1798.110(a)(5) 其已收集的关于该消费者的具体个人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110(b)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在收到消费者可验证的请求后,应根据第1798.130条(a)款第(3)项(B)分项的规定,向消费者披露(a)款中指定的信息,但如果企业根据(a)款第(1)项至第(4)项(含)应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类别以及收集、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商业或商业目的,与企业根据(c)款第(1)项至第(4)项(含)已披露的信息相同,则该企业应被视为符合(a)款第(1)项至第(4)项(含)的规定。
(c)CA 民法 Code § 1798.110(c)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第1798.130条(a)款第(5)项(B)分项的规定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798.110(c)(1) 其已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
(2)CA 民法 Code § 1798.110(c)(2) 收集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别。
(3)CA 民法 Code § 1798.110(c)(3) 收集、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商业或商业目的。
(4)CA 民法 Code § 1798.110(c)(4) 企业向其披露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
(5)CA 民法 Code § 1798.110(c)(5) 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取企业已收集的关于该消费者的具体个人信息。

Section § 1798.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赋予您向企业查询其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您可以询问他们收集了您哪些类型的个人数据,将其出售或共享给了谁,以及为商业目的披露给了谁。如果您提出可验证的请求,企业必须提供这些信息。此外,未经您的通知和提供拒绝选项,第三方不得出售或共享您的信息。

消费者知情权:个人信息被出售或共享的详情及接收方
(a)CA 民法 Code § 1798.115(a) 消费者有权要求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或为商业目的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企业,向该消费者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798.115(a)(1) 该企业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
(2)CA 民法 Code § 1798.115(a)(2) 该企业出售或共享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以及接收该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按每个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列出个人信息的类别。
(3)CA 民法 Code § 1798.115(a)(3) 该企业为商业目的披露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以及为商业目的接收该信息的个人类别。
(b)CA 民法 Code § 1798.115(b) 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为商业目的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在收到消费者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后,根据第 1798.130 条 (a) 款 (4) 项的规定,向消费者披露 (a) 款中指定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15(c) 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为商业目的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根据第 1798.130 条 (a) 款 (5) 项 (C) 目披露:
(1)CA 民法 Code § 1798.115(c)(1) 其已出售或共享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类别;如果企业未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则应披露该事实。
(2)CA 民法 Code § 1798.115(c)(2) 其为商业目的披露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类别;如果企业未为商业目的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则应披露该事实。
(d)CA 民法 Code § 1798.115(d) 除非消费者已收到明确通知并有机会根据第 1798.120 条行使选择退出权,否则第三方不得出售或共享企业已出售或共享给该第三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Section § 1798.12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赋予消费者一项权利,可以告诉企业不要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出售或分享给其他公司。这被称为“选择退出权”。企业如果分享或出售个人信息,必须通知消费者,并告知他们选择退出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未满16岁,企业不得出售或分享其个人信息,除非获得消费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许可。如果消费者指示不分享信息,企业必须遵守,除非消费者之后同意。如果公司明知或故意忽视消费者未成年,则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消费者选择退出个人信息出售或共享的权利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0(a)(1) 消费者有权随时指示向第三方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的企业,不得出售或共享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此权利可称为选择退出出售或共享的权利。
(2)CA 民法 Code § 1798.120(a)(2) 另一企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资产转让给的企业,且该转让是合并、收购、破产或其他交易的一部分,在此交易中,受让方取得转让方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则该企业应当遵守消费者根据本款向转让方发出的指示。
(b)CA 民法 Code § 1798.120(b) 向第三方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当根据第1798.135条 (a) 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通知,告知此信息可能被出售或共享,以及消费者拥有选择退出其个人信息出售或共享的“权利”。
(c)CA 民法 Code § 1798.120(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企业实际知晓消费者未满16岁,则不得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消费者(对于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消费者)或消费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满13岁的消费者)已明确授权出售或共享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故意忽视消费者年龄的企业,应被视为实际知晓消费者的年龄。
(d)CA 民法 Code § 1798.120(d) 已收到消费者指示不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的企业,或者,在涉及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未获得出售或共享该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同意的企业,应当根据第1798.135条 (c) 款 (4) 项的规定,被禁止在其收到消费者指示后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消费者随后就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提供同意。

Section § 1798.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消费者限制企业使用和共享其敏感个人信息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指示企业限制此类使用,企业必须遵守,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或消费者随后同意。企业在使用消费者敏感数据用于其他目的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并尊重他们的隐私决定。与这些企业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且只能将信息用于约定的目的。如果数据并非用于推断个人特征,则不受这些规则约束,而是受更广泛的隐私法律管辖。

消费者限制敏感个人信息使用和披露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798.121(a) 消费者有权随时指示收集其敏感个人信息的企业,将其对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在为提供普通消费者合理预期的服务或商品所必需的使用,为执行第1798.140条(e)款第 (2)、(4)、(5)和(8)项规定的服务,以及根据第1798.185条(a)款第 (18)项(C)分项通过的法规授权的使用。企业若将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本款规定以外的目的,应根据第1798.135条(a)款向消费者发出通知,告知该信息可能被用于或披露给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以用于其他特定目的,并且消费者有权限制其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披露。
(b)CA 民法 Code § 1798.121(b) 企业在收到消费者指示,要求其不得使用或披露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后(第(a)款授权的情况除外),应根据第1798.135条(c)款第 (4)项的规定,禁止在收到消费者指示后将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消费者随后同意将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c)CA 民法 Code § 1798.121(c) 协助企业执行第(a)款授权目的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在收到企业指示后,且在其实际知晓该个人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仅需根据与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并响应企业的指示,限制其对所收到的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且仅限于其与该企业的关系。
(d)CA 民法 Code § 1798.121(d) 收集或处理时并非为了推断消费者特征的敏感个人信息,不受本条约束,具体定义见根据第1798.185条(a)款第 (18)项(C)分项通过的法规,且应被视为本法案所有其他条款(包括第1798.100条)所指的个人信息。

Section § 1798.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企业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其隐私权(例如选择不出售其个人数据)而对其进行不公平对待。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客户行使了这些权利就拒绝提供服务、收取不同价格或提供不同质量的产品。但是,如果价格或服务差异与消费者数据为公司带来的价值合理相关,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的价格或服务。此外,企业可以设立与个人数据相关的忠诚度计划或经济激励措施,但必须首先告知消费者并获得他们的同意。这些计划不得不公平或具有操纵性,并且消费者可以随时撤回其同意。

消费者在选择退出或行使其他权利后不受报复的权利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 企业不得因消费者行使本篇项下的任何权利而歧视消费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A) 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B)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B) 对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同的价格或费率,包括通过使用折扣或其他优惠或施加罚款。
(C)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C) 向消费者提供不同水平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
(D)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D) 暗示消费者将获得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费率,或不同水平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
(E)CA 民法 Code § 1798.125(a)(1)(E) 对根据第1798.145条(m)款(2)项(A)分项定义的雇员、就业申请人或独立承包商,因其行使本篇项下的权利而进行报复。
(2)CA 民法 Code § 1798.125(a)(2)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企业根据(b)款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或费率,或向消费者提供不同水平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该差异与消费者数据为企业提供的价值合理相关。
(3)CA 民法 Code § 1798.125(a)(3) 本款不禁止企业提供符合本篇的忠诚度、奖励、高级功能、折扣或会员卡计划。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25(b)(1) 企业可以提供经济激励,包括向消费者支付报酬,以用于收集个人信息、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或保留个人信息。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差异与消费者数据为企业提供的价值合理相关,企业也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费率、水平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125(b)(2) 根据本款提供任何经济激励的企业,应根据第1798.130条的规定通知消费者这些经济激励。
(3)CA 民法 Code § 1798.125(b)(3) 企业只有在消费者根据第1798.130条的规定事先给予选择加入同意,且该同意明确描述了经济激励计划的实质性条款,并且消费者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消费者纳入经济激励计划。如果消费者拒绝提供选择加入同意,则企业应至少等待12个月才能再次请求消费者提供选择加入同意,或按照根据第1798.185条通过的法规规定行事。
(4)CA 民法 Code § 1798.125(b)(4) 企业不得使用不公正、不合理、胁迫性或高利贷性质的经济激励做法。

