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民法 Code § 1917.010(a) 本州有必要且至关重要提供并推广替代方式,以向本州公民提供可负担住房。
(b)CA 民法 Code § 1917.010(b) 高利率已导致新的长期固定利率和可调利率抵押贷款的还款计划超出本州绝大多数家庭的可负担水平。
(c)CA 民法 Code § 1917.010(c) 由于当前的经济状况,包括高企且波动的利率,必须开发替代性抵押贷款工具,以补充标准的长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
(d)CA 民法 Code § 1917.010(d) 由于贷款人在共有增值抵押贷款下有权获得的利息包括贷款所担保财产增值部分的一份,因此共有增值抵押贷款的定期还款额低于贷款人利息不包括财产增值部分份额的抵押贷款,从而对借款人而言更具可负担性。州政府授权养老基金贷款人提供共有增值贷款,将有助于开发替代性且更可负担的融资方式,用于新建住房的建设和后续销售,并为建筑业创造急需的就业机会。
(e)CA 民法 Code § 1917.010(e) 养老基金可能会发现共有增值贷款适合其投资需求,因为其收益与财产价值的增值挂钩,这可以作为对冲通货膨胀的手段。