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8.79(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或实体,目的在于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而使用射频识别 (RFID) 技术故意远程读取或试图远程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处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民法 Code § 1798.79(b) 任何人或实体,明知而披露或导致披露非接触式身份证明文件系统中使用的操作系统密钥,应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处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c)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c)(a) 款不适用于:
(1)CA 民法 Code § 1798.79(c)(1) 在灾难期间为分诊或医疗护理而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灾难直接相关的紧急住院或紧急门诊护理,其定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7.200 节组建的当地紧急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定。
(2)CA 民法 Code § 1798.79(c)(2) 医疗专业人员因与该人健康或安全相关的原因而读取其身份证明文件,或紧急服务机构向患者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3)CA 民法 Code § 1798.79(c)(3) 根据被指控犯罪后的法院命令被监禁在州监狱或县监狱、被拘留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运营的少年管教所、或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读取,或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电子监控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读取。
(4)CA 民法 Code § 1798.79(c)(4) 执法或政府人员在所有者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读取丢失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执法或政府人员特别授权,在所有者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为读取丢失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有限目的而行事的各方。
(5)CA 民法 Code § 1798.79(c)(5) 执法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被告知、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读取其身份证明文件。
(6)CA 民法 Code § 1798.79(c)(6) 执法人员根据搜查令需要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d)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d)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d)(a) 款不适用于在操作非接触式身份证明文件系统过程中,无意中远程读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使用 RFID)的任何人或实体,除非其明知自己无意中读取了该文件,并在此之后故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法 Code § 1798.79(d)(1)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读取的内容披露给目的在于读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的第三方。
(2)CA 民法 Code § 1798.79(d)(2)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存储其读取的内容,目的在于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
(3)CA 民法 Code § 1798.79(d)(3) 在未经该人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读取的内容,目的在于读取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任何信息。
(e)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e)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e)(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在善意安全研究、实验或科学探究过程中,读取、存储、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从中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助于识别和分析安全缺陷和漏洞的活动。
(f)CA 民法 Code § 1798.79(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执法部门访问驾驶执照上电子存储数据的现有权利。
(g)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g)
(a)Copy CA 民法 Code § 1798.79(g)(a) 款和 (b) 款规定的处罚独立于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且不取代这些处罚,如有任何冲突,应适用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