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与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参与者”是指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定义的参与太空飞行的人。“参与者伤害”涵盖了参与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或财产损失。“太空飞行活动”是指航天器的发射或再入。而“太空飞行实体”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根据特定的美国法规,拥有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授权进行这些活动,包括持有任何必要的许可证或执照。

就本条而言:
(a)CA 民法 Code § 2210(a) “参与者”指美国法典第51篇第50902节所定义的太空飞行参与者。
(b)CA 民法 Code § 2210(b) “参与者伤害”指参与者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
(c)CA 民法 Code § 2210(c) “太空飞行活动”指美国法典第51篇第50902节所定义的发射服务或再入服务。
(d)CA 民法 Code § 2210(d) “太空飞行实体”指任何直接或通过公司子公司或母公司持有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根据2004年联邦商业太空发射修正案(51 U.S.C. Sec. 50905 et seq.)颁发的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授权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批准和有效载荷确定。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提供航天飞行的公司,必须让参与者签署一份警告声明,以确认他们了解其中涉及的风险。该声明必须包含关于航天飞行相关伤害或损害的有限责任的具体措辞。参与者必须确认他们已理解,并在签署前有机会咨询律师。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将无法享有某些法律保护。这项法律旨在支持公共政策,且不与之相悖。

Section § 2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太空飞行活动的参与者了解相关风险并书面同意,那么加州的太空飞行公司对参与者受伤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故意造成伤害,或者明知存在危险情况却导致伤害,则本法律不保护这些公司。如果制造商的缺陷部件导致伤害,制造商也不受此责任限制的保护。
(a)CA 民法 Code § 2212(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太空飞行实体对因太空飞行活动引起的参与者伤害不承担责任:
(1)CA 民法 Code § 2212(a)(1) 参与者已按照联邦法律和第2211条的规定,被告知与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风险。
(2)CA 民法 Code § 2212(a)(2) 参与者已按照联邦法律和第2211条的规定,在被告知与太空飞行活动相关的风险后,自愿参与太空飞行活动,并已给出知情同意。
(b)CA 民法 Code § 2212(b) 如果根据(a)款给出知情同意,参与者、其代表(包括参与者的继承人、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让人、近亲属和遗产),或任何试图代表参与者就参与者伤害提出索赔的人,均无权就因太空飞行活动相关风险导致的参与者伤害,对太空飞行实体提起诉讼或向其追偿,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民法 Code § 2212(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或限制太空飞行实体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承担的责任:
(1)CA 民法 Code § 2212(c)(1) 实施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或肆意漠视参与者安全的作为或不作为,且该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参与者伤害。
(2)CA 民法 Code § 2212(c)(2) 故意造成参与者伤害。
(3)CA 民法 Code § 2212(c)(3) 实际知晓或理应知晓在太空飞行活动中使用的土地、设施或设备存在危险状况,且该危险状况直接导致参与者受伤、损害或死亡。
(d)CA 民法 Code § 2212(d) 本条赋予太空飞行实体的任何法律责任限制,是对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限制的补充。
(e)CA 民法 Code § 2212(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太空飞行活动中使用的部件或组件制造商的责任,如果缺陷部件或组件直接导致参与者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