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取报酬运输财产,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合理谨慎。如果他们没有收取报酬,仍然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谨慎,但标准会更低。

财产有偿承运人在履行其所有职责时,必须至少尽到普通注意和勤勉。财产无偿承运人必须至少尽到轻微注意和勤勉。

Section § 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承运人运输货物时,他们必须遵守发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指示,就像员工必须听从老板的命令一样。

Section § 2118

Explanation
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送达指定地址。交付方式应与该地点通常的做法一致。

Section § 21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运输方式和地点,货物应如何交付。如果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应交付到离目的地最近的车站。对于从外国海运抵达的货物,应在附近的码头交付;如果没有码头,则直接从船上交付。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能够合理地找到收货人或其代表,货物应直接交付给他们。

如果交付地没有相反的惯例,货物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交付:
1. 如果由承运人拥有或管理的铁路运输,货物可以交付至离收货地址最近的车站;
2. 如果从外国海运,货物可以交付至船舶停泊的码头,且该码头应在距收货地址合理距离内;或者,如果没有码头,则在船旁的驳船上交付;或者,
3. 在不违反《统一商法典》第7303条规定的前提下,在其他情况下,如果通过合理努力可以找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则必须亲自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Section § 2120

Explanation

如果承运人无法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他们需要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在收货人取走货物之前,承运人必须像仓库保管员一样安全保管货物。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住址或工作地点,他们可以通过最近的邮局邮寄通知。

第二千一百二十条。如果承运人因任何原因未能亲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他必须将货物抵达的通知告知收货人,并以仓储保管人的责任安全保管该货物,直至收货人有合理时间将其取走。如果收货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承运人不知晓,他可以通过将信件投入最近的邮局来发出通知。

Section § 2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收货人在承运人已交付或提出交付货物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免除对这些物品的进一步责任。为此,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存放在适当的仓库中,并且必须将此举告知收货人。

第二千一百二十一条。如果收货人在承运人履行其交付义务或正式提出履行该义务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并移走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由收货人承担仓储费用,并将其通知收货人,从而免除其进一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