Section § 1798.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企业提供便捷的方式,让消费者可以查询自己的个人数据、进行更正或要求删除数据。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两种提交这些请求的方式,其中应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如果企业仅在线运营,则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即可。一旦请求得到验证,企业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处理,必要时可额外延长 45 天。企业必须免费提供信息,并以易于访问的格式呈现,涵盖过去 12 个月的数据,或在要求下提供更长时间的数据。他们还应在其隐私政策中披露数据类别、来源和共享详情,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最后,处理这些请求的员工必须充分了解消费者权利,用于请求验证的个人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通知、披露、更正和删除要求
(a)CA 民法 Code § 1798.130(a) 为遵守第 1798.100、1798.105、1798.106、1798.110、1798.115 和 1798.125 条款,企业应以消费者合理可及的形式: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1)(A) 向消费者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指定方法,用于提交根据第 1798.110 和 1798.115 条款要求披露信息的请求,或分别根据第 1798.105 和 1798.106 条款提交删除或更正请求,其中至少包括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仅在线运营且与收集其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有直接关系的企业,仅需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用于提交根据第 1798.110 和 1798.115 条款要求披露信息的请求,或分别根据第 1798.105 和 1798.106 条款提交删除或更正请求。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a)(1)(A)(B) 如果企业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应向消费者提供该互联网网站,用于提交根据第 1798.110 和 1798.115 条款要求披露信息的请求,或分别根据第 1798.105 和 1798.106 条款提交删除或更正请求。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2)(A) 在收到消费者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后 45 天内,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免费向消费者披露和提供所需信息、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企业应迅速采取措施确定该请求是否为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但这不应延长企业在收到消费者请求后 45 天内披露和提供信息、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的义务。提供所需信息、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的期限可在合理必要时延长一次,额外延长 45 天,但须在最初的 45 天期限内向消费者发出延期通知。所需信息的披露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通过消费者在企业处的账户交付(如果消费者在该企业处维护有账户),或者,如果消费者在该企业处没有维护账户,则可由消费者选择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交付,并以易于使用的格式,允许消费者无障碍地将此信息从一个实体传输到另一个实体。企业可以要求对消费者进行身份验证,该验证应根据所请求个人信息的性质合理,但不得要求消费者为了提出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而在企业处创建账户,但如果消费者在该企业处有账户,企业可以要求消费者使用该账户提交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a)(2)(A)(B) 所需信息的披露应涵盖企业收到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之前的 12 个月期间,但根据第 1798.185 条款 (a) 款第 (8) 项通过法规后,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披露超过 12 个月期间的所需信息,除非这样做被证明不可能或会涉及不成比例的努力,否则企业应提供该信息。消费者请求超过 12 个月期间所需信息的权利以及企业提供该信息的义务,仅适用于在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收集的个人信息。本分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企业保留个人信息任何时长。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A) 收到根据第1798.110条或第1798.115条提出的可验证消费者请求的商家,应向消费者披露其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无需遵守直接从消费者或消费者授权代理人处收到的、根据第1798.110条或第1798.115条提出的可验证消费者请求,但仅限于该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在其作为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的角色中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商家提供协助,以响应可验证消费者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向商家提供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该信息是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因向商家提供服务而获得的),以及更正不准确的信息或使商家能够进行同样的操作。根据与商家签订的书面合同收集个人信息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应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协助商家遵守第1798.100条(d)至(f)款(含)的要求,并考虑到处理的性质。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A)(B) 就第1798.110条(b)款而言:
(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A)(B)(i) 为了识别消费者,将消费者在可验证消费者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与商家之前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进行关联。
(i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A)(B)(ii) 按类别识别在适用期间内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参照(c)款中与所收集个人信息描述最接近的列举类别;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别;收集、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或商业目的;以及商家向其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3)(A)(B)(iii) 以普通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格式提供从消费者处获得的具体个人信息,并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以结构化、常用、机器可读的格式提供,该格式也可应消费者要求无障碍地传输给其他实体。“具体信息”不包括为帮助确保安全和完整性而生成的数据,或法规规定的数据。当消费者指示商家在切换服务时将其个人信息从一个商家转移到另一个商家时,不视为商家披露了个人信息。
(4)CA 民法 Code § 1798.130(a)(4) 就第1798.115条(b)款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8.130(a)(4)(A) 识别消费者,并将消费者在可验证消费者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与商家之前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进行关联。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a)(4)(B) 按类别识别商家在适用期间内出售或共享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参照(c)款中与该个人信息描述最接近的列举类别,并提供在适用期间内,商家向其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参照(c)款中与所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描述最接近的列举类别。商家应以独立于为(C)项目的生成的列表的形式披露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30(a)(4)(C) 按类别识别商家在适用期间内为商业目的披露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参照(c)款中与该个人信息描述最接近的列举类别,并提供在适用期间内,商家为商业目的向其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个人类别,参照(c)款中与所披露个人信息描述最接近的列举类别。商家应以独立于为(B)项目的生成的列表的形式披露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 如果企业有在线隐私政策,则在其在线隐私政策中,以及在任何加州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定描述中,或者如果企业没有这些政策,则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披露以下信息,并至少每12个月更新一次该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A) 根据第1798.100、1798.105、1798.106、1798.110、1798.115和1798.125条规定,消费者权利的描述,以及提交请求的两种或更多指定方法,但分节(a)第(1)款(A)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B) 为第1798.110条(c)款之目的:
(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B)(i) 在过去12个月内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列表,参照(c)款中列举的、最能描述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别。
(i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B)(ii)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别。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B)(iii) 收集、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或商业目的。
(iv)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B)(iv) 企业向其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别。
(C)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C) 为第1798.115条(c)款第(1)项和第(2)项之目的,两份单独的列表:
(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C)(i) 在过去12个月内出售或共享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列表,参照(c)款中列举的、最能描述所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类别,或者如果企业在过去12个月内未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在其隐私政策中显著披露该事实。
(ii)CA 民法 Code § 1798.130(a)(5)(C)(ii) 在过去12个月内为商业目的披露的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列表,参照(c)款中列举的、最能描述所披露个人信息的类别,或者如果企业在过去12个月内未为商业目的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6)CA 民法 Code § 1798.130(a)(6) 确保所有负责处理消费者关于企业隐私实践或企业遵守本篇规定的查询的个人,了解第1798.100、1798.105、1798.106、1798.110、1798.115、1798.125条以及本条的所有要求,以及如何指导消费者行使他们在这些条款下的权利。
(7)CA 民法 Code § 1798.130(a)(7) 仅将企业在核实消费者请求时从消费者处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用于核实目的,且不得进一步披露该个人信息,不得为核实目的保留超过必要的时间,或将其用于无关目的。
(b)CA 民法 Code § 1798.130(b) 企业没有义务在12个月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第1798.110条和第1798.115条要求的信息超过两次。
(c)CA 民法 Code § 1798.130(c) 根据第1798.100、1798.110和1798.115条要求披露的个人信息类别,应遵循第1798.140条中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通过使用第1798.140条(v)款第(1)项(A)至(K)项(含)中规定的具体术语描述个人信息类别,并通过使用第1798.140条(ae)款第(1)项至第(9)项(含)中规定的具体术语描述敏感个人信息类别。

Section § 1798.135

Explanation

出售或共享消费者数据的企业必须提供简便的方式,让消费者能够阻止此类行为。他们需要在网站上设置清晰的链接,例如“请勿出售或共享我的个人信息”和“限制我的敏感个人信息使用”,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退出。公司也可以选择使用一个单一链接来管理这两个选项。如果公司因选择退出而收取费用,则必须向消费者清楚说明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必须尊重消费者发出的选择退出偏好信号,并确保员工了解这些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处理消费者选择退出请求必须合规且透明,包括针对 16 岁以下消费者。此外,未经消费者再次同意,他们不得在至少一年内使用或出售这些信息。如果企业将请求重定向或与他人共享信息,则这些方只能将数据用于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合同中关于这些权利的谬误或限制均无效。

限制个人信息出售、共享和使用以及敏感个人信息使用的方法
(a)CA 民法 Code § 1798.135(a) 任何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为第 1798.121 节 (a) 款授权以外的目的使用或披露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企业,应以消费者合理可及的形式:
(1)CA 民法 Code § 1798.135(a)(1) 在企业互联网主页上提供一个清晰醒目的链接,标题为“请勿出售或共享我的个人信息”,该链接指向一个互联网网页,使消费者或经消费者授权的人能够选择退出其个人信息的出售或共享。
(2)CA 民法 Code § 1798.135(a)(2) 在企业互联网主页上提供一个清晰醒目的链接,标题为“限制我的敏感个人信息使用”,该链接使消费者或经消费者授权的人能够将其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披露限制在第 1798.121 节 (a) 款授权的用途范围内。
(3)CA 民法 Code § 1798.135(a)(3) 企业可自行决定,在企业互联网主页上使用一个单独的、清晰标示的链接,以代替遵守第 (1) 和 (2) 款,如果该链接能方便地允许消费者选择退出其个人信息的出售或共享,并限制其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披露。
(4)CA 民法 Code § 1798.135(a)(4) 如果企业在回应根据第 (1)、(2) 或 (3) 款收到的选择退出请求时,告知消费者使用任何产品或服务需付费,则应根据第 1798.125 节 (b) 款,说明为保留、使用、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而提供的任何经济激励的条款。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35(b)(1) 如果企业允许消费者通过平台、技术或机制,根据第 1798.185 节 (a) 款 (19) 项所通过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规范,发送经消费者同意的选择退出偏好信号给企业,表明消费者意图选择退出企业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或限制其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或两者兼有,则企业无需遵守 (a) 款。
(2)CA 民法 Code § 1798.135(b)(2) 允许消费者根据第 (1) 款选择退出其个人信息的出售或共享并限制其敏感个人信息使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一个链接到一个网页,使消费者能够同意企业忽略该选择退出偏好信号,以允许该企业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将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但前提是:
(A)CA 民法 Code § 1798.135(b)(2)(A) 该同意网页也允许消费者或经消费者授权的人像提供同意一样容易地撤销同意。
(B)CA 民法 Code § 1798.135(b)(2)(B) 该网页链接不会降低消费者在其打算访问的网页上的体验,并且与同一网页上的其他链接相比,具有相似的外观、感觉和大小。
(C)CA 民法 Code § 1798.135(b)(2)(C) 该同意网页符合根据第 1798.185 节 (a) 款 (19) 项所通过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规范。
(3)CA 民法 Code § 1798.135(b)(3) 遵守 (a) 款的企业无需遵守 (b) 款。为明确起见,企业可以选择遵守 (a) 款或 (b) 款。
(c)CA 民法 Code § 1798.135(c) 受本节约束的企业应:
(1)CA 民法 Code § 1798.135(c)(1) 不得要求消费者创建账户或提供超出必要范围的额外信息,以便指示企业不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限制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披露。
(2)CA 民法 Code § 1798.135(c)(2) 在以下位置包含根据第 1798.120 节和第 1798.121 节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描述,以及一个单独的“请勿出售或共享我的个人信息”互联网网页链接和一个单独的“限制我的敏感个人信息使用”互联网网页链接(如适用),或一个指向这两个选项的单一链接,或一份声明说明企业根据 (b) 款回应并遵守平台、技术或机制发送的选择退出偏好信号:
(A)CA 民法 Code § 1798.135(c)(2)(A) 如果企业有在线隐私政策,则在其在线隐私政策中。
(B)CA 民法 Code § 1798.135(c)(2)(B) 任何加州消费者隐私权利的特定描述中。

