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98.93(a) 任何人均可对索赔人提起诉讼,以证明其是与索赔人对其提出的索赔相关的身份盗窃受害者。如果索赔人已提起诉讼以追讨其对该人的索赔,该人可提起反诉,以证明其是与索赔人索赔相关的身份盗窃受害者。
(b)CA 民法 Code § 1798.93(b) 任何人均应凭借证据优势证明其是身份盗窃受害者。
(c)CA 民法 Code § 1798.93(c) 任何人如能证明其是《刑法典》第530.5条所定义的特定索赔的身份盗窃受害者,则有权获得一项判决,该判决应酌情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1798.93(c)(1) 宣告其对该索赔不负有对索赔人的义务。
(2)CA 民法 Code § 1798.93(c)(2) 宣告索赔人据称就该索赔在受害者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益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3)CA 民法 Code § 1798.93(c)(3) 一项禁止令,禁止索赔人就该索赔向受害者收取或试图收取款项,禁止其就该索赔执行或试图执行受害者财产中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益,或禁止其就该索赔执行或强制执行针对受害者的任何判决。
(4)CA 民法 Code § 1798.93(c)(4) 如果受害者已对索赔人提起反诉,则驳回索赔人提起的诉状中基于因身份盗窃而产生的索赔的任何诉因。
(5)CA 民法 Code § 1798.93(c)(5) 实际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衡平法救济。为了在声称自己是身份盗窃受害者的人提起的诉讼或反诉中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律师费,该人应证明其已向索赔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可能存在身份盗窃情况,包括应索赔人的书面请求,提供一份有效的、已签署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身份盗窃报告,该报告应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完成,或根据本节在其反诉中提供。或者,该人可提供一份有效的警方报告副本或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调查报告副本,该报告应根据《刑法典》第530.5条提交,并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或根据本节在其反诉中提供。就本款而言,如果该人提交了FTC身份盗窃报告,索赔人不得再要求提供DMV或警方报告。
(6)CA 民法 Code § 1798.93(c)(6) 除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外,最高三万美元($30,000)的民事罚款,如果受害者凭借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所有情况:
(A)CA 民法 Code § 1798.93(c)(6)(A) 在根据本节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或在其反诉中,他们已向索赔人指定的用于处理与信用报告问题相关的投诉的地址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可能存在身份盗窃情况并解释该信念的依据。
(B)CA 民法 Code § 1798.93(c)(6)(B) 索赔人未能勤勉调查受害者关于可能发生身份盗窃的通知。
(C)CA 民法 Code § 1798.93(c)(6)(C) 索赔人在被告知事实后,仍继续追讨其对受害者的索赔,而这些事实后来被认定使受害者有权根据本节获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