Section § 1798.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相关的各种术语。“广告和营销”指为鼓励购买而进行的传播。“汇总消费者信息”指关于群体而非个人的数据。“生物识别信息”包括用于身份识别的指纹等特征。“企业”被定义为处理消费者数据并符合特定标准的营利性实体。“个人信息”涵盖可识别或与个人关联的数据,例如姓名、地址等。法律还详细阐述了数据使用的“商业目的”,包括服务履行和安全。“同意”要求消费者明确同意数据使用,“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在处理数据方面负有特定责任。其他定义包括“跨情境行为广告”和“暗模式”等概念,这些概念影响消费者互动和隐私。

定义
就本篇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8.140(a) “广告和营销”是指企业或代表企业行事的人通过任何媒介进行的旨在诱导消费者获取商品、服务或就业的传播。
(b)CA 民法 Code § 1798.140(b) “汇总消费者信息”是指与一组或一类消费者相关的信息,其中已删除个人消费者身份,且无法通过设备等方式与任何消费者或家庭关联或合理关联。“汇总消费者信息”不指已去标识化的一条或多条个人消费者记录。
(c)CA 民法 Code § 1798.140(c) “生物识别信息”是指个人的生理、生物或行为特征,包括与个人脱氧核糖核酸 (DNA) 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单独使用或相互结合使用或与其他识别数据结合使用,旨在建立个人身份。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虹膜、视网膜、指纹、面部、手部、手掌、静脉图案的图像,以及语音记录(从中可以提取标识符模板,例如面部识别模板、细节特征模板或声纹),以及包含识别信息的击键模式或节奏、步态模式或节奏,以及睡眠、健康或运动数据。
(d)CA 民法 Code § 1798.140(d) “企业”是指:
(1)CA 民法 Code § 1798.140(d)(1) 为其股东或其他所有者的利润或财务利益而组织或运营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实体,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代表其收集此类信息,并且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式,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门槛:
(A)CA 民法 Code § 1798.140(d)(1)(A) 截至日历年1月1日,在前一历年拥有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年总收入,并根据第1798.199.95条 (d) 款进行调整。
(B)CA 民法 Code § 1798.140(d)(1)(B) 单独或结合,每年购买、出售或共享100,000或更多消费者或家庭的个人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40(d)(1)(C) 其年收入的50%或更多来自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140(d)(2) 任何受第 (1) 款定义的企业控制或控制该企业的实体,且与该企业共享共同品牌,并与该企业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或“受控制”是指拥有或有权投票一家企业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证券5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以任何方式控制多数董事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个人的选举;或有权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控制性影响。“共同品牌”是指普通消费者会理解为两个或多个实体共同拥有的共享名称、服务标志或商标。
(3)CA 民法 Code § 1798.140(d)(3) 由企业组成的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中每个企业至少拥有40%的权益。就本篇而言,该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及构成该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每个企业应分别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业务实体,但每个企业拥有并披露给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信息不得与其他企业共享。
(4)CA 民法 Code § 1798.140(d)(4) 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不受第 (1)、(2) 或 (3) 款涵盖,并自愿向加利福尼亚隐私保护局证明其遵守本篇并同意受其约束的个人。
(e)CA 民法 Code § 1798.140(e) “商业目的”是指将个人信息用于企业的运营目的,或其他已通知的目的,或用于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的运营目的,具体定义见根据第1798.185条 (a) 款第 (10) 项通过的法规,前提是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合理必要且与收集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成比例,或与收集个人信息的背景兼容的其他目的。商业目的包括:
(1)CA 民法 Code § 1798.140(e)(1) 与计算独立访问者的广告展示次数、验证广告展示位置和质量以及审计对本规范和其他标准的遵守情况相关的审计。
(t)CA 民法 Code § 1798.140(t) “非个性化广告”是指仅基于消费者与企业当前互动(但不包括消费者的精确地理位置)的个人信息进行的广告和营销。
(u)CA 民法 Code § 1798.140(u) “个人”是指个体、独资企业、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辛迪加、商业信托、公司、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组织或协同行动的个人团体。
(v)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 “个人信息”是指识别、关联、描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或能够合理地与之直接或间接关联或链接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识别、关联、描述特定消费者或家庭,或能够合理地与之直接或间接关联或链接:
(A)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A) 识别符,例如真实姓名、别名、邮政地址、唯一个人识别符、在线识别符、互联网协议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账户名、社会安全号码、驾驶执照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类似识别符。
(B)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B) 第1798.80条(e)款中描述的任何个人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C)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法律受保护分类的特征。
(D)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D) 商业信息,包括个人财产、已购买、获取或考虑的产品或服务的记录,或其他购买或消费历史或倾向。
(E)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E) 生物识别信息。
(F)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F) 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历史、搜索历史以及消费者与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或广告互动的信息。
(G)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G) 地理位置数据。
(H)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H) 音频、电子、视觉、热感、嗅觉或类似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I) 专业或就业相关信息。
(J)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J) 教育信息,定义为不属于《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34 C.F.R. Part 99) 中定义的公开可用的个人身份信息。
(K)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K) 从本款中识别的任何信息中得出的推论,用于创建反映消费者偏好、特征、心理趋势、倾向、行为、态度、智力、能力和资质的消费者档案。
(L)CA 民法 Code § 1798.140(v)(1)(L) 敏感个人信息。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A) “个人信息”不包括公开可用信息或合法获取的、真实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A)(B)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A)(B)(i) 就本款而言,“公开可用”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A)(B)(i)(I) 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记录中合法获取的信息。
(II) 企业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消费者合法向公众提供或从广泛传播的媒体中获取的信息。
(III) 消费者已向其披露信息的人提供的该信息,如果消费者未将该信息限制于特定受众。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0(v)(2)(A)(B)(i)(ii) “公开可用”不指企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的关于消费者的生物识别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140(v)(3) “个人信息”不包括已去识别化或汇总的消费者信息。
(4)CA 民法 Code § 1798.140(v)(4) “个人信息”可以以各种格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格式:
(A)CA 民法 Code § 1798.140(v)(4)(A) 物理格式,包括纸质文件、打印图像、密纹唱片或录像带。
(B)CA 民法 Code § 1798.140(v)(4)(B) 数字格式,包括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文件。
(C)CA 民法 Code § 1798.140(v)(4)(C) 抽象数字格式,包括压缩或加密文件、元数据或能够输出个人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统。
(w)CA 民法 Code § 1798.140(w) “精确地理位置”是指源自设备并用于或意图用于将消费者定位在半径为1,850英尺的圆形区域内或小于该区域的地理范围内的任何数据,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x)CA 民法 Code § 1798.140(x) “概率识别符”是指基于个人信息定义中列举的或与之类似的任何类别的个人信息,以确定性程度大于“并非不可能”的方式识别消费者或消费者的设备。
(2)CA 民法 Code § 1798.140(x)(2) 如果服务提供商聘用任何其他人协助其代表企业出于商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如果服务提供商聘用的任何其他人再聘用另一个人协助处理该商业目的的个人信息,则该服务提供商应将该聘用告知该企业,且该聘用应根据书面合同进行,约束该其他人遵守第 (1) 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ah)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0(ah)(1) “共享”、“已共享”或“共享行为”指企业为跨情境行为广告目的,无论是否为了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共享、出租、发布、披露、传播、提供、传输或以其他方式沟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企业与第三方之间为企业的利益而进行的跨情境行为广告交易,即使没有金钱交换。
(2)CA 民法 Code § 1798.140(ah)(2) 就本篇而言,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共享个人信息:
(A)CA 民法 Code § 1798.140(ah)(2)(A) 消费者使用或指示企业故意披露个人信息或故意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互动。
(B)CA 民法 Code § 1798.140(ah)(2)(B) 企业使用或共享已选择退出共享其个人信息或限制使用其敏感个人信息的消费者的标识符,目的是提醒他人该消费者已选择退出共享其个人信息或限制使用其敏感个人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40(ah)(2)(C) 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作为合并、收购、破产或其他交易的一部分,在该交易中,第三方取得企业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前提是该信息的使用或共享符合本篇规定。如果第三方实质性地改变其使用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且该方式与收集时所作的承诺实质性不符,它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新做法或变更做法的事先通知。该通知应足够显著和有力,以确保现有消费者能够轻松地根据本篇行使其选择权。本分段不授权企业进行实质性的、追溯性的隐私政策变更,或以违反《不公平和欺骗性商业行为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第17200条起))的方式对其隐私政策进行其他变更。
(ai) “第三方”指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人:
(1)CA 民法 Code § 1798.140(ai)(1) 消费者故意与之互动且从消费者处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作为消费者根据本篇与该企业当前互动的一部分。
(2)CA 民法 Code § 1798.140(ai)(2) 该企业的服务提供商。
(3)CA 民法 Code § 1798.140(ai)(3) 承包商。
(aj) “唯一标识符”或“唯一个人标识符”指一种持久性标识符,可用于跨时间和跨不同服务识别消费者、家庭或与消费者或家庭关联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标识符;互联网协议地址;Cookie、信标、像素标签、移动广告标识符或类似技术;客户编号、唯一假名或用户别名;电话号码;或可用于识别特定消费者或与消费者或家庭关联的设备的其他形式的持久性或概率性标识符。就本分项而言,“家庭”指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父母或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的任何18岁以下儿童。

Section § 1798.1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特定隐私法对企业施加的义务的各种豁免情况。它允许企业在不面临限制的情况下,遵守传票或调查等法律义务,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合作,或在加州境外开展某些商业活动。它也不适用于受其他法律管辖的敏感领域,如医疗、金融和教育信息。其他豁免涵盖与员工信息、非商业活动以及与车辆维修、研究和信用报告相关的某些类型数据有关的活动。消费者的删除和信息请求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工作职责或官方调查)受到限制。最后,如果服务提供商或第三方滥用个人信息,只要企业在共享时不知道任何潜在的违规行为,企业就不承担责任。

豁免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 本篇对企业施加的义务不得限制企业的能力,使其能够:
(A)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A) 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遵守法院命令或传票以提供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B) 遵守联邦、州或地方当局的民事、刑事或监管调查、侦查、传票或传唤。执法机构,包括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可以根据执法机构批准的、具有有效案件编号的调查,指示企业不得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在收到该指示后,企业在90天内不得删除该个人信息,以允许执法机构获取法院签发的传票、命令或搜查令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有正当理由且仅在调查目的所需的范围内,执法机构可以指示企业在额外的90天期限内不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到执法机构指示不得删除已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不得将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除保留以响应法院签发的传票、命令或搜查令而向执法部门提供之外的任何目的,除非该消费者的删除请求根据本篇规定属于删除豁免范围。
(C)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C) 与执法机构合作,处理企业、服务提供商或第三方有合理且善意理由相信可能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或活动。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D)
(i)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D)(i) 如果自然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风险或危险,则配合政府机构紧急访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请求,但前提是:
(I)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D)(i)(I) 该请求已获得机构高级官员的批准,以紧急访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II) 该请求基于机构的善意认定,即其有合法依据在非紧急情况下访问该信息。
(III) 机构同意在三天内向法院申请适当的命令,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则销毁该信息。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D)(i)(ii) 就本分段而言,消费者访问、获取或搜索有关避孕、孕期护理和围产期护理(包括但不限于堕胎服务)的服务,不应构成自然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风险或危险。
(E)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E) 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
(F)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F) 收集、使用、保留、出售、共享或披露属于去标识化或聚合消费者信息的个人信息。
(G)CA 民法 Code § 1798.145(a)(1)(G) 如果该商业行为的各个方面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发生,则收集、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本篇而言,如果企业在消费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时收集了该信息,且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销售没有部分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并且在消费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被出售,则商业行为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发生。本款不禁止企业在消费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时存储(包括在设备上)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后在消费者和存储的个人信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外时收集该个人信息。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 如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含与访问、获取或搜索有关避孕、孕期护理和围产期护理(包括但不限于堕胎服务)的服务相关的信息,则本分节不适用。
(B)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B) 本款不改变聚合或去标识化个人信息的使用,只要其符合第1798.140条(e)款第 (1)、(2)、(3)、(4)、(5)、(7) 或 (8) 项所定义的商业目的,但前提是个人信息仅以聚合和去标识化形式保留,且不被出售或共享。
(C)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C) 本款不改变企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法律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保存或保留证据的义务。
(B)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B) “董事”指在公司章程中指定为董事的自然人,或由设立人选举以及以任何其他名称或头衔指定、选举或任命为董事的自然人,及其继任者。
(C)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C) “医务人员”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获得许可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6.5条所定义的临床心理学家。
(D)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D) “高级职员”指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以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的自然人,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秘书或财务主管。
(E)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E) “所有人”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E)(i) 拥有某业务任何类别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已发行股份超过50%的所有权或表决权。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E)(ii) 以任何方式控制多数董事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个人的选举。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a)(2)(A)(E)(iii) 有权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控制性影响。
(3)CA 民法 Code § 1798.145(a)(3) 本款不适用于第1798.100条(a)款或第1798.150条。
(4)CA 民法 Code § 1798.145(a)(4) 本款将于2023年1月1日失效。
(n)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n)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n)(1) 第1798.100、1798.105、1798.106、1798.110、1798.115、1798.121、1798.130和1798.135条对企业施加的义务,不适用于反映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书面或口头通信或交易的个人信息,其中消费者是作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的雇员、所有人、董事、高级职员或独立承包商行事或正在行事的自然人,且其与企业的通信或交易仅限于企业对该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向其提供或从其接收产品或服务的背景下发生。
(2)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 就本款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A) “独立承包商”指根据书面合同向企业提供任何服务的自然人。
(B)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B) “董事”指在公司章程中指定为董事的自然人,或由设立人选举以及以任何其他名称或头衔指定、选举或任命为董事的自然人,及其继任者。
(C)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C) “高级职员”指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以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的自然人,例如首席执行官、总裁、秘书或财务主管。
(D)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D) “所有人”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D)(i) 拥有某业务任何类别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已发行股份超过50%的所有权或表决权。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D)(ii) 以任何方式控制多数董事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个人的选举。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n)(2)(D)(iii) 有权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控制性影响。
(3)CA 民法 Code § 1798.145(n)(3) 本款将于2023年1月1日失效。
(o)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o)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5(o)(1) 第1798.105条和第1798.120条不适用于商业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处理、出售或披露业务控制人信息,仅限于商业信用报告机构使用业务控制人信息来识别消费者与消费者所拥有的业务之间的关系,或仅在消费者作为该业务的所有人、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雇员的身份下联系消费者。
(2)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 就本款而言:
(A)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A) “业务控制人信息”指业务所有人、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雇员的姓名以及该所有人、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雇员的联系信息,包括业务头衔。
(B)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B) “商业信用报告机构”具有第1785.42条(b)款规定的含义。
(C)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C) “所有人”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C)(i) 拥有某业务任何类别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已发行股份超过50%的所有权或表决权。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5(o)(2)(C)(ii) 以任何方式控制多数董事或行使类似职能的个人的选举。

Section § 1798.1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医疗和健康相关信息不属于本篇所列隐私规则的管辖范围。它特别豁免了已受加州和联邦现有法律(如HIPAA)管辖的医疗信息。这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受保实体及其业务伙伴在遵守HIPAA规则的情况下管理的医疗数据。本条款还涵盖了在特定条件下的去识别化信息和研究数据。如果任何数据被重新识别,则必须遵守相关的隐私法律。此外,本条款还根据联邦法规定义了“业务伙伴”、“受保实体”和“受保护健康信息”等关键术语。

(a)CA 民法 Code § 1798.146(a) 本篇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1798.146(a)(1) 受《医疗信息保密法》(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管辖的医疗信息,或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和164部分规定的隐私、安全和违规通知规则管辖的受保实体或业务伙伴收集的受保护健康信息,该等规则系根据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以及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第十三篇《联邦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Public Law 111-5)设立。
(2)CA 民法 Code § 1798.146(a)(2) 受《医疗信息保密法》(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管辖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和164部分规定的隐私、安全和违规通知规则管辖的受保实体,该等规则系根据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设立,只要该提供者或受保实体以与第 (1) 款所述医疗信息或受保护健康信息相同的方式维护、使用和披露患者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146(a)(3) 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的《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和164部分规定的隐私、安全和数据泄露通知规则管辖的受保实体的业务伙伴,该等规则系根据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以及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第十三篇《联邦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Public Law 111-5)设立,只要该业务伙伴以与第 (1) 款所述医疗信息或受保护健康信息相同的方式维护、使用和披露患者信息。
(4)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6(a)(4)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46(a)(4)(A) 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信息:
(i)CA 民法 Code § 1798.146(a)(4)(A)(i) 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部分第164.514条规定的去识别化要求进行去识别化。
(ii)CA 民法 Code § 1798.146(a)(4)(A)(ii) 源自最初由受《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医疗信息保密法》或《联邦人类受试者保护政策》(亦称《通用规则》)管辖的实体收集、创建、传输或维护的患者信息。
(B)CA 民法 Code § 1798.146(a)(4)(A)(B) 符合 (A) 项要求但随后被重新识别的信息,不再符合本款的豁免条件,并应受适用的联邦和州数据隐私和安全法律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医疗信息保密法》以及本篇。
(5)CA 民法 Code § 1798.146(a)(5) 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501条定义,在研究中收集、使用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且其开展符合《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4部分的适用伦理、保密、隐私和安全规则、《联邦人类受试者保护政策》(亦称《通用规则》)、国际协调理事会发布的良好临床实践指南,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类受试者保护要求。
(b)CA 民法 Code § 1798.146(b) 就本条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1798.146(b)(1) “业务伙伴”具有《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10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民法 Code § 1798.146(b)(2) “受保实体”具有《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10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1798.146(b)(3) “可识别私人信息”具有《联邦法规》第45篇第46.10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民法 Code § 1798.146(b)(4) “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具有《联邦法规》第45篇第160.10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民法 Code § 1798.146(b)(5) “医疗信息”具有第56.0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民法 Code § 1798.146(b)(6) “患者信息”应指可识别私人信息、受保护健康信息、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或医疗信息。
(7)CA 民法 Code § 1798.146(b)(7) “受保护的健康信息”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0.103节中定义的相同。
(8)CA 民法 Code § 1798.146(b)(8) “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含义与第56.05节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1798.148

Explanation

本节禁止任何人获取已匿名化的数据并试图找出其原始所有者,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情况包括用于医疗治疗、公共卫生目的、符合联邦标准的研究、在严格合同下测试去识别化方法,或法律另有要求时。如果匿名化数据被重新识别,它需要遵守像HIPAA这样的隐私法律。此外,加州任何涉及匿名化健康数据的合同必须声明该数据不能被重新识别,并且只能在这些相同规则下共享。

(a)CA 民法 Code § 1798.148(a) 任何企业或其他个人不得重新识别或试图重新识别符合第1798.146条(a)款第(4)项要求的信息,但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除外:
(1)CA 民法 Code § 1798.148(a)(1) 由受保实体或代表受保实体并根据其书面指示行事的业务伙伴进行的治疗、支付或医疗保健操作。就本款而言,“治疗”、“支付”、“医疗保健操作”、“受保实体”和“业务伙伴”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64.50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民法 Code § 1798.148(a)(2) 如《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64.512条所述的公共卫生活动或目的。
(3)CA 民法 Code § 1798.148(a)(3) 研究,如《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64.501条所定义,且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46部分、联邦人类受试者保护政策(亦称《通用规则》)进行。
(4)CA 民法 Code § 1798.148(a)(4) 根据合同,符合第1798.146条(a)款第(4)项要求的去识别化信息的合法持有者明确聘请某人或实体试图重新识别该去识别化信息,以进行去识别化或相关统计技术的测试、分析或验证,且该合同禁止对重新识别的信息进行任何其他使用或披露,并要求在合同完成后归还或销毁已重新识别的信息。
(5)CA 民法 Code § 1798.148(a)(5) 如果法律另有要求。
(b)CA 民法 Code § 1798.148(b) 根据第1798.146条(a)款第(4)项,根据本条重新识别的信息应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数据隐私和安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医疗信息保密法案》以及本篇。
(c)CA 民法 Code § 1798.148(c) 自2021年1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许可符合第1798.146条(a)款第(4)项要求的去识别化信息的合同,且其中一方为在本州居住或经营业务的人员,应包含以下或实质上类似的条款:
(1)CA 民法 Code § 1798.148(c)(1) 一项声明,说明所出售或许可的去识别化信息包含去识别化的患者信息。
(2)CA 民法 Code § 1798.148(c)(2) 一项声明,说明根据本条,信息购买者或被许可方重新识别或试图重新识别去识别化信息是被禁止的。
(3)CA 民法 Code § 1798.148(c)(3) 一项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去识别化信息的购买者或被许可方不得将去识别化信息进一步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该第三方在合同上受相同或更严格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d)CA 民法 Code § 1798.148(d) 就本条而言,“重新识别”是指逆转去识别化技术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添加可单独或组合用于唯一识别个人的特定信息片段或数据元素,或使用任何统计方法、装置、计算机软件或其他具有将去识别化信息与特定可识别个人关联起来的效果的手段。

Section § 1798.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居民在企业未能妥善保护其个人数据,导致个人信息被访问或窃取时,起诉这些企业。如果公司因疏忽导致数据泄露,受影响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每次事件100美元至750美元不等的赔偿金,或更高的金额。法院在评估赔偿金时,会考虑企业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在提起法定赔偿诉讼之前,消费者必须给企业30天时间来纠正问题。然而,仅仅在泄露发生后修复安全漏洞,并不足以避免诉讼。消费者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就实际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这种起诉权仅适用于此类特定违规行为,不包括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

个人信息安全泄露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5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50(a)(1) 任何消费者,其未加密且未编辑的个人信息(定义见第1798.81.5条(d)款(1)项(A)分项),或其电子邮件地址与密码或安全问题及答案组合(可允许访问账户)因企业违反了实施和维护与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而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导出、窃取或披露,可就以下任何一项提起民事诉讼:
(A)CA 民法 Code § 1798.150(a)(1)(A) 追回每位消费者每次事件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高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的损害赔偿金,或实际损害赔偿金,以较高者为准。本款中的金额应根据第1798.199.95条(d)款进行调整。
(B)CA 民法 Code § 1798.150(a)(1)(B) 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
(C)CA 民法 Code § 1798.150(a)(1)(C) 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2)CA 民法 Code § 1798.150(a)(2) 在评估法定损害赔偿金数额时,法院应考虑案件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违规次数、不当行为的持续性、不当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被告不当行为的故意性,以及被告的资产、负债和净值。
(b)CA 民法 Code § 1798.150(b) 消费者可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在对企业提起个人或集体法定损害赔偿诉讼之前,消费者须向企业提供30天的书面通知,指明消费者声称已被或正在被违反的本篇的具体规定。如果可以补救,且企业在30天内实际补救了被通知的违规行为,并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书面声明,说明违规行为已得到补救且不会再发生,则不得对该企业提起个人法定损害赔偿或集体法定损害赔偿诉讼。依据第1798.81.5条在泄露发生后实施和维护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不构成对该次泄露的补救。个人消费者仅就因本篇所称违规行为遭受的实际金钱损失提起诉讼时,无需事先通知。如果企业违反根据本条向消费者提供的明确书面声明,继续违反本篇,消费者可对企业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书面声明,并可就每次违反明确书面声明的行为以及书面声明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违反本篇的行为追究法定损害赔偿。
(c)CA 民法 Code § 1798.150(c) 本条所确立的诉讼事由仅适用于(a)款中定义的违规行为,不得基于本篇任何其他条款的违规行为。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构成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提起私人诉讼的依据。这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其他法律或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承担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Section § 1798.155

Explanation

如果企业违反本篇中的隐私法律,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最高 (2,500) 美元的罚款。如果企业故意处理未满 (16) 岁未成年人的数据,或故意违规,罚款将增至每案 (7,500) 美元。所收取的罚款大部分将用于支持加州隐私保护局执行这些法律的工作,而一小部分将用于隐私相关的补助金基金。

行政执法
(a)CA 民法 Code § 1798.155(a) 任何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个人,若违反本篇规定,应在加州隐私保护局提起的行政执法行动中,承担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行政罚款;或每次故意违规,或涉及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个人实际知晓未满 (16) 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规,应承担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行政罚款,并根据第 (1798.199.95) 条 (d) 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5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55(b)(1)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评估的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九十五,以及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的任何和解所得,应存入根据第 (1798.160) 条 (b) 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子基金,并应由加州隐私保护局专门用于履行其在本篇下的职责。
(2)CA 民法 Code § 1798.155(b)(2) 任何因违反本篇规定而评估的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五,以及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的任何和解所得,应存入根据第 (1798.160) 条 (d) 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补助金子基金。

Section § 1798.160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内设立了消费者隐私基金。该基金分为三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都有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消费者隐私子基金、检察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和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因侵犯隐私而产生的罚款和民事罚款的很大一部分将存入这些子基金。前两个子基金分别侧重于支持加州隐私保护局和检察长的活动,而第三个子基金则发放拨款,以促进消费者隐私和在线隐私问题的教育。子基金必须将其资金专门用于其预期目的,不得由立法机关重新分配到其他地方。未被2025年预算案拨款的未使用资金将按特定比例在这些子基金之间重新分配。

消费者隐私基金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a)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a)(1) 特此在州金库的普通基金内设立一项专项基金,称为“消费者隐私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2)CA 民法 Code § 1798.160(a)(2) 消费者隐私基金及其内部所有子基金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本节所述目的,不得由立法机关拨款或转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该基金及其内部所有子基金的任何利息和收益应每年转入州金库,以供立法机关在普通基金中拨款使用。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b)(1) 特此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消费者隐私子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消费者隐私子基金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本小节所述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160(b)(2) 加州隐私保护局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应存入消费者隐私子基金,并应由加州隐私保护局在履行本篇规定的职责时专门使用。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c)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c)(1) 特此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检察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检察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本小节所述目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160(c)(2) 检察长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民事罚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应存入检察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并应由检察长在履行本篇规定的职责时专门使用。
(d)CA 民法 Code § 1798.160(d) 特此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消费者隐私子基金的资金应专门用于本小节所述目的。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1)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1)(A) 加州隐私保护局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五应存入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
(B)CA 民法 Code § 1798.160(d)(1)(A)(B) 检察长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民事罚款的百分之五应存入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
(2)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A) 存入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的资金应由加州隐私保护局专门用于管理和分配拨款,以促进和保护消费者隐私,对儿童进行在线隐私教育,并资助与国际执法组织合作的项目,以打击与消费者数据泄露相关的欺诈活动。
(B)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A)(B) 在符合 (A) 项规定的前提下,加州隐私保护局应从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中拨款,将子基金中用于拨款的金额的三分之一分配给以下每个拨款接受者:
(i)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A)(B)(i)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非营利组织。
(ii)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A)(B)(ii) 对儿童进行在线隐私教育的非营利组织和公共机构,包括学区。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60(d)(2)(A)(B)(iii) 州和地方执法机构资助与国际执法组织合作的项目,以打击与消费者数据泄露相关的欺诈活动。
(3)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3)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60(d)(3)(A) 当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中的资金金额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时,加州隐私保护局应开始管理第 (2) 段所述的拨款计划。
(B)CA 民法 Code § 1798.160(d)(3)(A)(B) 在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中的资金金额等于或少于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财政年度,资金应保留在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中,直到总资金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e)CA 民法 Code § 1798.160(e) 消费者隐私基金及其内部子基金中未作为2025年预算案一部分拨款的任何剩余资金,应在2025-26财政年度一次性转移,具体如下:
(1)CA 民法 Code § 1798.160(e)(1) 剩余资金的百分之四十五应转移到根据 (b) 小节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子基金。
(2)CA 民法 Code § 1798.160(e)(2) 剩余资金的百分之四十五应转入根据(c)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司法部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
(3)CA 民法 Code § 1798.160(e)(3) 剩余资金的百分之十应转入根据第1798.160条(d)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

Section § 1798.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增强个人隐私权,并补充了关于企业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的现有规定。尽管主要涉及电子或在线数据,但它适用于从消费者处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如果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应遵循提供最大隐私保护的法律。

Section § 1798.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加州关于企业如何收集和出售个人信息的规定由州政府而非地方政府控制。地方规定不能与这些州规定相抵触或取代它们。

优先管辖
本篇属于全州关注事项,并取代并优先于市、县、市县、市政当局或地方机构就企业收集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所通过的所有规则、规章、法规、条例及其他法律。

Section § 1798.18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以及自2022年7月起加州隐私保护局的职责,即制定和更新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规。主要领域包括更新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为消费者设定数据不出售等权利的规则,并确保企业在不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下尊重这些权利。法规还将指导企业如何使用自动化决策以及如何通过审计处理隐私风险。此外,重点还在于协调不同的隐私法规,并确保所有消费者沟通清晰易懂且无障碍。该法律还为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法规
(a)CA 民法 Code § 1798.185(a) 2020年7月1日或之前,总检察长应征求广泛公众参与并采纳法规,以推进本篇章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 更新或增加第1798.130条(c)款和第1798.140条(v)款中列举的个人信息类别,以及更新或增加第1798.140条(ae)款中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以应对技术变化、数据收集实践、实施障碍和隐私问题。
(2)CA 民法 Code § 1798.185(a)(2) 根据需要更新“去识别化”和“唯一标识符”的定义,以应对技术变化、数据收集、实施障碍和隐私问题,并增加、修改或删除指定请求提交方法的定义类别,以便利消费者根据第1798.130条从企业获取信息。更新“去识别化”定义的权力不适用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64.514节中规定的去识别化标准,如果此类信息此前是《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60.103节中定义的“受保护健康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185(a)(3) 在本篇章通过后一年内以及此后根据需要,制定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所需的任何例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例外情况,旨在确保商业秘密不应在回应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时被披露。
(4)CA 民法 Code § 1798.185(a)(4) 制定以下规则和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798.185(a)(4)(A) 便利和管理消费者根据第1798.120条提交选择不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的请求,以及根据第1798.121条限制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无不当负担地行使其选择权,并防止企业从事欺骗或骚扰行为,包括报复消费者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允许企业告知消费者其选择不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或限制使用其敏感个人信息的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B)CA 民法 Code § 1798.185(a)(4)(B) 管理企业遵守消费者的选择退出请求。
(C)CA 民法 Code § 1798.185(a)(4)(C) 供所有企业开发和使用可识别的统一选择退出标志或按钮,以提高消费者对选择不出售个人信息机会的认识。
(5)CA 民法 Code § 1798.185(a)(5) 制定规则、程序和任何必要的例外情况,以确保企业根据本篇章要求提供的通知和信息以普通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残障消费者可访问,并以主要用于与消费者互动的语言提供,包括在本篇章通过后一年内以及此后根据需要,制定有关经济激励的规则和指南。
(6)CA 民法 Code § 1798.185(a)(6) 制定规则和程序,以推进第1798.105、1798.106、1798.110和1798.115条的宗旨,并便利消费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删除个人信息、根据第1798.106条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根据第1798.130条获取信息,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行政负担,同时考虑现有技术、安全问题和企业的负担,以管理企业确定从消费者收到的信息请求是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包括将消费者登录其在企业维护的密码保护账户时通过该账户提交的请求视为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并为未在企业维护账户的消费者提供一种机制,通过企业对消费者身份的验证来请求信息,所有这些均在本篇章通过后一年内以及此后根据需要进行。
(7)CA 民法 Code § 1798.185(a)(7) 规定消费者根据第1798.106条请求更正的频率和情况,包括以下管理标准:
(A)CA 民法 Code § 1798.185(a)(7)(A) 企业如何回应更正请求,包括对无法回应或需要不成比例的努力才能回应的请求,以及对准确信息进行更正的请求的例外情况。
(B)CA 民法 Code § 1798.185(a)(7)(B) 解决信息准确性相关疑虑的方式。
(C)CA 民法 Code § 1798.185(a)(7)(C) 企业为防止欺诈可能采取的措施。
(D)CA 民法 Code § 1798.185(a)(7)(D) 如果企业拒绝了消费者关于更正所收集和分析的、与其健康相关的个人信息的请求,消费者有权就其认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此类个人信息项目或陈述,向企业提供书面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应限制在每个被指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项目250字以内,并应书面明确指出消费者请求将该补充说明作为其记录的一部分。
(8)CA 民法 Code § 1798.185(a)(8) 制定标准,以规范企业根据第1798.130条(a)款第(2)项(B)分项的规定,在回应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时,提供超出12个月期间的信息是不可能或将涉及不成比例的努力的认定。
(9)CA 民法 Code § 1798.185(a)(9) 发布法规,进一步界定和补充企业、服务提供商和承包商可根据消费者预期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目的(包括其他已通知的目的),并进一步界定服务提供商和承包商可合并从不同来源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目的,但第1798.140条(e)款第(6)项规定的除外。
(10)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0) 发布法规,明确服务提供商和承包商可根据与企业的书面合同,为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自身的商业目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目的(包括其他已通知的目的),以最大化消费者隐私为目标。
(11)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1) 发布法规,进一步界定“故意互动”,以最大化消费者隐私为目标。
(12)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2) 发布法规,进一步界定“精确地理位置”,包括在人口稀少地区或个人信息用于正常运营目的(包括计费)时,如果所界定的范围不足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情况。
(13)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3) 发布法规,界定“从消费者处获得的特定信息”一词,旨在最大化消费者访问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最小化向消费者提供对其无用的信息(包括系统日志信息和其他技术数据)。对于最敏感个人信息的提供,法规可能要求更高的认证标准,但前提是该机构应监测更高标准对消费者获取其个人信息权利的影响,以确保验证要求不会导致不合理地拒绝可验证的消费者请求。
(14)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4) 发布法规,要求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隐私或安全构成重大风险的企业:
(A)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4)(A) 每年进行一次网络安全审计,包括界定审计范围并建立确保审计彻底和独立的过程。在确定何时处理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规模和复杂性以及处理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B)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4)(B) 定期向加州隐私保护局提交其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评估,包括处理是否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并识别和权衡处理给企业、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带来的益处,与该处理可能对消费者权利造成的潜在风险进行对比,目标是如果对消费者隐私的风险超过处理给消费者、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带来的益处,则限制或禁止该处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企业泄露商业秘密。
(15)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 发布法规,规范企业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包括画像分析)时的访问和选择退出权利,并要求企业对访问请求的回应包含有关这些决策过程中所涉及逻辑的有意义信息,以及该过程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结果描述。
(B)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 确保商家不会通过以下方式响应选择退出偏好信号:
(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i) 故意降低消费者体验的功能性。
(i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ii) 针对消费者的选择退出偏好向其收取费用。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iii) 与不使用选择退出偏好信号的消费者相比,导致任何产品或服务无法为消费者正常或完全运行。
(iv)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iv) 通过明示或暗示使用选择退出偏好信号将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与不使用选择退出偏好信号的消费者相比),包括明示或暗示消费者将无法使用商家的产品或服务,或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无法正常或完全运行,从而试图胁迫消费者同意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或使用或披露其敏感个人信息。
(v)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B)(v) 针对消费者的选择退出偏好信号显示任何通知或弹出窗口。
(C)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C) 确保任何允许消费者同意选择加入的网页链接或其支持内容:
(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C)(i) 不属于弹出窗口、通知、横幅或其他侵入性设计的一部分,这些设计会遮挡消费者意图访问的网页的任何部分,使其无法完全显示,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消费者访问或浏览其意图访问的网页或互联网网站的体验。
(i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C)(ii) 不要求或暗示消费者必须点击该链接才能获得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互联网网站)的全部功能。
(iii)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C)(iii) 不使用任何“暗模式”(dark patterns)。
(iv)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C)(iv) 仅适用于消费者意图互动的商家。
(D)CA 民法 Code § 1798.185(a)(15)(D) 努力遏制针对选择退出偏好信号的胁迫或欺骗性做法,但不应过度限制真诚遵守第1798.135条规定的商家。
(20)CA 民法 Code § 1798.185(a)(20) 审查现有的《保险法》中与消费者隐私相关的条款和法规,但与保险费率或定价相关的除外,以确定《保险法》的任何条款是否比本篇的条款向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护。完成审查后,该机构应通过一项法规,仅将本篇中更具保护性的条款适用于保险公司。为明确起见,保险专员应对保险费率和定价拥有管辖权。
(21)CA 民法 Code § 1798.185(a)(21) 协调本篇中关于选择退出机制、消费者通知和其他操作机制的法规,以提高本篇对消费者的清晰度和功能性。
(b)CA 民法 Code § 1798.185(b) 司法部长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法规,以促进本篇的宗旨。
(c)CA 民法 Code § 1798.185(c) 司法部长在本节规定的最终法规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或2020年7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不得根据本篇提起执法行动。
(d)CA 民法 Code § 1798.185(d) 尽管有(a)款规定,但本款所增法案要求的最终法规通过期限应为2022年7月1日。自2021年7月1日或机构通知司法部长其准备根据本篇开始制定规则之日起六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司法部长在本节下制定法规的权力应由加州隐私保护局行使。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法案新增或修订的法律条款的民事和行政执法不得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开始,且仅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本法案修订的《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中包含的法律条款的执法将继续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直至本法案的相同条款变得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1798.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了规避隐私规定而设置一系列交易或步骤,法院或机构将不予理会这些步骤。例如,如果企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以规避关于出售或共享数据的规定,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存在有价值的交换,但没有明确的金钱支付,以规避这些规定,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反规避
法院或机构应为实现本篇宗旨而无视中间步骤或交易:
(a)CA 民法 Code § 1798.190(a) 如果一系列步骤或交易是单一交易的组成部分,且从一开始就旨在规避本篇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向第三方披露信息以规避出售或共享的定义。
(b)CA 民法 Code § 1798.190(b) 如果采取步骤或交易是为了通过消除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来故意规避出售或共享的定义,包括签订不包含金钱或其他有价值对价交换的合同,但其中一方正在获取有价值或有用的东西。

Section § 1798.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同中任何试图放弃或限制本篇项下权利(特别是获得补救或执行权利的方式)的部分,都将自动无效且不可执行。但是,这并不阻止消费者选择不请求信息、选择退出数据销售,或者在之前选择退出后,允许企业出售或共享他们的个人数据。

弃权
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集体诉讼弃权,凡旨在以任何方式放弃或限制本篇项下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补救权或执行方式,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本条不应阻止消费者拒绝向企业请求信息、拒绝选择退出企业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在先前选择退出后授权企业出售或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Section § 1798.194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该法律应以最能实现其制定目的的方式进行解释。
本篇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

Section § 1798.19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法律旨在补充现有的联邦法和州法,只要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它与联邦法或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相冲突,则不适用。

本篇旨在补充联邦法和州法(如果允许),但如果此类适用被联邦法或美国宪法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优先适用或与之相冲突,则不适用。

Section § 1798.198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某一套隐私法何时开始实施。具体而言,这些法律仅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前提是另一项特定的隐私倡议,即《2018 年消费者隐私权法案》,从投票选票中移除。

(a)CA 民法 Code § 1798.198(a) 受限于 (b) 款以及第 1798.199 节规定的限制,本篇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b)CA 民法 Code § 1798.198(b) 本篇仅在第 17-0039 号倡议措施《2018 年消费者隐私权法案》根据《选举法》第 9604 节从选票中撤回的情况下施行。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尽管第 1798.198 条有其他规定,第 1798.180 条的规定将在包含本条的法律生效后立即开始适用。

尽管有第 1798.198 条的规定,第 1798.180 条应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开始施行。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隐私保护局,负责监督加州的隐私法律的执行。该局由一个五人委员会管理,成员由州长、总检察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成员应在隐私、技术或消费者权利方面具有专长。委员会的首次任命必须在法律生效之日起90天内完成。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机构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他们必须在隐私和技术方面具备专业技能,对信息保密,并避免外部影响。在任职期间,他们不能从事与职责冲突的活动或工作,并有权获取机构信息。离职后,他们一年内不能为某些公司工作,两年内不能有偿代表他人在机构面前处理事务,特别是如果目的是影响机构的行动。

机构董事会成员应: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具备履行机构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所需的资格、经验和技能,特别是在隐私和技术领域。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对其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保密,但《公共记录法》要求披露的除外。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保持不受直接或间接外部影响,不寻求也不接受他人的指示。
(d)CA 民法 Code § 1798.199(d) 在任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也不得从事任何不相容的职业,无论是否有报酬。
(e)CA 民法 Code § 1798.199(e) 有权查阅机构向主席提供的所有信息。
(f)CA 民法 Code § 1798.199(f) 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接受在成员任期内或成员任命前五年内曾根据本篇受到执法行动或民事诉讼的企业的雇佣。
(g)CA 民法 Code § 1798.199(g) 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为获取报酬而作为代理人或律师,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在机构待决的事务中行事,如果目的是影响机构的行动。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可以由任命他们的人或实体随时罢免或留任,但他们不能连续任职超过八年。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每天参与委员会活动可获得100美元,该金额可能会根据另一项规定进行调整。他们还可以报销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开销。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机构董事会负责聘用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将根据机构的指导方针和法律要求开展工作。该机构还有权聘用和解雇其他工作人员,例如官员和法律顾问,并决定他们的薪酬,只要他们遵守公务员制度规定。此外,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聘请外部帮助,处理其自身雇员无法完成的任务。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的理事会可以允许主席或执行董事在理事会不开会的时候为机构做决定。但是,他们不能在未经全体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执法行动或制定新规则。

机构理事会可以授权主席或执行董事在机构会议之间代表机构行事,但解决执法行动和规则制定权除外。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一个机构在《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方面的职责。该机构负责实施和执行法律,制定规章以支持CCPA,并保护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隐私权。它还旨在提高公众对隐私风险的认识,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指导,并任命一名首席隐私审计师进行合规检查。此外,该机构将就隐私立法提供建议,监测技术发展,与其他隐私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自愿合规认证,批准拨款申请,并在消费者隐私与企业影响之间取得平衡。

本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能: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通过行政措施管理、实施和执行本篇。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自2021年7月1日或本机构通知总检察长其已准备好承担本篇项下规章制定职责之日起六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起,根据第1798.185条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以执行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宗旨和规定,包括规定企业记录保存要求以确保遵守本篇的规章。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通过实施本篇,保护自然人在其个人信息使用方面的基本隐私权。
(d)CA 民法 Code § 1798.199(d) 促进公众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出售和披露相关风险、规则、责任、保障措施和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包括未成年人对其自身信息的权利,并提供一份公开报告,总结根据第1798.185条(a)款第(14)项提交给本机构的风险评估,同时确保数据安全不受损害。
(e)CA 民法 Code § 1798.199(e) 就消费者在本篇项下的权利提供指导。
(f)CA 民法 Code § 1798.199(f) 就企业在本篇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指导,并任命一名首席隐私审计师,根据第1798.185条(a)款第(17)项通过的规章对企业进行审计,以确保遵守本篇。
(g)CA 民法 Code § 1798.199(g) 应要求向立法机关提供与隐私相关立法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建议。
(h)CA 民法 Code § 1798.199(h) 监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最新发展,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商业实践的发展。
(i)CA 民法 Code § 1798.199(i) 与对隐私法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以及加州、其他州、领地和国家的数据处理机构合作,以确保隐私保护的一致适用。
(j)CA 民法 Code § 1798.199(j) 建立一种机制,根据该机制,在加州开展业务但不符合第1798.140条(d)款第(1)、(2)或(3)项规定的企业定义的人员,可以根据第1798.140条(d)款第(4)项自愿证明其遵守本篇,并向公众提供这些实体的名单。
(k)CA 民法 Code § 1798.199(k) 在根据第1798.160条(b)款第(2)项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征集、审查和批准拨款申请。
(l)CA 民法 Code § 1798.199(l) 履行其权力、职权和管辖权行使所需或适当的所有其他行为,并力求在加强消费者隐私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的影响。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机构根据公民投诉或主动调查企业或服务提供商的潜在违规行为。如果机构认为没有违规意图,或者企业在被通知之前已采取措施纠正问题,机构可以选择不调查。机构必须将他们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人,但与调查相关的任何保密或特权信息不会在回复中披露。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机构可以根据任何人的宣誓投诉或主动对涉及任何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个人的本篇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机构可以决定不调查某项投诉,或决定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纠正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在决定不调查或给予更多时间纠正时,机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CA 民法 Code § 1798.199(a)(1) 无意违反本篇。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a)(2) 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个人在机构通知其投诉之前,为纠正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自愿措施。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b)(1) 机构应书面通知提出投诉的人,告知机构已对投诉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如有),以及采取该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理由。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b)(2) 本款所要求的书面通知不应包含受执法豁免和特权约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调查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根据《证据法》和《政府法》享有特权的信息。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在机构决定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某个商家、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个人违反了规定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他们涉嫌的违规行为。此通知必须通过挂号信或法律文书送达,并附上证据摘要。被通知方有权出席任何讨论潜在违规的机构会议,并可由律师陪同。如果他们希望会议公开,可以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会议将不公开进行。

除非在机构审议涉嫌违规行为至少30天前,通过法律文书送达或附回执的挂号信方式通知涉嫌违反本篇规定的商家、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个人,并向其提供证据摘要,告知其有权亲自出席并由律师代理参加机构为审议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违反本篇规定而举行的任何程序,否则机构不得作出存在合理理由相信本篇已被违反的认定。对涉嫌违规者的通知应视为在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签收日期,或如果挂号信回执未签收,则为邮局退回日期发出。为审议合理理由而举行的程序应为不公开,除非涉嫌违规者向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该程序公开。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认为有人违反了这项隐私法,他们将举行听证会来查明情况。机构将遵循特定的听证规则。如果他们发现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并支付罚款。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如果是故意为之或涉及儿童个人信息,罚款最高可达7,500美元。大部分罚款将存入一个特殊的消费者隐私基金。如果不止一人负责,则每个人都对罚款负有全部责任。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当机构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本篇章已被违反时,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应发出通知,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机构应拥有该章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如果机构根据本款进行的听证会认定存在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则应发布命令,要求违规者执行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798.199(a)(1) 停止并制止违反本篇章的行为。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a)(2) 根据第1798.155条,对每项违规行为支付最高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行政罚款,或对每项故意违规行为以及每项涉及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支付最高七千五百美元($7,500)的行政罚款。当机构认定未发生违规行为时,应发布声明予以说明。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2)(A) 根据本款征收的任何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应存入根据第1798.160条 (b) 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子基金。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a)(2)(B) 根据本款征收的任何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五应存入根据第1798.160条 (d) 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对任何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负责,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不同意行政法法官作出的裁决,它必须书面明确解释驳回该裁决的原因。

凡机构驳回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7条作出的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机构应书面说明驳回该裁决的理由。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传唤人们作证并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证据。它还可以要求提交文件,例如记录或账簿,特别是在检查企业是否遵守规定时。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针对违反本篇规定的法律行动,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当被指控者收到听证通知时,该行动即正式开始。但是,如果被指控者试图隐瞒其行为或身份,五年期限将暂停计算,暂停期与隐瞒期相同。此外,如果法院命令某人提交文件,而他们延迟提交,五年期限也将在延迟期间暂停计算。
根据本篇规定提起的、指控违反本篇任何条款的行政诉讼,不得在违反发生之日起五年后提起。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依照第1798.199.50条的规定,向被指控违反本篇规定的人送达可能原因听证通知,即构成行政诉讼的开始。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如果被指控违反本篇规定的人从事欺诈性隐瞒其行为或身份,则五年期限应在隐瞒期间中止计算。就本款而言,“欺诈性隐瞒”是指该人明知与根据本篇规定其职责相关的重要事实,并在履行或不履行这些职责时故意隐瞒这些事实,旨在欺骗公众获取其根据本篇规定有权获得的信息。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如果被高等法院命令在根据本篇规定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出示传票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而被指控违反本篇规定的人未能在法院命令的日期前按照命令提交文件,则五年期限应自提交强制执行动议之日起至文件提交之日止的延迟期间中止计算。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施加了行政罚款但未获支付,该机构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追讨。他们可以选择根据罚款金额,在小额索赔法庭或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能在最初施加罚款的县进行。要赢得此案,机构必须证明罚款是合法施加的,当事人已收到通知,并且已提出付款要求但未获履行。机构在施加罚款后,有长达四年的时间启动这一法院程序。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除了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外,机构可以在对机构行动的司法审查用尽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在高等法院获得判决,以收取根据本篇施加的任何未缴行政罚款。该诉讼可根据管辖金额,作为小额索赔、有限民事或无限民事案件提起。本诉讼的审判地应为机构施加行政罚款的县。为了在本节项下的诉讼中获得判决,机构应按照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1798.199(a)(1) 行政罚款是按照本篇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程序施加的。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a)(2) 诉讼中的被告或各被告已通过实际通知或推定通知,获知行政罚款的施加。
(3)CA 民法 Code § 1798.199(a)(3) 机构已提出付款要求,但尚未收到全额付款。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根据 (a) 款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在行政罚款施加之日起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在无人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或所有法庭挑战尝试结束后,将行政罚款转化为法院判决。为此,机构必须向发出罚款的法院提出申请,并出示最终命令的证明。法院书记员随后立即将其记录为判决,使其像任何其他法院裁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在所有法律审查解决后,机构有长达四年的时间采取此行动,并且此程序是其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之外的额外选择。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如果对最终机构命令或决定的司法审查期限已过,或如果对该命令或决定的所有司法审查途径均已用尽,该机构可向法院书记员申请判决,以收取该命令或决定所施加的行政罚款,或根据司法审查决定修改后的命令。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该申请应包括该命令或决定的经认证副本,或根据司法审查决定修改后的命令,以及该命令或决定的送达证明,这构成足以证明应发出收取行政罚款判决的证据。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根据该申请录入判决。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向该机构施加行政罚款所在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提出。
(d)CA 民法 Code § 1798.199(d) 根据本节录入的判决,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受所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且可以与录入该判决的法院的任何其他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
(e)CA 民法 Code § 1798.199(e) 机构可根据本节提出申请,但仅限于对该命令或决定的所有司法审查途径均已用尽之日起四年内。
(f)CA 民法 Code § 1798.199(f) 根据本节可获得的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法律下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如果机构对投诉或罚款做出决定,如果你受到该决定的影响,你可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将审查机构在做出决定时是否滥用了其权力。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个人违反隐私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是故意违规或涉及未成年人数据,则最高7,500美元。这些罚款的大部分将用于资助总检察长执行隐私法的工作。部分资金可能会根据调查情况存入其他基金。如果总检察长接手案件,其他机构必须暂停其行动,除非总检察长决定退出。如果对同一违规行为已经做出了决定或命令,他们就不能再采取行动。最后,这项法律不影响个人根据另一条款(1798.150)提起诉讼的权利。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任何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个人,如果违反本篇规定,应受到禁令并承担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每次故意违规或每次涉及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规,罚款七千五百美元($7,500),罚款金额将根据第1798.199.95条(d)款进行调整。该罚款应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法院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可考虑该企业、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个人的善意合作。
(b)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b)(1) (A) 总检察长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所追回的任何民事罚款的百分之九十五,以及此类诉讼任何和解的收益,应存入根据第1798.160条(c)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总检察长消费者隐私执法子基金,以支持总检察长执行本篇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1)(B)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某项诉讼或和解是与该机构联合调查的结果,总检察长可将原本应受(A)项约束的部分罚款和收益存入根据第1798.160条(b)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子基金,金额应足以补偿调查费用。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b)(2) 总检察长因违反本篇规定提起的诉讼所追回的任何民事罚款的百分之五,以及此类诉讼任何和解的收益,应存入根据第1798.160条(d)款在消费者隐私基金内设立的消费者隐私拨款子基金。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机构应在总检察长提出请求时,暂停根据本篇规定进行的行政行动或调查,以允许总检察长进行调查或民事诉讼,并且不应继续进行行政行动或调查,除非总检察长随后决定不进行调查或民事诉讼。机构不得限制总检察长执行本篇规定的权力。
(d)CA 民法 Code § 1798.199(d) 在机构已根据第1798.199.85条对该人就同一违规行为作出决定或根据第1798.199.55条发出命令后,总检察长不得根据本条就任何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e)CA 民法 Code § 1798.199(e) 本条不影响第1798.150条规定的私人诉讼权。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某特定机构的资金和运营指南,包括州政府提供的500万美元初始预算,以及此后每年1000万美元(根据生活成本调整)的预算。财政部负责将这些金额纳入预算报告。司法部长将在该机构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之前提供支持,费用由该机构承担。自2025年起,该机构将每两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财务门槛。这些调整旨在与通货膨胀保持一致,并且不受标准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民法 Code § 1798.199(a) 兹特从州普通基金向该机构拨款五百万美元($5,000,000),用于2020-21财政年度,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一千万美元($10,000,000)(根据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以支持该机构根据本篇章的规定开展运作。根据本拨款的资金支出应接受与其他州拨款相同的正常行政审查。立法机关应向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拨款,以履行本篇章的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798.199(b) 财政部在编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州预算和《预算法案》时,应包含一项支持本篇章的款项,其中应注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798.199(b)(1) 拨付给其他机构以履行其在本篇章下职责的金额,这些金额应作为这些机构支持款项的增补。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b)(2) 立法机关根据本节规定,需向该机构额外拨款以实现本篇章宗旨的金额。
(3)CA 民法 Code § 1798.199(b)(3) 括号内,仅供参考,每个财政年度持续拨款一千万美元($10,000,000),并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生活成本变化进行调整。
(c)CA 民法 Code § 1798.199(c) 司法部长应向该机构提供人员支持,直至该机构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该机构应向司法部长偿付这些服务的费用。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199(d)(1) 自2025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任何奇数年的1月1日,加州隐私保护局应调整第1798.140条(d)款(1)项(A)分项、第1798.150条(a)款(1)项(A)分项、第1798.155条(a)款、第1798.199.25条以及第1798.199.90条(a)款中的货币门槛,以反映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任何增长。
(2)CA 民法 Code § 1798.199(d)(2) 该机构应使用工业关系部主任研究办公室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 加州,所有项目,所有城市消费者》前两年报告的百分比变化。该机构应采用前两年8月至8月期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门槛的增长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美元。
(3)CA 民法 Code § 1798.199(d)(3) 该机构应在调整生效年份的1月15日之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调整后的货币门槛。
(4)CA 民法 Code § 1798.199(d)(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对货币门槛进行的调整及其在机构互联网网站上的公布,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的法规制定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798.199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违反了某些规定,如果他们真诚地尝试合作,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罚款或处罚可能会降低。他们不必为同一个错误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罚款。

机构和任何法院,在适用情况下,在确定对于违反本篇规定的行为的任何行政罚款或民事罚款金额时,应考虑商家、服务提供商、承包商或其他个人的善意合作。商家不应被机构、法院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对同一违规行为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